第十一章 公司破产
学习目的和要求 熟悉公司破产的基本制度,理解破产界限、破产管理人、破产债权、破产债务的基本概念、认定标准,掌握公司破产的相关程序,尤其是重整、和解及清算程序。
第一节 公司破产概述
一、公司破产的法律特征
所谓公司破产,是指公司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保护多数债权人的利益,使之能得到公平受偿而设置的一种程序。
其法律特征在于:
(一)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二)存在两个以上的债权人;
(三)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满足;
(四)司法介入性。
二、破产法与公司破产适用的法律依据
破产法是调整基于破产事件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006年8月27日,新的《企业破产法》得以通过。新法主要适用于企业法人的破产,当然也就适用于公司的破产。
三、破产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家干预原则;
(二)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原则;
(三)破产清算与重整、和解相结合原则;
(四)保护职工利益原则。
第二节 破产界限
一、破产界限的定义
破产界限,亦称破产原因或破产事实,是指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以及人民法院据以裁定是否受理该案件的客观标准,是启动破产案件的依据。
二、破产界限的规定
(一)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三、重整界限的规定
重整原因包括两种情形: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企业法人尚不具备破产原因,但存在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是《企业破产法》设立的一项新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案件后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财产管理和其他有关事务的专门机构或专业人员。
一、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主体
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监督。
二、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范围
(一)清算组可担任管理人;
(二)社会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可担任管理人;
(三)管理人的消极资格限制,即以下几种人不得作为破产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三、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破产管理人要履行九项职责。
四、破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
(二)管理人的勤勉与忠实义务;
(三)管理人不得任意辞职的义务。
第四节 破产债权
一、破产债权的定义及特征
破产债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能够依据国家强制力,通过破产程序从债务人的财产中受到清偿的财产请求权。
第十一章 公司破产
学习目的和要求 熟悉公司破产的基本制度,理解破产界限、破产管理人、破产债权、破产债务的基本概念、认定标准,掌握公司破产的相关程序,尤其是重整、和解及清算程序。
第一节 公司破产概述
一、公司破产的法律特征
所谓公司破产,是指公司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保护多数债权人的利益,使之能得到公平受偿而设置的一种程序。
其法律特征在于:
(一)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二)存在两个以上的债权人;
(三)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满足;
(四)司法介入性。
二、破产法与公司破产适用的法律依据
破产法是调整基于破产事件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006年8月27日,新的《企业破产法》得以通过。新法主要适用于企业法人的破产,当然也就适用于公司的破产。
三、破产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家干预原则;
(二)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原则;
(三)破产清算与重整、和解相结合原则;
(四)保护职工利益原则。
第二节 破产界限
一、破产界限的定义
破产界限,亦称破产原因或破产事实,是指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以及人民法院据以裁定是否受理该案件的客观标准,是启动破产案件的依据。
二、破产界限的规定
(一)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三、重整界限的规定
重整原因包括两种情形: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企业法人尚不具备破产原因,但存在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是《企业破产法》设立的一项新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案件后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财产管理和其他有关事务的专门机构或专业人员。
一、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主体
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监督。
二、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范围
(一)清算组可担任管理人;
(二)社会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可担任管理人;
(三)管理人的消极资格限制,即以下几种人不得作为破产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三、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破产管理人要履行九项职责。
四、破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
(二)管理人的勤勉与忠实义务;
(三)管理人不得任意辞职的义务。
第四节 破产债权
一、破产债权的定义及特征
破产债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能够依据国家强制力,通过破产程序从债务人的财产中受到清偿的财产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