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司资本的股份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总额划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且每股金额均等,这是股份有限公司区别于其他各种公司的最突出的特点。在股份有限公司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可以不同,但每股所代表的资本额必须完全相同。股东行使表决权、股利分配请求权等各项股东权时,均以其所持股份数为标准计算。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乘以每股金额即是公司资本总额。这也是公司被称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原因。
4.股份形式的证券性
不同种类的公司,其股份的表现形式是不同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出资证明书”作为股东出资的凭证。而在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明确规定:“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公司法》第126条)。公司股票不是一般的权利证书,而是法定的有价证券,该种有价证券具有极强的流通性,可以在证券市场依法自由转让。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种类
(一)依设立方式的不同为标准,可将股份有限公司分为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此种分类的意义在于两者的设立程序不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成本低,设立程序简单,相对于募集设立而言,公司易于成立。而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因为设立过程中的公众认股行为,而使公司的设立程序复杂化、设立成本提高,从而也使成立后的公司因公众投资者的加入而成为规模相对较大的公司。
(二)按公司股票是否上市流通为标准,可将股份有限公司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由于成为上市公司必须具备法定的上市资格,所以,并非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都能成为上市公司。
(三)按公司是否受除《公司法》外的其他特别法调整为标准,可将股份有限公司分为公司法上的公司和特别法上的公司
此处所谓公司法上的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立、仅受公司法调整的股份有限公司;而特别法上的公司,是指主要依特别法设立、受特别法调整,同时也受公司法调整的股份有限公司。如,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股份公司、商业银行股份公司等都属特别法上的公司。
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77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法定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公司必须得有发起人,否则,公司将无法成立,但我国《公司法》却没有直接给发起人下定义。不过,根据《公司法》第77条第2项、第77条第4项及第80条的规定可知,发起人是指参与制订公司章程、依法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人。由于制订公司章程本质上属于筹办公司的事务之一,因此,发起人的基本构成要件(依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主要有两项:一是认购一定数量的股份;二是承担包括制订公司章程在内的筹办事务。凡不同时具备上述两个要件的,就不是公司发起人,从而不享有发起人的权利,也不必承担发起人的义务和责任。
3.公司资本的股份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总额划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且每股金额均等,这是股份有限公司区别于其他各种公司的最突出的特点。在股份有限公司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可以不同,但每股所代表的资本额必须完全相同。股东行使表决权、股利分配请求权等各项股东权时,均以其所持股份数为标准计算。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乘以每股金额即是公司资本总额。这也是公司被称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原因。
4.股份形式的证券性
不同种类的公司,其股份的表现形式是不同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出资证明书”作为股东出资的凭证。而在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明确规定:“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公司法》第126条)。公司股票不是一般的权利证书,而是法定的有价证券,该种有价证券具有极强的流通性,可以在证券市场依法自由转让。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种类
(一)依设立方式的不同为标准,可将股份有限公司分为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此种分类的意义在于两者的设立程序不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成本低,设立程序简单,相对于募集设立而言,公司易于成立。而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因为设立过程中的公众认股行为,而使公司的设立程序复杂化、设立成本提高,从而也使成立后的公司因公众投资者的加入而成为规模相对较大的公司。
(二)按公司股票是否上市流通为标准,可将股份有限公司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由于成为上市公司必须具备法定的上市资格,所以,并非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都能成为上市公司。
(三)按公司是否受除《公司法》外的其他特别法调整为标准,可将股份有限公司分为公司法上的公司和特别法上的公司
此处所谓公司法上的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立、仅受公司法调整的股份有限公司;而特别法上的公司,是指主要依特别法设立、受特别法调整,同时也受公司法调整的股份有限公司。如,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股份公司、商业银行股份公司等都属特别法上的公司。
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77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法定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公司必须得有发起人,否则,公司将无法成立,但我国《公司法》却没有直接给发起人下定义。不过,根据《公司法》第77条第2项、第77条第4项及第80条的规定可知,发起人是指参与制订公司章程、依法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人。由于制订公司章程本质上属于筹办公司的事务之一,因此,发起人的基本构成要件(依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主要有两项:一是认购一定数量的股份;二是承担包括制订公司章程在内的筹办事务。凡不同时具备上述两个要件的,就不是公司发起人,从而不享有发起人的权利,也不必承担发起人的义务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