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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提示:

作为一个准就业人士、创业经营者建议多学习有关劳动就业 的法律法规,最好能熟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多看一些有关法律行家 所讲解的法律案例。也为自己在上网购物、日常购物中多了解 一些消费维权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婚姻家庭法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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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维权须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提醒即将找工作或正在找工作的求职者:在你求职时要熟悉一下我国的 《禁止传销条例》 如遇到条例中的情况及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110联系举报。

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兜底作用)  特困人员供养(年满60周岁没有收入来源、 无法定赡养人、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
法律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
详情可到当地民政局救助处咨询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事宜。以当地民政局答复为准,千万 不可道听途说听取似懂非懂的人的说法。

温馨提示:以上救助并非所有情况都可以申请救助,具体执行情况需要到当地的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咨询为准。
如:广东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咨询电话: 3828120 洲心街道民政办咨询电话:3503089

就业指引: 就业服务中心    劳动争议仲裁

自考须知:根据教育法的修改,不要办假证,也不要找替考。 不然你一辈子都得背着可能被撤销毕业证的压力,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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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知识大全 > 学习要点:收养关系终止的原因有二,一是收养人或被收养人死亡,因主体缺位

自考信息:

学习要点:收养关系终止的原因有二,一是收养人或被收养人死亡,因主体缺位



发布日期(Date): [2024-08-17 T 14:37:44]


作者:马忆南
作品名称:婚姻家庭法
网站知识内容来源全部名单: 查看

发表说明: 法律专业,本科,2012年版,含:婚姻家庭法自学考试大纲,组编: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课程代码:05680,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2012年3月第1版

(二)确认收养无效的程序和无效收养的法律后果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收养无效的程序有两种,即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确认收养无效和收养登记机关依行政程序确认收养无效。我国《收养法》中,仅有依诉讼程序确认收养无效的规定,关于依行政程序确认收养无效的问题,是以我国民政部关于办理收养登记的有关规定为依据的。
在审判实践中,依诉讼程序确认收养无效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请求确认收养无效之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收养无效;二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无效收养行为,在有关判决中确认收养无效。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和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一样,是赡养、抚养、监护、法定继承等借以发生的基础法律关系。认定收养行为是否有效,是正确处理有关案件的必要前提。
我国民政部颁行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指出:收养登记机关发现当事人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应宣布该项收养登记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至于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能否依行政程序申请确认收养登记无效的问题,并无规定。
我国《收养法》第25条第2款规定:“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收养行为经收养登记机关依行政程序确认无效,同样也是自始无效的。关于确认收养无效的司法判决和行政决定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这是收养无效和收养关系解除的重要区别。
无效收养不发生收养的法律效力,致使当事人不能实现其预期的目的,这一点正是其法律后果在婚姻家庭法领域的集中表现。根据不同情形,无效收养有时还会发生并非当事人预期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后果,包括行政法上的和刑法上的后果。当然,这些后果是在无效收养的责任主体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形下发生的。
第四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收养关系终止的原因有二,一是收养人或被收养人死亡,因主体缺位而自然终止;二是收养关系依法解除,通过法律手段而人为地终止。就法理而言,因死亡而终止的,以收养关系为中介的其他亲属关系并不终止;因依法解除而终止的,以该收养关系为中介的其他亲属关系随之终止。
当代各国对收养关系的解除有不同的立法例。有些国家采取禁止主义或部分禁止主义,有些国家则采取许可主义。例如,葡萄牙民法、阿根廷民法、玻利维亚家庭法等均禁止解除收养关系。现行的《法国民法典》规定,完全收养不得解除,不完全收养则可有条件地解除;申请解除时须证明有重大理由,如收养人一方提出解除,只有在被收养人年已超过15岁的情形下始得受理。《日本民法典》第811条规定,收养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第81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养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解除收养之诉:(1)被他方恶意遗弃的;(2)养子女生死不明达3年以上的;(3)有其他难以继续收养的重大事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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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过程中猜您的疑问:

问:自考学历为什么不承认?自考本科找工作被拒? 后悔读了自考?自考本科有用吗?自考就是骗局?自考学历入职被拒绝? 自考本科单位承认吗?

答:自考是高等教育组成的一部分,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的《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自学成才的若干规定》 均有明确规定,自考是国家承认学历,法律法规 认可有效的学历证书即具有法律效力的。纳入法律范围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有的 用人企业不认可是他们缺乏法律知识或法律意识,在中国社会轻视法律存在的人还是有的 不应该太看重那些不承认自考学历的现象。必要时我们在就职时遇到违反法律规定时、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 积极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承认自考学历是 对自考存在一种偏见、人才观念的一种态度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种违法行为。我们 不应该为了有的用人企业不认可就不选择自考,毕竟自考是成才的一种机会,它可以让您 改变命运的机会,如考取国家公务员、进入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为您创造机会、 创造条件的。参加自考是获得文凭、获得知识的机会,就业、创业重要的是个人 能力得到提升、个人的综合能力(学科专业能力、分析能力等)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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