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夫妻关于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必须反映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如果一方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其真实意思而订立夫妻约定财产制协议的,应当认定该协议无效。
第四,夫妻双方以规避法律义务或逃避对第三人偿还债务为目的订立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协议,因其内容违法或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认定其无效。
第五,夫妻订立了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后,如果要变更或撤销该协议,必须经双方同意方可为之。
第六,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处理。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双方感情破裂起诉离婚,赠与房产的一方翻悔主张撤销赠与,另一方主张继续履行赠与合同,请求法院判令赠与房产一方办理过户手续。对此问题应当如何处理?《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
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虽然双方达成了有效的协议,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一节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婚姻家庭领域的协议常常涉及财产权属的条款,对于此类协议的订立、生效、撤销、变更等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适用。在实际生活中,赠与往往发生在具有亲密关系或者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合同法》对赠与问题的规定并没有指明夫妻关系除外。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是完全可以撤销的,这与《婚姻法》的规定并不矛盾。我国采取的是不动产法定登记制度,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发生的权属变动均需经登记才产生效力。(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答记者问:《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凝聚社会各界智慧,正确合法及时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8月13日)
第五章 离婚制度
第一节 离婚和离婚制度的沿革
一、婚姻终止的概念及原因
(一)婚姻终止的概念
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婚姻终止后,意味着在婚姻当事人之间、婚姻当事人与子女及其他第三人之间将会产生一系列相应的法律后果,即婚姻终止的法律效力。
(二)婚姻终止的原因
婚姻终止的原因有二:一是婚姻当事人一方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二是离婚。引起婚姻终止的原因不同,其法律后果也不尽相同。
1.婚姻因配偶死亡而终止
第三,夫妻关于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必须反映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如果一方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其真实意思而订立夫妻约定财产制协议的,应当认定该协议无效。
第四,夫妻双方以规避法律义务或逃避对第三人偿还债务为目的订立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协议,因其内容违法或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认定其无效。
第五,夫妻订立了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后,如果要变更或撤销该协议,必须经双方同意方可为之。
第六,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处理。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双方感情破裂起诉离婚,赠与房产的一方翻悔主张撤销赠与,另一方主张继续履行赠与合同,请求法院判令赠与房产一方办理过户手续。对此问题应当如何处理?《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
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虽然双方达成了有效的协议,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一节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婚姻家庭领域的协议常常涉及财产权属的条款,对于此类协议的订立、生效、撤销、变更等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适用。在实际生活中,赠与往往发生在具有亲密关系或者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合同法》对赠与问题的规定并没有指明夫妻关系除外。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是完全可以撤销的,这与《婚姻法》的规定并不矛盾。我国采取的是不动产法定登记制度,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发生的权属变动均需经登记才产生效力。(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答记者问:《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凝聚社会各界智慧,正确合法及时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8月13日)
第五章 离婚制度
第一节 离婚和离婚制度的沿革
一、婚姻终止的概念及原因
(一)婚姻终止的概念
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婚姻终止后,意味着在婚姻当事人之间、婚姻当事人与子女及其他第三人之间将会产生一系列相应的法律后果,即婚姻终止的法律效力。
(二)婚姻终止的原因
婚姻终止的原因有二:一是婚姻当事人一方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二是离婚。引起婚姻终止的原因不同,其法律后果也不尽相同。
1.婚姻因配偶死亡而终止
第三,夫妻关于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必须反映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如果一方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其真实意思而订立夫妻约定财产制协议的,应当认定该协议无效。
第四,夫妻双方以规避法律义务或逃避对第三人偿还债务为目的订立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协议,因其内容违法或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认定其无效。
第五,夫妻订立了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后,如果要变更或撤销该协议,必须经双方同意方可为之。
第六,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处理。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双方感情破裂起诉离婚,赠与房产的一方翻悔主张撤销赠与,另一方主张继续履行赠与合同,请求法院判令赠与房产一方办理过户手续。对此问题应当如何处理?《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
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虽然双方达成了有效的协议,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一节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婚姻家庭领域的协议常常涉及财产权属的条款,对于此类协议的订立、生效、撤销、变更等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适用。在实际生活中,赠与往往发生在具有亲密关系或者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合同法》对赠与问题的规定并没有指明夫妻关系除外。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是完全可以撤销的,这与《婚姻法》的规定并不矛盾。我国采取的是不动产法定登记制度,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发生的权属变动均需经登记才产生效力。(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答记者问:《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凝聚社会各界智慧,正确合法及时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8月13日)
第五章 离婚制度
第一节 离婚和离婚制度的沿革
一、婚姻终止的概念及原因
(一)婚姻终止的概念
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婚姻终止后,意味着在婚姻当事人之间、婚姻当事人与子女及其他第三人之间将会产生一系列相应的法律后果,即婚姻终止的法律效力。
(二)婚姻终止的原因
婚姻终止的原因有二:一是婚姻当事人一方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二是离婚。引起婚姻终止的原因不同,其法律后果也不尽相同。
1.婚姻因配偶死亡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