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法律之所以作出这种规定,是保护公民个人身体健康权的需要,目的是保障受害人的就医,使其能尽可能恢复健康并保障其生活。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与公民个人的人身存在具有密不可分性,因此,一旦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到侵害,受害者本人有权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法获得相应的医疗费、残疾人补助费等费用。由于这类费用是公民因个人身体健康受到伤害所依法获得的补偿,理应归受到伤害的公民个人所享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身体健康受到伤害,依法所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同样也只能归受到伤害者本人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明确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世界上大多数使用共同财产制的国家都规定夫妻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属于个人所有。我国《继承法》第16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依照这条法律规定,作为被继承人的公民在生前可以按照其个人意愿依法以遗嘱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指定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明了其遗产只归已婚的夫或妻一方继承或者受遗赠,这种指定是完全合法有效的。基于此遗嘱内容的法律效力,夫或妻一方便享有所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由于赠与合同是赠与人与特定的受赠人之间达成的协议,所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只能转移给特定的受赠人,因此,如果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指明其将某项财产赠与已婚的夫或妻一方,则所赠与的财产就应当属于夫或妻一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8月9日。)(参见本节“夫妻共同财产制”相关内容)
(2)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法律之所以作出这种规定,是保护公民个人身体健康权的需要,目的是保障受害人的就医,使其能尽可能恢复健康并保障其生活。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与公民个人的人身存在具有密不可分性,因此,一旦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到侵害,受害者本人有权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法获得相应的医疗费、残疾人补助费等费用。由于这类费用是公民因个人身体健康受到伤害所依法获得的补偿,理应归受到伤害的公民个人所享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身体健康受到伤害,依法所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同样也只能归受到伤害者本人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明确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世界上大多数使用共同财产制的国家都规定夫妻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属于个人所有。我国《继承法》第16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依照这条法律规定,作为被继承人的公民在生前可以按照其个人意愿依法以遗嘱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指定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明了其遗产只归已婚的夫或妻一方继承或者受遗赠,这种指定是完全合法有效的。基于此遗嘱内容的法律效力,夫或妻一方便享有所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由于赠与合同是赠与人与特定的受赠人之间达成的协议,所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只能转移给特定的受赠人,因此,如果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指明其将某项财产赠与已婚的夫或妻一方,则所赠与的财产就应当属于夫或妻一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8月9日。)(参见本节“夫妻共同财产制”相关内容)
(2)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法律之所以作出这种规定,是保护公民个人身体健康权的需要,目的是保障受害人的就医,使其能尽可能恢复健康并保障其生活。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与公民个人的人身存在具有密不可分性,因此,一旦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到侵害,受害者本人有权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法获得相应的医疗费、残疾人补助费等费用。由于这类费用是公民因个人身体健康受到伤害所依法获得的补偿,理应归受到伤害的公民个人所享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身体健康受到伤害,依法所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同样也只能归受到伤害者本人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明确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世界上大多数使用共同财产制的国家都规定夫妻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属于个人所有。我国《继承法》第16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依照这条法律规定,作为被继承人的公民在生前可以按照其个人意愿依法以遗嘱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指定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明了其遗产只归已婚的夫或妻一方继承或者受遗赠,这种指定是完全合法有效的。基于此遗嘱内容的法律效力,夫或妻一方便享有所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由于赠与合同是赠与人与特定的受赠人之间达成的协议,所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只能转移给特定的受赠人,因此,如果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指明其将某项财产赠与已婚的夫或妻一方,则所赠与的财产就应当属于夫或妻一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8月9日。)(参见本节“夫妻共同财产制”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