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我国《劳动法》第53条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6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我国《安全生产法》第2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1)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项目时,应按规定同时提出安全卫生设施的方案,所需经费应纳入总投资计划,审批部门应一并审批;(2)设计单位在设计主体工程项目时,应同时编制《职业安全卫生篇》,详细说明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和应采取的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并严格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3)施工单位对安全卫生设施应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保证质量;(4)工程项目竣工后,当地劳动、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对工程的安全卫生设施进行试运行和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六)劳动安全卫生检查与监察制度
1.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制度
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制度,是指国家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本身对企业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制度。通过检查,可以督促企业和职工增强安全卫生意识,发现和消除劳动过程中不安全和不卫生的因素,防患于未然。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包括企业本身对生产中的安全与卫生的经常性检查和劳动部门、监察部门对企业安全卫生情况的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安全卫生措施的计划和完成情况;各种安全技术、工业卫生规程的执行情况;各项安全卫生设施的运行、检修情况;各种机械设备、厂房建筑和安全设备的技术情况;个人防护用品的保管和使用情况等。
2.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制度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制度,是指国家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劳动安全卫生进行检查监督,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的制度。对此,不仅我国《劳动法》作了相关规定,在现行的劳动安全卫生行政法规和规章中,都区分不同性质和情况,规定了劳动监察制度。例如,我国《安全生产法》第56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例如,我国《劳动法》第53条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6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我国《安全生产法》第2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1)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项目时,应按规定同时提出安全卫生设施的方案,所需经费应纳入总投资计划,审批部门应一并审批;(2)设计单位在设计主体工程项目时,应同时编制《职业安全卫生篇》,详细说明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和应采取的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并严格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3)施工单位对安全卫生设施应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保证质量;(4)工程项目竣工后,当地劳动、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对工程的安全卫生设施进行试运行和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六)劳动安全卫生检查与监察制度
1.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制度
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制度,是指国家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本身对企业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制度。通过检查,可以督促企业和职工增强安全卫生意识,发现和消除劳动过程中不安全和不卫生的因素,防患于未然。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包括企业本身对生产中的安全与卫生的经常性检查和劳动部门、监察部门对企业安全卫生情况的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安全卫生措施的计划和完成情况;各种安全技术、工业卫生规程的执行情况;各项安全卫生设施的运行、检修情况;各种机械设备、厂房建筑和安全设备的技术情况;个人防护用品的保管和使用情况等。
2.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制度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制度,是指国家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劳动安全卫生进行检查监督,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的制度。对此,不仅我国《劳动法》作了相关规定,在现行的劳动安全卫生行政法规和规章中,都区分不同性质和情况,规定了劳动监察制度。例如,我国《安全生产法》第56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例如,我国《劳动法》第53条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6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我国《安全生产法》第2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1)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项目时,应按规定同时提出安全卫生设施的方案,所需经费应纳入总投资计划,审批部门应一并审批;(2)设计单位在设计主体工程项目时,应同时编制《职业安全卫生篇》,详细说明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和应采取的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并严格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3)施工单位对安全卫生设施应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保证质量;(4)工程项目竣工后,当地劳动、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对工程的安全卫生设施进行试运行和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六)劳动安全卫生检查与监察制度
1.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制度
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制度,是指国家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本身对企业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制度。通过检查,可以督促企业和职工增强安全卫生意识,发现和消除劳动过程中不安全和不卫生的因素,防患于未然。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包括企业本身对生产中的安全与卫生的经常性检查和劳动部门、监察部门对企业安全卫生情况的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安全卫生措施的计划和完成情况;各种安全技术、工业卫生规程的执行情况;各项安全卫生设施的运行、检修情况;各种机械设备、厂房建筑和安全设备的技术情况;个人防护用品的保管和使用情况等。
2.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制度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制度,是指国家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劳动安全卫生进行检查监督,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的制度。对此,不仅我国《劳动法》作了相关规定,在现行的劳动安全卫生行政法规和规章中,都区分不同性质和情况,规定了劳动监察制度。例如,我国《安全生产法》第56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