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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提示:

作为一个准就业人士、创业经营者建议多学习有关劳动就业 的法律法规,最好能熟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多看一些有关法律行家 所讲解的法律案例。也为自己在上网购物、日常购物中多了解 一些消费维权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婚姻家庭法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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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维权须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提醒即将找工作或正在找工作的求职者:在你求职时要熟悉一下我国的 《禁止传销条例》 如遇到条例中的情况及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110联系举报。

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兜底作用)  特困人员供养(年满60周岁没有收入来源、 无法定赡养人、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
法律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
详情可到当地民政局救助处咨询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事宜。以当地民政局答复为准,千万 不可道听途说听取似懂非懂的人的说法。

温馨提示:以上救助并非所有情况都可以申请救助,具体执行情况需要到当地的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咨询为准。
如:广东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咨询电话: 3828120 洲心街道民政办咨询电话:3503089

就业指引: 就业服务中心    劳动争议仲裁

自考须知:根据教育法的修改,不要办假证,也不要找替考。 不然你一辈子都得背着可能被撤销毕业证的压力,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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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信息:

学习要点:在劳动报酬权与企业用人权关系中,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使用中的劳动力



发布日期(Date): [2024-02-06 T 14:26:11]


作者:郭捷
作品名称:劳动法
网站知识内容来源全部名单: 查看

发表说明: 法律专业,本科,2011年版,含劳动法自学考试大纲,组编: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课程代码:00167,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2011年9月第1版

在劳动报酬权与企业用人权关系中,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使用中的劳动力(即以运动形式的劳动力为客体)。在休息权和劳动安全卫生权关系中,是以劳动力的物质载体(即劳动者的身体)为保护对象的。(董保华:(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机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84-286页。)“基本客体与辅助客体说”,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形态是复杂多样的,视其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可分为基本客体和辅助客体两大类。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客体是劳动行为,即劳动者为完成用人单位安排的任务而支出劳动力的活动。劳动法律关系的辅助客体是劳动待遇和劳动条件,即劳动者因实施劳动行为而有权获得的、用人单位因支配劳动行为而有义务提供的各种待遇和条件。如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和福利、劳动工具、劳动保护设施、技术资料等。这类客体中有的表现为行为,有的表现为物,有的表现为技术,有的则表现为行为、物、技术的结合。这类客体的主要特征是:(1)从属和受制于劳动行为。(2)主要承载或体现劳动者的利益。基本客体与辅助客体说,反映了劳动法律关系中多重客体的并存性。但具体到某一环节的具体劳动法律关系时,这种划分不能概括全面,如疾病保险法律关系中,在确定保险待遇标准时,虽不排除权利主体对用人单位的劳动贡献,但更须着重考虑劳动者所患疾病的轻重和所需要医疗费用的多少。(参见王全兴主编:《劳动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83-84页。)本书认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具体表现为一定的劳动行为和财物。它既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得以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中介,又是权利和义务的承载体。
劳动行为,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行为的方式、质量、数量都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财物,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中体现双方当事人物质利益的实物与货币,如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及福利待遇等具体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客体,总是一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这些一般表现为实物与货币。
七、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概念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法主体之间为实现一定的劳动过程,依照劳动法规,通过劳动合同而设立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如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后,双方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从而在相互间形成法律上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法主体间已经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由于一定的客观情况的出现而引起法律关系中某些要素的变化。如某职工提出要求调换工作,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从而引起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变更。
需要指出的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指的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主体并未改变,而仅仅是原来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变更,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中任何一方的变更,都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而是原来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和新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
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法主体间的劳动法律关系依法解除或终止,亦即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消灭。如经过双方协商或单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均可引起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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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话题: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主体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和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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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话题: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都是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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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过程中猜您的疑问:

问:自考学历为什么不承认?自考本科找工作被拒? 后悔读了自考?自考本科有用吗?自考就是骗局?自考学历入职被拒绝? 自考本科单位承认吗?

答:自考是高等教育组成的一部分,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的《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自学成才的若干规定》 均有明确规定,自考是国家承认学历,法律法规 认可有效的学历证书即具有法律效力的。纳入法律范围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有的 用人企业不认可是他们缺乏法律知识或法律意识,在中国社会轻视法律存在的人还是有的 不应该太看重那些不承认自考学历的现象。必要时我们在就职时遇到违反法律规定时、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 积极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承认自考学历是 对自考存在一种偏见、人才观念的一种态度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种违法行为。我们 不应该为了有的用人企业不认可就不选择自考,毕竟自考是成才的一种机会,它可以让您 改变命运的机会,如考取国家公务员、进入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为您创造机会、 创造条件的。参加自考是获得文凭、获得知识的机会,就业、创业重要的是个人 能力得到提升、个人的综合能力(学科专业能力、分析能力等)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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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多少?自学考试有哪些专业?自学考试难吗?自学考试要多久?

答: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无法预知和控制的,参加考试人数(有些情况下 出现考生缺考的情况也不是没有的)、应考人员自身 知识强弱是参差不齐的,因此很难控制通过率的。自学考试的专业是根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需求开设的,详细专业情况可以百度搜索你 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考办官方网站查询。自学考试难不难或考多久,要 看考生的知识基础、个人接受能力、在课程学习上付出的程度上、应考心理 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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