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开篇语:
法律提示:
作为一个准就业人士、创业经营者建议多学习有关劳动就业
的法律法规,最好能熟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多看一些有关法律行家
所讲解的法律案例。也为自己在上网购物、日常购物中多了解
一些消费维权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婚姻家庭法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
中国普法之路任重而道远,本网站愿意为这一重任承担一份力量!
诉讼维权须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提醒即将找工作或正在找工作的求职者:在你求职时要熟悉一下我国的
《禁止传销条例》
如遇到条例中的情况及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110联系举报。
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兜底作用) 特困人员供养(年满60周岁没有收入来源、
无法定赡养人、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
法律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
详情可到当地民政局救助处咨询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事宜。以当地民政局答复为准,千万
不可道听途说听取似懂非懂的人的说法。
温馨提示:以上救助并非所有情况都可以申请救助,具体执行情况需要到当地的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咨询为准。
如:广东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咨询电话: 3828120 洲心街道民政办咨询电话:3503089
就业指引:
就业服务中心
劳动争议仲裁
自考须知:根据教育法的修改,不要办假证,也不要找替考。
不然你一辈子都得背着可能被撤销毕业证的压力,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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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信息:
学习话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劳动法制建设经历了以下几个标志性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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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Date):
[2024-01-29 T 11: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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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捷
作品名称: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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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说明:
法律专业,本科,2011年版,含劳动法自学考试大纲,组编: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课程代码:00167,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2011年9月第1版
抗日战争时期,在总结革命根据地劳动立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劳动立法的指导思想更加明确,进而制定了一系列符合当时实际情况的劳动法规。这些法规主要有:《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晋察冀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暂行条例》等,对发展生产、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解放战争时期,各根据地基本沿用了抗日战争时期的劳动法规。1948年8月在哈尔滨召开的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了《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该《决议》中提出了劳动立法的建议:劳动时间一般实行8-10小时工作日,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实行合理的工资制(必须保障职工最低的生活水平),劳动保护及女工、青工特殊保护,劳动保险,失业救济,劳动契约,集体契约,劳动争议处理,工会等。这一建议成为当时劳动立法的总纲领,也为新中国建立初期制定劳动法律提出了基本原则和规范。
(三)新中国的劳动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劳动法制建设经历了以下几个标志性阶段:
1.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劳动立法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2年年底为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依据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继续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和恢复国民经济的中心任务以及《共同纲领》的有关规定,国家制定了一些重要的劳动法规,使新中国的劳动立法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2.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的劳动立法
1953年,我国进入了第一个五年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该《宪法》对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作了规定,这些规定确立了当时我国劳动立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我国劳动立法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这一时期,以该《宪法》为依据,制定了许多重要的劳动法规。
3.1957-1976年劳动立法的低谷时期
从1957年到1976年,是我国劳动立法处于低谷的时期。这一时期,极“左”思潮泛滥,社会主义法制遭到践踏,劳动立法工作陷于停顿状态,已有的劳动法律、法规也得不到贯彻实施。
4.改革开放以来劳动法律体系逐步形成时期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对内实行改革,对外实行开放的新时期。改革开放以来的十几年中,是我国经济建设取得重大的成就的时期,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黄金时期。我国的劳动立法工作,也出现了一个蓬勃发展的局面。尤其是1982年的《宪法》对劳动方面作了多项原则性规定,为制定具体的各项劳动法制度提供了依据。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劳动法典,它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市场的基本法律原则,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稳定劳动关系,开展劳动法对外交流与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为了有效地贯彻执行《劳动法》,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劳动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先后制定了一系列配套劳动规章。《劳动法》及配套劳动法律、法规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劳动立法的加强,加速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劳动法律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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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过程中猜您的疑问:
问:自考学历为什么不承认?自考本科找工作被拒?
后悔读了自考?自考本科有用吗?自考就是骗局?自考学历入职被拒绝?
自考本科单位承认吗?
答:自考是高等教育组成的一部分,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的《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自学成才的若干规定》
均有明确规定,自考是国家承认学历,法律法规
认可有效的学历证书即具有法律效力的。纳入法律范围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有的
用人企业不认可是他们缺乏法律知识或法律意识,在中国社会轻视法律存在的人还是有的
不应该太看重那些不承认自考学历的现象。必要时我们在就职时遇到违反法律规定时、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
积极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承认自考学历是
对自考存在一种偏见、人才观念的一种态度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种违法行为。我们
不应该为了有的用人企业不认可就不选择自考,毕竟自考是成才的一种机会,它可以让您
改变命运的机会,如考取国家公务员、进入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为您创造机会、
创造条件的。参加自考是获得文凭、获得知识的机会,就业、创业重要的是个人
能力得到提升、个人的综合能力(学科专业能力、分析能力等)的培养。
问: 自考流程是什么?全国自考报名系统入口?自考怎么报名?
答:自考的流程是在指定时间到自考办现场报名或自考办官方网站、自考办委托的考试报名网站(详情咨询自考办,自考办联系电话可“114”查询)网上报名课程 → 购买
教材 → 个人自主学习或参加社会助学机构(全日制、业余助学)、网络助学学习 →
在考试当天前查询考场等考试信息 → 参加考试 → 所有专业课程考试合格 → 实践
考核课程通过 → 论文通过 → 在指定的时间内在每年6月、12月申请毕业 →
最后获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问:自考本科含金量高吗?自考本科需要什么条件?
答:含金量一说没有绝对的说法,招聘看用人企业的用人观念、
人才观念决定的。我们在选择自考专业时更应该从自己的兴趣、特长、优势
去考虑,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专业学习、考试。选择了合适自己的专业去
深入钻研才有可能学有所成。自考不受年龄、学历层次限制的,自考本科
只要是中国公民均可以报名,但在申请自考本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时需要提供
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证可以是成人高等教育的、电大、
自考的、网络教育的)。
问: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多少?自学考试有哪些专业?自学考试难吗?自学考试要多久?
答: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无法预知和控制的,参加考试人数(有些情况下
出现考生缺考的情况也不是没有的)、应考人员自身
知识强弱是参差不齐的,因此很难控制通过率的。自学考试的专业是根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需求开设的,详细专业情况可以百度搜索你
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考办官方网站查询。自学考试难不难或考多久,要
看考生的知识基础、个人接受能力、在课程学习上付出的程度上、应考心理
等有关。
问:自考辅导机构哪家好?自考辅导班需要报吗?
自考辅导机构押题准吗?
答:自考辅导网校哪个好?作为评价一家网校的优劣要综合考虑,
师资、办学时长、网站规模、办学资质等来考虑。自考是在接受
大学教育,大学知识都有一定难度,建议有条件的考生报自考辅导
班在老师的讲授和指导下学习会更轻松、更快掌握考核知识点,
一本自考教材可能会因受到编者的语言表达能力等可能对部分人
的理解存在欠缺,如果不报辅导班在学习自考教材的时候遇到不明白
的知识点在借助其他参考书时也不一定能够解决,而通过辅导班学习不但可以
能够在老师的讲授下学习,遇到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提供答疑以帮助您
解决问题。从而让您少消耗更多的时间在困惑问题上面。自考辅导机构押题
不一定准确,虽然自考辅导机构的老师有着多年的辅导经验,但自学考试
是教考分离的,教的老师就不得参与考试命题,参与命题的人员就不得
参与辅导工作,并且命题人员签有保密协议不能泄漏考题,泄漏了考题的
要依法追究“泄漏国家机密罪”论处的。所以不要抱着辅导老师押题来
通过考试的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