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开篇语:
法律提示:
作为一个准就业人士、创业经营者建议多学习有关劳动就业
的法律法规,最好能熟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多看一些有关法律行家
所讲解的法律案例。也为自己在上网购物、日常购物中多了解
一些消费维权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婚姻家庭法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
中国普法之路任重而道远,本网站愿意为这一重任承担一份力量!
诉讼维权须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提醒即将找工作或正在找工作的求职者:在你求职时要熟悉一下我国的
《禁止传销条例》
如遇到条例中的情况及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110联系举报。
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兜底作用) 特困人员供养(年满60周岁没有收入来源、
无法定赡养人、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
法律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
详情可到当地民政局救助处咨询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事宜。以当地民政局答复为准,千万
不可道听途说听取似懂非懂的人的说法。
温馨提示:以上救助并非所有情况都可以申请救助,具体执行情况需要到当地的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咨询为准。
如:广东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咨询电话: 3828120 洲心街道民政办咨询电话:3503089
就业指引:
就业服务中心
劳动争议仲裁
自考须知:根据教育法的修改,不要办假证,也不要找替考。
不然你一辈子都得背着可能被撤销毕业证的压力,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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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信息:
学习要点: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也可称为劳动附随关系或附随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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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Date):
[2024-01-25 T 12:3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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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捷
作品名称: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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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说明:
法律专业,本科,2011年版,含劳动法自学考试大纲,组编: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课程代码:00167,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2011年9月第1版
(3)以劳动关系表现形式为标准进行分类,可将劳动关系划分为标准劳动关系和非标准劳动关系。这是最具实践意义的分类。这种分类对我国劳动法的发展和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标准劳动关系是最典型的劳动关系,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并适用全部劳动基准和集体合同规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非标准劳动关系应运而生。非标准劳动关系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职业培训、岗位安排、保险福利等方面不同于标准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注意到了标准劳动关系和非标准劳动关系的区分,开始对非标准劳动关系的部分类型加以规范,以特别规定的方式,对劳动力派遣、非全日制用工形成的非标准劳动关系进行规范。
4.我国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
我国《劳动法》实施以来,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有扩大的趋势,尤其是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较大程度上肯定了这一趋势,我国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劳动关系都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2)国家机关的劳动关系。
国家机关与所用工勤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3)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
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分为三类:一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的劳动关系,适用公务员法;二是实行聘用制人员的劳动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是工勤人员及实行聘任制无特别规定的人员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
(4)社会团体的劳动关系。
社会团体的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分为三类:一是参照公务员管理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的工作人员的劳动关系,适用公务员法;二是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的工勤人员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三是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以外的其他社会团体与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
(5)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与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与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另外,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自然人用工等性质的劳动关系仍不属于我国劳动法调整的范围。
(二)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除劳动关系外,还调整一些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也可称为劳动附随关系或附随劳动关系。这些社会关系本身虽然并不是劳动关系,但与劳动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它的当事人一般有一方是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另一方则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外与劳动关系运行紧密相关的主体,如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用人单位团体、职业培训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如何认定哪些社会关系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主要基于以下特点:其一,是劳动关系产生的前提,例如,劳动行政部门、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机构、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以及相关的社会团体、劳动者在就业促进方面的社会关系,等等。其二,是劳动关系消灭后的直接后果,例如,社会保险机构与失业人员、退休人员之间在社会保险方面的社会关系,等等。其三,是劳动关系产生、变更、消灭而附带的,例如,工会与用人单位之间在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社会关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与用人单位、职工之间在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社会关系;劳动监察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监察方面的社会关系,等等。符合三点中的任何一个因素的社会关系都可确定其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就其性质而言,这些关系可以主要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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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过程中猜您的疑问:
问:自考学历为什么不承认?自考本科找工作被拒?
后悔读了自考?自考本科有用吗?自考就是骗局?自考学历入职被拒绝?
自考本科单位承认吗?
答:自考是高等教育组成的一部分,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的《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自学成才的若干规定》
均有明确规定,自考是国家承认学历,法律法规
认可有效的学历证书即具有法律效力的。纳入法律范围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有的
用人企业不认可是他们缺乏法律知识或法律意识,在中国社会轻视法律存在的人还是有的
不应该太看重那些不承认自考学历的现象。必要时我们在就职时遇到违反法律规定时、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
积极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承认自考学历是
对自考存在一种偏见、人才观念的一种态度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种违法行为。我们
不应该为了有的用人企业不认可就不选择自考,毕竟自考是成才的一种机会,它可以让您
改变命运的机会,如考取国家公务员、进入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为您创造机会、
创造条件的。参加自考是获得文凭、获得知识的机会,就业、创业重要的是个人
能力得到提升、个人的综合能力(学科专业能力、分析能力等)的培养。
问: 自考流程是什么?全国自考报名系统入口?自考怎么报名?
答:自考的流程是在指定时间到自考办现场报名或自考办官方网站、自考办委托的考试报名网站(详情咨询自考办,自考办联系电话可“114”查询)网上报名课程 → 购买
教材 → 个人自主学习或参加社会助学机构(全日制、业余助学)、网络助学学习 →
在考试当天前查询考场等考试信息 → 参加考试 → 所有专业课程考试合格 → 实践
考核课程通过 → 论文通过 → 在指定的时间内在每年6月、12月申请毕业 →
最后获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问:自考本科含金量高吗?自考本科需要什么条件?
答:含金量一说没有绝对的说法,招聘看用人企业的用人观念、
人才观念决定的。我们在选择自考专业时更应该从自己的兴趣、特长、优势
去考虑,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专业学习、考试。选择了合适自己的专业去
深入钻研才有可能学有所成。自考不受年龄、学历层次限制的,自考本科
只要是中国公民均可以报名,但在申请自考本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时需要提供
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证可以是成人高等教育的、电大、
自考的、网络教育的)。
问: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多少?自学考试有哪些专业?自学考试难吗?自学考试要多久?
答: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无法预知和控制的,参加考试人数(有些情况下
出现考生缺考的情况也不是没有的)、应考人员自身
知识强弱是参差不齐的,因此很难控制通过率的。自学考试的专业是根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需求开设的,详细专业情况可以百度搜索你
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考办官方网站查询。自学考试难不难或考多久,要
看考生的知识基础、个人接受能力、在课程学习上付出的程度上、应考心理
等有关。
问:自考辅导机构哪家好?自考辅导班需要报吗?
自考辅导机构押题准吗?
答:自考辅导网校哪个好?作为评价一家网校的优劣要综合考虑,
师资、办学时长、网站规模、办学资质等来考虑。自考是在接受
大学教育,大学知识都有一定难度,建议有条件的考生报自考辅导
班在老师的讲授和指导下学习会更轻松、更快掌握考核知识点,
一本自考教材可能会因受到编者的语言表达能力等可能对部分人
的理解存在欠缺,如果不报辅导班在学习自考教材的时候遇到不明白
的知识点在借助其他参考书时也不一定能够解决,而通过辅导班学习不但可以
能够在老师的讲授下学习,遇到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提供答疑以帮助您
解决问题。从而让您少消耗更多的时间在困惑问题上面。自考辅导机构押题
不一定准确,虽然自考辅导机构的老师有着多年的辅导经验,但自学考试
是教考分离的,教的老师就不得参与考试命题,参与命题的人员就不得
参与辅导工作,并且命题人员签有保密协议不能泄漏考题,泄漏了考题的
要依法追究“泄漏国家机密罪”论处的。所以不要抱着辅导老师押题来
通过考试的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