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开篇语:
法律提示:
作为一个准就业人士、创业经营者建议多学习有关劳动就业
的法律法规,最好能熟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多看一些有关法律行家
所讲解的法律案例。也为自己在上网购物、日常购物中多了解
一些消费维权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婚姻家庭法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
中国普法之路任重而道远,本网站愿意为这一重任承担一份力量!
诉讼维权须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提醒即将找工作或正在找工作的求职者:在你求职时要熟悉一下我国的
《禁止传销条例》
如遇到条例中的情况及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110联系举报。
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兜底作用) 特困人员供养(年满60周岁没有收入来源、
无法定赡养人、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
法律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
详情可到当地民政局救助处咨询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事宜。以当地民政局答复为准,千万
不可道听途说听取似懂非懂的人的说法。
温馨提示:以上救助并非所有情况都可以申请救助,具体执行情况需要到当地的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咨询为准。
如:广东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咨询电话: 3828120 洲心街道民政办咨询电话:3503089
就业指引:
就业服务中心
劳动争议仲裁
自考须知:根据教育法的修改,不要办假证,也不要找替考。
不然你一辈子都得背着可能被撤销毕业证的压力,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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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信息:
学习要点:委托合同已陷于履行不能,或委托合同约定的合同存续期限届满时,委托合同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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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Date):
[2024-01-07 T 15: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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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傅鼎生
作品名称: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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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说明:
合同法,课程代码:00230,含合同法自学考试大纲,法律专业 本科,2012年版,组编: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北京大学出版社,主编:傅鼎生,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2012年3月第1版
本条所规定的即是披露身份的间接代理,因为尽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但由于第三人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因此没有必要让受托人来承受合同的权利义务,而直接由委托人承受即可。譬如,甲公司出口水产品给乙公司,双方就买卖的具体事宜均已谈妥,但由于甲公司并无直接出口水产品的资质,故甲乙两公司找到专门从事外贸代理的丙公司,由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间接代理人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在此场合,以丙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直接拘束甲乙公司,若甲公司交付的水产品有质量瑕疵,乙公司应直接请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要求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在这里,以受托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直接拘束委托人和第三人的现象在学说上称为委托人的自动介入。
(二)未披露身份的间接代理
《合同法》第403条规定了未披露身份的间接代理制度。与《合同法》第402条规范对象不同的是,在未披露身份的间接代理场合,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对于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并不知情。譬如,在上文所举的水产品买卖例子中,若甲公司先找到丙公司,委托丙公司为其物色买家,后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乙公司订立了买卖合同,乙公司并不知悉甲丙公司间的代理关系的,就构成了未披露身份的间接代理关系。
在未披露身份的间接代理场合,若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披露该第三人,委托人可因此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此即委托人的介入权,介入权在性质上属形成权。在委托人行使介入权,从而得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时,第三人可以向其主张对受托人的抗辩。介入权与披露身份的间接代理场合的自动介入之间的区别在于,在自动介入场合,委托人无需主张即与第三人成立直接的法律关系,当委托人违约时,第三人只能请求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在介入权场合,委托人若不行使介入权,将不能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且在委托人违约场合,第三人可以放弃委托人而选择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若第三人在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与受托人订立合同的,即使第三人违约,委托人亦不能向其主张权利,而只能由受托人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此时,委托人的介入权受到限制,体现了对第三人的保护。
在未披露身份的间接代理场合,若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此即第三人的选择权。该权利体现了对间接代理中第三人的保护。但需注意的是,第三人一旦行使选择权,即无权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在第三人选择向委托人主张权利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五、委托合同的终止
当委托事务处理完毕,或委托合同已陷于履行不能,或委托合同约定的合同存续期限届满时,委托合同自动终止。这些都属于委托合同终止的常见原因。除此之外,委托合同还会因以下特殊原因而终止:
(一)当事人一方行使任意解除权
委托合同以双方当事人的相互信任为基础,若其中一方对他方不再信任,应允许其解除合同。故《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当然,任意解除权并不意味着其行使无需承担任何后果。若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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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过程中猜您的疑问:
问:自考学历为什么不承认?自考本科找工作被拒?
后悔读了自考?自考本科有用吗?自考就是骗局?自考学历入职被拒绝?
自考本科单位承认吗?
答:自考是高等教育组成的一部分,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的《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自学成才的若干规定》
均有明确规定,自考是国家承认学历,法律法规
认可有效的学历证书即具有法律效力的。纳入法律范围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有的
用人企业不认可是他们缺乏法律知识或法律意识,在中国社会轻视法律存在的人还是有的
不应该太看重那些不承认自考学历的现象。必要时我们在就职时遇到违反法律规定时、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
积极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承认自考学历是
对自考存在一种偏见、人才观念的一种态度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种违法行为。我们
不应该为了有的用人企业不认可就不选择自考,毕竟自考是成才的一种机会,它可以让您
改变命运的机会,如考取国家公务员、进入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为您创造机会、
创造条件的。参加自考是获得文凭、获得知识的机会,就业、创业重要的是个人
能力得到提升、个人的综合能力(学科专业能力、分析能力等)的培养。
问: 自考流程是什么?全国自考报名系统入口?自考怎么报名?
答:自考的流程是在指定时间到自考办现场报名或自考办官方网站、自考办委托的考试报名网站(详情咨询自考办,自考办联系电话可“114”查询)网上报名课程 → 购买
教材 → 个人自主学习或参加社会助学机构(全日制、业余助学)、网络助学学习 →
在考试当天前查询考场等考试信息 → 参加考试 → 所有专业课程考试合格 → 实践
考核课程通过 → 论文通过 → 在指定的时间内在每年6月、12月申请毕业 →
最后获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问:自考本科含金量高吗?自考本科需要什么条件?
答:含金量一说没有绝对的说法,招聘看用人企业的用人观念、
人才观念决定的。我们在选择自考专业时更应该从自己的兴趣、特长、优势
去考虑,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专业学习、考试。选择了合适自己的专业去
深入钻研才有可能学有所成。自考不受年龄、学历层次限制的,自考本科
只要是中国公民均可以报名,但在申请自考本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时需要提供
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证可以是成人高等教育的、电大、
自考的、网络教育的)。
问: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多少?自学考试有哪些专业?自学考试难吗?自学考试要多久?
答: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无法预知和控制的,参加考试人数(有些情况下
出现考生缺考的情况也不是没有的)、应考人员自身
知识强弱是参差不齐的,因此很难控制通过率的。自学考试的专业是根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需求开设的,详细专业情况可以百度搜索你
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考办官方网站查询。自学考试难不难或考多久,要
看考生的知识基础、个人接受能力、在课程学习上付出的程度上、应考心理
等有关。
问:自考辅导机构哪家好?自考辅导班需要报吗?
自考辅导机构押题准吗?
答:自考辅导网校哪个好?作为评价一家网校的优劣要综合考虑,
师资、办学时长、网站规模、办学资质等来考虑。自考是在接受
大学教育,大学知识都有一定难度,建议有条件的考生报自考辅导
班在老师的讲授和指导下学习会更轻松、更快掌握考核知识点,
一本自考教材可能会因受到编者的语言表达能力等可能对部分人
的理解存在欠缺,如果不报辅导班在学习自考教材的时候遇到不明白
的知识点在借助其他参考书时也不一定能够解决,而通过辅导班学习不但可以
能够在老师的讲授下学习,遇到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提供答疑以帮助您
解决问题。从而让您少消耗更多的时间在困惑问题上面。自考辅导机构押题
不一定准确,虽然自考辅导机构的老师有着多年的辅导经验,但自学考试
是教考分离的,教的老师就不得参与考试命题,参与命题的人员就不得
参与辅导工作,并且命题人员签有保密协议不能泄漏考题,泄漏了考题的
要依法追究“泄漏国家机密罪”论处的。所以不要抱着辅导老师押题来
通过考试的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