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开篇语:
法律提示:
作为一个准就业人士、创业经营者建议多学习有关劳动就业
的法律法规,最好能熟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多看一些有关法律行家
所讲解的法律案例。也为自己在上网购物、日常购物中多了解
一些消费维权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婚姻家庭法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
中国普法之路任重而道远,本网站愿意为这一重任承担一份力量!
诉讼维权须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提醒即将找工作或正在找工作的求职者:在你求职时要熟悉一下我国的
《禁止传销条例》
如遇到条例中的情况及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110联系举报。
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兜底作用) 特困人员供养(年满60周岁没有收入来源、
无法定赡养人、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
法律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
详情可到当地民政局救助处咨询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事宜。以当地民政局答复为准,千万
不可道听途说听取似懂非懂的人的说法。
温馨提示:以上救助并非所有情况都可以申请救助,具体执行情况需要到当地的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咨询为准。
如:广东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咨询电话: 3828120 洲心街道民政办咨询电话:3503089
就业指引:
就业服务中心
劳动争议仲裁
自考须知:根据教育法的修改,不要办假证,也不要找替考。
不然你一辈子都得背着可能被撤销毕业证的压力,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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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信息:
学习话题:债务人与债权人在代物清偿后,有权协商否定代物清偿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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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Date):
[2023-11-26 T 13: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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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傅鼎生
作品名称: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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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说明:
合同法,课程代码:00230,含合同法自学考试大纲,法律专业 本科,2012年版,组编: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北京大学出版社,主编:傅鼎生,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2012年3月第1版
(三)代物清偿的效力
1.债的消灭
如果替代之给付与原定给付价值不同,无需进行多退少补的调整,低于原定给付的,债务人无需补充,债权人也无需进行抛弃或免除行为;高于原定给付的,不属于不当得利,但可以成为债权人撤销权发生的前提。
2.可以成为债权人撤销权发生的前提
由于代物清偿行为有可能导致受领给付的价值降低,使债权人的责任财产减少,因此如果该行为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条件,债权人的债权人有权撤销该代物清偿行为。例如,甲对乙享有100万元债权,乙对丙享有100万元债权,乙除了对丙享有100万元债权外无其他财产,当乙与丙协商并接受丙以价值50万元的库存货物的交付替代原定给付,且丙明知自己的行为将损害甲的债权时,甲有权向法院起诉撤销该代物清偿行为。
3.清偿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代物清偿以物进行交付,并移转物之所有权,应准用《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当事人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包括权利瑕疵责任和物的瑕疵责任。
4.债权人有权解除代物清偿合同.
如果债务人代物清偿时所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债权人行使解除权的,有权要求债务人恢复原状,也有权要求债务人重新设定担保,并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原债务进行清偿。必须说明的是,解除代物清偿合同的,不能要求保证人、物上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恢复原状,而只能依据不当得利制度要求保证人、物上保证人返还不当得利,使原担保关系复活。
5.当事人在代物清偿后通过合同使原债复活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债务人与债权人在代物清偿后,有权协商否定代物清偿后果,约定恢复原来的状态,但是因主债消灭导致担保关系消灭的,担保人(保证人、物上保证人)无义务使担保复活。
清偿方式除了上述情形外,还有“为清偿之给付的方式”。为了清偿债务,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原定给付以外的新给付,债权人利用新给付实现原定债权而使原定债权消灭的方式,谓为清偿之给付,又称间接给付。例如,债务人欠债权人货款人民币10万元到期未还,债务人将古玩一件交给债权人,双方约定由债权人委托拍卖行拍卖,拍卖所得用以支付拖欠的货款,拍得金钱高于拖欠的货款本息的,余额还给债务人,低于拖欠的货款本息的,由债务人另行补足。为清偿之给付中,债务人往往为债权人设定一个新债,并以新债的履行来实现旧债权,因此又被称为“新债清偿”。例如,债务人欠债权人电费人民币100万元,债务人向债权人签发票载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为债权人又设定一个票据债权,通过履行票据债务的方式来实现满足债权人电费债权的目的。
第三节 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的解除是指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当事人所进行的消灭合同的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合同的解除具有如下特征:
1.合同解除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可以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是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法》第9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条第1款规定了以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解除合同,第2款规定了以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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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过程中猜您的疑问:
问:自考学历为什么不承认?自考本科找工作被拒?
后悔读了自考?自考本科有用吗?自考就是骗局?自考学历入职被拒绝?
自考本科单位承认吗?
答:自考是高等教育组成的一部分,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的《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自学成才的若干规定》
均有明确规定,自考是国家承认学历,法律法规
认可有效的学历证书即具有法律效力的。纳入法律范围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有的
用人企业不认可是他们缺乏法律知识或法律意识,在中国社会轻视法律存在的人还是有的
不应该太看重那些不承认自考学历的现象。必要时我们在就职时遇到违反法律规定时、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
积极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承认自考学历是
对自考存在一种偏见、人才观念的一种态度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种违法行为。我们
不应该为了有的用人企业不认可就不选择自考,毕竟自考是成才的一种机会,它可以让您
改变命运的机会,如考取国家公务员、进入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为您创造机会、
创造条件的。参加自考是获得文凭、获得知识的机会,就业、创业重要的是个人
能力得到提升、个人的综合能力(学科专业能力、分析能力等)的培养。
问: 自考流程是什么?全国自考报名系统入口?自考怎么报名?
答:自考的流程是在指定时间到自考办现场报名或自考办官方网站、自考办委托的考试报名网站(详情咨询自考办,自考办联系电话可“114”查询)网上报名课程 → 购买
教材 → 个人自主学习或参加社会助学机构(全日制、业余助学)、网络助学学习 →
在考试当天前查询考场等考试信息 → 参加考试 → 所有专业课程考试合格 → 实践
考核课程通过 → 论文通过 → 在指定的时间内在每年6月、12月申请毕业 →
最后获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问:自考本科含金量高吗?自考本科需要什么条件?
答:含金量一说没有绝对的说法,招聘看用人企业的用人观念、
人才观念决定的。我们在选择自考专业时更应该从自己的兴趣、特长、优势
去考虑,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专业学习、考试。选择了合适自己的专业去
深入钻研才有可能学有所成。自考不受年龄、学历层次限制的,自考本科
只要是中国公民均可以报名,但在申请自考本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时需要提供
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证可以是成人高等教育的、电大、
自考的、网络教育的)。
问: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多少?自学考试有哪些专业?自学考试难吗?自学考试要多久?
答: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无法预知和控制的,参加考试人数(有些情况下
出现考生缺考的情况也不是没有的)、应考人员自身
知识强弱是参差不齐的,因此很难控制通过率的。自学考试的专业是根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需求开设的,详细专业情况可以百度搜索你
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考办官方网站查询。自学考试难不难或考多久,要
看考生的知识基础、个人接受能力、在课程学习上付出的程度上、应考心理
等有关。
问:自考辅导机构哪家好?自考辅导班需要报吗?
自考辅导机构押题准吗?
答:自考辅导网校哪个好?作为评价一家网校的优劣要综合考虑,
师资、办学时长、网站规模、办学资质等来考虑。自考是在接受
大学教育,大学知识都有一定难度,建议有条件的考生报自考辅导
班在老师的讲授和指导下学习会更轻松、更快掌握考核知识点,
一本自考教材可能会因受到编者的语言表达能力等可能对部分人
的理解存在欠缺,如果不报辅导班在学习自考教材的时候遇到不明白
的知识点在借助其他参考书时也不一定能够解决,而通过辅导班学习不但可以
能够在老师的讲授下学习,遇到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提供答疑以帮助您
解决问题。从而让您少消耗更多的时间在困惑问题上面。自考辅导机构押题
不一定准确,虽然自考辅导机构的老师有着多年的辅导经验,但自学考试
是教考分离的,教的老师就不得参与考试命题,参与命题的人员就不得
参与辅导工作,并且命题人员签有保密协议不能泄漏考题,泄漏了考题的
要依法追究“泄漏国家机密罪”论处的。所以不要抱着辅导老师押题来
通过考试的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