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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提示:

作为一个准就业人士、创业经营者建议多学习有关劳动就业 的法律法规,最好能熟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多看一些有关法律行家 所讲解的法律案例。也为自己在上网购物、日常购物中多了解 一些消费维权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婚姻家庭法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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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维权须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提醒即将找工作或正在找工作的求职者:在你求职时要熟悉一下我国的 《禁止传销条例》 如遇到条例中的情况及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110联系举报。

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兜底作用)  特困人员供养(年满60周岁没有收入来源、 无法定赡养人、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
法律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
详情可到当地民政局救助处咨询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事宜。以当地民政局答复为准,千万 不可道听途说听取似懂非懂的人的说法。

温馨提示:以上救助并非所有情况都可以申请救助,具体执行情况需要到当地的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咨询为准。
如:广东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咨询电话: 3828120 洲心街道民政办咨询电话:3503089

就业指引: 就业服务中心    劳动争议仲裁

自考须知:根据教育法的修改,不要办假证,也不要找替考。 不然你一辈子都得背着可能被撤销毕业证的压力,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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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信息:

学习要点: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当事人可以变更



发布日期(Date): [2023-11-01 T 17:49:50]


作者:傅鼎生
作品名称:合同法
网站知识内容来源全部名单: 查看

发表说明: 合同法,课程代码:00230,含合同法自学考试大纲,法律专业 本科,2012年版,组编: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北京大学出版社,主编:傅鼎生,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2012年3月第1版

三、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
因欺诈而订立合同的行为之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其一,一方实施欺诈行为。所谓欺诈行为,是指使他人发生认识错误的行为。如,将假酒伪装成真酒销售。
其二,另一方陷入认识上的错误,并与相对方订立合同。例如,误认假酒为真酒而购买。只是发生认识上的错误,不构成因欺诈而订立合同的情形。未受欺骗而订立合同,也不构成因欺诈而订立合同的情形。民法上没有欺诈未遂的概念与后果。
其三,一方的欺诈行为与另一方的认识错误存在因果关系,另一方的认识错误与缔约行为有因果关系。之所以订立合同是因为认识错误,之所以认识错误是因为他人的欺诈。如果没有欺诈就不会有认识错误,没有认识错误也就不会有订立合同的行为。
其四,欺诈方有使另一方的认识陷入错误的故意,并有使另一方因错误而订立合同的故意。仅仅有使他人认识错误的故意而没有使他人订立合同的故意,不构成此类合同行为;仅仅有使他人订立合同的故意而没有使他人认识错误的故意,也不构成此类合同行为。
实践中,依据一定的情形来认定欺诈行为,即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背离缔约人的真实意思,缔约人可依据自己的意志选择变更该行为或者撤销该行为。
四、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因胁迫而订立合同的行为之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其一,一方实施胁迫行为。所谓胁迫行为是使他人产生精神恐惧的行为。例如,以伤害他人身体为内容进行恐吓,使他人产生精神恐惧;以披露他人隐私为内容进行威胁,使他人产生精神恐惧等等。
其二,另一方陷入精神上的恐惧,并与相对方订立合同。未遂的胁迫在民法上没有意义。因胁迫而订立合同的行为之构成,必须以当事人已经产生精神恐惧,且已经订立合同为条件。仅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而没有精神恐惧的事实,不构成此合同行为;仅有精神恐惧,而没有订立合同的行为,也不构成此合同行为。
其三,一方的胁迫行为与另一方的精神恐惧存在因果关系,另一方的精神恐惧与缔约行为有因果关系。之所以订立合同是因为精神恐惧,之所以精神恐惧是因为他人的胁迫。如果没有胁迫就不会有精神恐惧,没有精神恐惧就不会有订立合同的行为。
其四,胁迫方有使另一方陷入精神恐惧的故意,并有使另一方因精神恐惧而订立合同的故意。仅仅有使他人精神恐惧的故意而没有使他人订立合同的故意,不构成此类合同行为;仅仅有使他人订立合同的故意而没有使他人精神恐惧的故意,也不构成此类合同行为。
实践中,依据一定的情形来认定胁迫行为,即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当事人可以变更或撤销该合同。
五、乘人之危的合同
乘人之危的合同是指一方乘对方处于危急处境,利用对方急迫解危之需,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真实意志与乘人之危方订立合同的行为。其构成,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其一,合同的一方处于危急处境。例如,罹患重病、陷入危险境地等。此处所谓之危急处境,可以是客观的(如地震造成危机状态),也可以是主观的(合同主体感到危难时刻已经来临),无论客观还是主观,只要特定民事主体感到危急情况的存在,就属于危难。
其二,合同行为的动机是解除正在发生的危难。处于危难状态的人必有解除危难之急需,解除危难须通过一定的手段或方法。当合同当事人认为通过合同行为能解除面临的危难时,解除危难便成为合同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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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话题:《民法通则》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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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话题:在合同的有效条件中,有的条件在合同成立时欠缺,可以被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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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自考学历为什么不承认?自考本科找工作被拒? 后悔读了自考?自考本科有用吗?自考就是骗局?自考学历入职被拒绝? 自考本科单位承认吗?

答:自考是高等教育组成的一部分,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的《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自学成才的若干规定》 均有明确规定,自考是国家承认学历,法律法规 认可有效的学历证书即具有法律效力的。纳入法律范围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有的 用人企业不认可是他们缺乏法律知识或法律意识,在中国社会轻视法律存在的人还是有的 不应该太看重那些不承认自考学历的现象。必要时我们在就职时遇到违反法律规定时、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 积极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承认自考学历是 对自考存在一种偏见、人才观念的一种态度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种违法行为。我们 不应该为了有的用人企业不认可就不选择自考,毕竟自考是成才的一种机会,它可以让您 改变命运的机会,如考取国家公务员、进入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为您创造机会、 创造条件的。参加自考是获得文凭、获得知识的机会,就业、创业重要的是个人 能力得到提升、个人的综合能力(学科专业能力、分析能力等)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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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含金量一说没有绝对的说法,招聘看用人企业的用人观念、 人才观念决定的。我们在选择自考专业时更应该从自己的兴趣、特长、优势 去考虑,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专业学习、考试。选择了合适自己的专业去 深入钻研才有可能学有所成。自考不受年龄、学历层次限制的,自考本科 只要是中国公民均可以报名,但在申请自考本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时需要提供 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证可以是成人高等教育的、电大、 自考的、网络教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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