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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兜底作用)  特困人员供养(年满60周岁没有收入来源、 无法定赡养人、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
法律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
详情可到当地民政局救助处咨询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事宜。以当地民政局答复为准,千万 不可道听途说听取似懂非懂的人的说法。

温馨提示:以上救助并非所有情况都可以申请救助,具体执行情况需要到当地的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咨询为准。
如:广东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咨询电话: 3828120 洲心街道民政办咨询电话:3503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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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信息:

学习话题:涉他契约制度的产生,并没突破债的相对性



发布日期(Date): [2023-10-06 T 11:46:40]


作者:傅鼎生
作品名称:合同法
网站知识内容来源全部名单: 查看

发表说明: 合同法,课程代码:00230,含合同法自学考试大纲,法律专业 本科,2012年版,组编: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北京大学出版社,主编:傅鼎生,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2012年3月第1版

近现代民法关于债权的相对性的理论依据是,债权不具有典型的社会公示性,第三人无从知晓债权的存在,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此外,私法自治也是债权相对性的依据。债权的内容、种类、变动依据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约定的债权并不典型,也不为第三人所知,故不能及于第三人。合同是债的一种,债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合同权利之义务主体自然也是特定的。
学界认为,债的相对性存有例外。罗马法中的“利他契约”便是其例。有观点认为,以下债事制度均可认为是对债的相对性的突破。其一,涉他契约。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中一般有“涉他契约”的规定。涉他契约因涉及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故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其二,债的保全。债的保全制度使债权人的债权及于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其三,债权物权化。其主要情形表现为“买卖不破租赁”、“预告登记”制度。在房屋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将租赁物出卖给第三人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对买受人继续有效。预告登记的目的是保全不动产物权变动请求权。该项登记不仅具有请求权保全效力,尚有保障请求权所含物权变动登记顺位的顺位保持效力,更有财产所有人于破产时确保请求权所含物权变动的破产保护效力。此两项制度赋予债权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是债权之物权化。其四,债权的不可侵性。长期以来,人们固守一种观念:债权只能是债务人侵害的对象,即违约行为或其他债务不履行行为所侵害的对象,而不是侵权行为的客体。1853年英国关于Lumley Vs Gye案, 创立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民事责任制度。(原告Lumley是歌剧院经理, 与演员Johana Wanger订立关于演员在原告剧院演出的合同。竞业者被告Gye明知该演员与原告存在合同关系,却与该演员订立在被告剧院演出的演出合同,造成该演员对原告的违约。原告原本可以状告演员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原告状告被告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同权利,属不法,应承担责任。引自沈达明:《英美合同法引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6页。)此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也将债权作为侵权行为的客体。
本书认为,债的相对性是债的本质。上述四种现象的出现,并不意味着是对债的相对性的突破。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分析并解释因社会的发展而产生的上述现象,不能轻言对债的相对性的突破,不能随意否定债的本质。
其一,涉他契约制度的产生,并没突破债的相对性。近现代民法理论认为,债的相对性,即债务人的特定性。涉他契约中的“利他契约”,是契约双方约定契约义务人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契约,是为第三人设定债权的契约。它没有改变债务人的特定性。涉他契约中的“负担契约”,虽然约定由第三人为给付,但是该约定对第三人无约束力,没有给第三人设定债务。同理,德国民法学关于“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的理论以及美国《统一商法典》中关于契约对第三人的保护制度(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之理论认为,特定契约(如买卖、运输、租赁)一经成立,不但在缔约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而且契约债务人对与债权人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债权人之亲属、雇佣人、承租人、运送人、来访者及其他对其祸福需要特别照顾之人)也有照顾、保护义务。违反此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出卖人明示或默示之担保责任及于买受人之家庭、共同居住者、家中客人,若可合理期待此等自然人会使用、消费或受商品影响,而其人身因担保义务之违反遭受损害,出卖人不得排除或限制本项的适用。),也因未改变契约债务人的特定性而未构成对债的相对性的突破。
其二,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未突破债的相对性。债权人代位权虽属于债权人之权利,但是代位权的行使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为前提,代位权人行使的是债务人的请求权,权利行使之后果归属于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之债权,并未及于第三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使债务人已经实施的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所撤销的是债务人诈害债权的行为。因此,主张债的保全制度突破债的相对性缺乏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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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要点:合同客体,又称合同标的,是合同义务人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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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要点:买卖不破租赁以及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并未使债权具有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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