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开篇语:
法律提示:
作为一个准就业人士、创业经营者建议多学习有关劳动就业
的法律法规,最好能熟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多看一些有关法律行家
所讲解的法律案例。也为自己在上网购物、日常购物中多了解
一些消费维权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婚姻家庭法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
中国普法之路任重而道远,本网站愿意为这一重任承担一份力量!
诉讼维权须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提醒即将找工作或正在找工作的求职者:在你求职时要熟悉一下我国的
《禁止传销条例》
如遇到条例中的情况及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110联系举报。
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兜底作用) 特困人员供养(年满60周岁没有收入来源、
无法定赡养人、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
法律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
详情可到当地民政局救助处咨询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事宜。以当地民政局答复为准,千万
不可道听途说听取似懂非懂的人的说法。
温馨提示:以上救助并非所有情况都可以申请救助,具体执行情况需要到当地的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咨询为准。
如:广东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咨询电话: 3828120 洲心街道民政办咨询电话:3503089
就业指引:
就业服务中心
劳动争议仲裁
自考须知:根据教育法的修改,不要办假证,也不要找替考。
不然你一辈子都得背着可能被撤销毕业证的压力,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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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信息:
学习话题:涉他契约制度的产生,并没突破债的相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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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Date):
[2023-10-06 T 11:4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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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傅鼎生
作品名称: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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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说明:
合同法,课程代码:00230,含合同法自学考试大纲,法律专业 本科,2012年版,组编: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北京大学出版社,主编:傅鼎生,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2012年3月第1版
近现代民法关于债权的相对性的理论依据是,债权不具有典型的社会公示性,第三人无从知晓债权的存在,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此外,私法自治也是债权相对性的依据。债权的内容、种类、变动依据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约定的债权并不典型,也不为第三人所知,故不能及于第三人。合同是债的一种,债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合同权利之义务主体自然也是特定的。
学界认为,债的相对性存有例外。罗马法中的“利他契约”便是其例。有观点认为,以下债事制度均可认为是对债的相对性的突破。其一,涉他契约。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中一般有“涉他契约”的规定。涉他契约因涉及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故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其二,债的保全。债的保全制度使债权人的债权及于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其三,债权物权化。其主要情形表现为“买卖不破租赁”、“预告登记”制度。在房屋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将租赁物出卖给第三人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对买受人继续有效。预告登记的目的是保全不动产物权变动请求权。该项登记不仅具有请求权保全效力,尚有保障请求权所含物权变动登记顺位的顺位保持效力,更有财产所有人于破产时确保请求权所含物权变动的破产保护效力。此两项制度赋予债权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是债权之物权化。其四,债权的不可侵性。长期以来,人们固守一种观念:债权只能是债务人侵害的对象,即违约行为或其他债务不履行行为所侵害的对象,而不是侵权行为的客体。1853年英国关于Lumley Vs Gye案, 创立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民事责任制度。(原告Lumley是歌剧院经理, 与演员Johana Wanger订立关于演员在原告剧院演出的合同。竞业者被告Gye明知该演员与原告存在合同关系,却与该演员订立在被告剧院演出的演出合同,造成该演员对原告的违约。原告原本可以状告演员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原告状告被告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同权利,属不法,应承担责任。引自沈达明:《英美合同法引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6页。)此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也将债权作为侵权行为的客体。
本书认为,债的相对性是债的本质。上述四种现象的出现,并不意味着是对债的相对性的突破。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分析并解释因社会的发展而产生的上述现象,不能轻言对债的相对性的突破,不能随意否定债的本质。
其一,涉他契约制度的产生,并没突破债的相对性。近现代民法理论认为,债的相对性,即债务人的特定性。涉他契约中的“利他契约”,是契约双方约定契约义务人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契约,是为第三人设定债权的契约。它没有改变债务人的特定性。涉他契约中的“负担契约”,虽然约定由第三人为给付,但是该约定对第三人无约束力,没有给第三人设定债务。同理,德国民法学关于“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的理论以及美国《统一商法典》中关于契约对第三人的保护制度(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之理论认为,特定契约(如买卖、运输、租赁)一经成立,不但在缔约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而且契约债务人对与债权人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债权人之亲属、雇佣人、承租人、运送人、来访者及其他对其祸福需要特别照顾之人)也有照顾、保护义务。违反此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出卖人明示或默示之担保责任及于买受人之家庭、共同居住者、家中客人,若可合理期待此等自然人会使用、消费或受商品影响,而其人身因担保义务之违反遭受损害,出卖人不得排除或限制本项的适用。),也因未改变契约债务人的特定性而未构成对债的相对性的突破。
其二,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未突破债的相对性。债权人代位权虽属于债权人之权利,但是代位权的行使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为前提,代位权人行使的是债务人的请求权,权利行使之后果归属于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之债权,并未及于第三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使债务人已经实施的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所撤销的是债务人诈害债权的行为。因此,主张债的保全制度突破债的相对性缺乏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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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过程中猜您的疑问:
问:自考学历为什么不承认?自考本科找工作被拒?
后悔读了自考?自考本科有用吗?自考就是骗局?自考学历入职被拒绝?
自考本科单位承认吗?
答:自考是高等教育组成的一部分,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的《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自学成才的若干规定》
均有明确规定,自考是国家承认学历,法律法规
认可有效的学历证书即具有法律效力的。纳入法律范围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有的
用人企业不认可是他们缺乏法律知识或法律意识,在中国社会轻视法律存在的人还是有的
不应该太看重那些不承认自考学历的现象。必要时我们在就职时遇到违反法律规定时、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
积极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承认自考学历是
对自考存在一种偏见、人才观念的一种态度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种违法行为。我们
不应该为了有的用人企业不认可就不选择自考,毕竟自考是成才的一种机会,它可以让您
改变命运的机会,如考取国家公务员、进入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为您创造机会、
创造条件的。参加自考是获得文凭、获得知识的机会,就业、创业重要的是个人
能力得到提升、个人的综合能力(学科专业能力、分析能力等)的培养。
问: 自考流程是什么?全国自考报名系统入口?自考怎么报名?
答:自考的流程是在指定时间到自考办现场报名或自考办官方网站、自考办委托的考试报名网站(详情咨询自考办,自考办联系电话可“114”查询)网上报名课程 → 购买
教材 → 个人自主学习或参加社会助学机构(全日制、业余助学)、网络助学学习 →
在考试当天前查询考场等考试信息 → 参加考试 → 所有专业课程考试合格 → 实践
考核课程通过 → 论文通过 → 在指定的时间内在每年6月、12月申请毕业 →
最后获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问:自考本科含金量高吗?自考本科需要什么条件?
答:含金量一说没有绝对的说法,招聘看用人企业的用人观念、
人才观念决定的。我们在选择自考专业时更应该从自己的兴趣、特长、优势
去考虑,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专业学习、考试。选择了合适自己的专业去
深入钻研才有可能学有所成。自考不受年龄、学历层次限制的,自考本科
只要是中国公民均可以报名,但在申请自考本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时需要提供
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证可以是成人高等教育的、电大、
自考的、网络教育的)。
问: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多少?自学考试有哪些专业?自学考试难吗?自学考试要多久?
答: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无法预知和控制的,参加考试人数(有些情况下
出现考生缺考的情况也不是没有的)、应考人员自身
知识强弱是参差不齐的,因此很难控制通过率的。自学考试的专业是根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需求开设的,详细专业情况可以百度搜索你
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考办官方网站查询。自学考试难不难或考多久,要
看考生的知识基础、个人接受能力、在课程学习上付出的程度上、应考心理
等有关。
问:自考辅导机构哪家好?自考辅导班需要报吗?
自考辅导机构押题准吗?
答:自考辅导网校哪个好?作为评价一家网校的优劣要综合考虑,
师资、办学时长、网站规模、办学资质等来考虑。自考是在接受
大学教育,大学知识都有一定难度,建议有条件的考生报自考辅导
班在老师的讲授和指导下学习会更轻松、更快掌握考核知识点,
一本自考教材可能会因受到编者的语言表达能力等可能对部分人
的理解存在欠缺,如果不报辅导班在学习自考教材的时候遇到不明白
的知识点在借助其他参考书时也不一定能够解决,而通过辅导班学习不但可以
能够在老师的讲授下学习,遇到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提供答疑以帮助您
解决问题。从而让您少消耗更多的时间在困惑问题上面。自考辅导机构押题
不一定准确,虽然自考辅导机构的老师有着多年的辅导经验,但自学考试
是教考分离的,教的老师就不得参与考试命题,参与命题的人员就不得
参与辅导工作,并且命题人员签有保密协议不能泄漏考题,泄漏了考题的
要依法追究“泄漏国家机密罪”论处的。所以不要抱着辅导老师押题来
通过考试的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