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开篇语:
法律提示:
作为一个准就业人士、创业经营者建议多学习有关劳动就业
的法律法规,最好能熟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多看一些有关法律行家
所讲解的法律案例。也为自己在上网购物、日常购物中多了解
一些消费维权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婚姻家庭法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
中国普法之路任重而道远,本网站愿意为这一重任承担一份力量!
诉讼维权须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提醒即将找工作或正在找工作的求职者:在你求职时要熟悉一下我国的
《禁止传销条例》
如遇到条例中的情况及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110联系举报。
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兜底作用) 特困人员供养(年满60周岁没有收入来源、
无法定赡养人、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
法律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
详情可到当地民政局救助处咨询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事宜。以当地民政局答复为准,千万
不可道听途说听取似懂非懂的人的说法。
温馨提示:以上救助并非所有情况都可以申请救助,具体执行情况需要到当地的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咨询为准。
如:广东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咨询电话: 3828120 洲心街道民政办咨询电话:3503089
就业指引:
就业服务中心
劳动争议仲裁
自考须知:根据教育法的修改,不要办假证,也不要找替考。
不然你一辈子都得背着可能被撤销毕业证的压力,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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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信息:
学习要点:在今日中国,注重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已是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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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Date):
[2023-04-13 T 18: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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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旺生
作品名称: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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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说明:
法理学,课程代码:5677[2007年版],附:法理学自学考试大纲,组编: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主编:周旺生,法律专业,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第1版
同法的价值的客观性和主观性相关联的特性,是法的价值的绝对性和相对性。围绕法的价值是绝对的还是相对的,法学史上历来存在分歧,并形成实证法学派和自然法学派的分野。实证法学派持相对论,认为世上没有公认的法的价值,法的价值主张不过是情感的表露而已。不同的经济、政治、文化群体有不同的甚至根本不相容的价值观念和主张。对这些不同的观念和主张,根本没有办法验证。自然法学派持绝对论,断言永恒的和普遍有效的法的价值是存在的,是可以发现和检验的。而且法的价值构成了评价古往今来一切法的合法性的基础。同实证法学派和自然法学派形成鲜明对照,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价值是相对和绝对的统一。相对,就是法的价值的条件性,表现为法的价值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不同时代、社会、阶级、群体呈现出差别性、多样性、多元性。绝对,就是法的价值的普遍性,尽管人们的法的价值观念和主张有鲜明的差异,但生活在同一时代和同一社会的人们之间,甚至生活在不同时代和不同社会的人们之间,也是存在某些共同的价值标准。否则,就没有合作的基础。(张文显著:《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3-195页。)
第二节 法律秩序
一、法律秩序释义
在人类面前有两种秩序: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自然秩序以自然规律的调节实现其价值。社会秩序以社会发展规律的调节和人类的主观努力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其价值。社会秩序是个广大的网络,其内容因不同的历史环境和国情因素而有差异,其中法、道德、习惯、宗教戒律、政策、团体规则和乡规民约等所形成的秩序,尤其是法律秩序,通常是社会生活所依循的基本秩序。
学界不乏关于法律秩序的诠释。“制度论”和“结果说”是西方学人对法律秩序的两种重要界说。“制度论”把法律秩序等同于法、法制或法的体系。“结果说”则视法律秩序为法作用于社会所形成的一种社会结果。前者以凯尔森为主要代表,后者的领衔人物则是埃利希、韦伯和庞德。(中文阅读文本可参阅吕世伦主编:《当代西方理论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53页。)然而实际上我们很难将法律秩序仅仅划归“制度”或“结果”的某一方面。我们认为,法律秩序既是一种制度形态,也是一种结果形态,是制度和结果的合一。从不同的角度或语境,可分别侧重强调制度或结果的某个侧面,但完整地诠释法律秩序则应兼顾“制度”和“结果”两种现象。中国法理学著述对法律秩序的界说中,有一种界说偏重于把法律秩序看做能满足人的社会需求的积极因素。而事实上法律秩序是个中性现象,它对人类社会首先是积极因素,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某些消极的或保守的影响,忽视这一点,便可能漠视对良法的重视和追求。在今日中国,注重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已是共识,所匮缺的正是良法理念和良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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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过程中猜您的疑问:
问:自考学历为什么不承认?自考本科找工作被拒?
后悔读了自考?自考本科有用吗?自考就是骗局?自考学历入职被拒绝?
自考本科单位承认吗?
答:自考是高等教育组成的一部分,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的《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自学成才的若干规定》
均有明确规定,自考是国家承认学历,法律法规
认可有效的学历证书即具有法律效力的。纳入法律范围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有的
用人企业不认可是他们缺乏法律知识或法律意识,在中国社会轻视法律存在的人还是有的
不应该太看重那些不承认自考学历的现象。必要时我们在就职时遇到违反法律规定时、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
积极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承认自考学历是
对自考存在一种偏见、人才观念的一种态度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种违法行为。我们
不应该为了有的用人企业不认可就不选择自考,毕竟自考是成才的一种机会,它可以让您
改变命运的机会,如考取国家公务员、进入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为您创造机会、
创造条件的。参加自考是获得文凭、获得知识的机会,就业、创业重要的是个人
能力得到提升、个人的综合能力(学科专业能力、分析能力等)的培养。
问: 自考流程是什么?全国自考报名系统入口?自考怎么报名?
答:自考的流程是在指定时间到自考办现场报名或自考办官方网站、自考办委托的考试报名网站(详情咨询自考办,自考办联系电话可“114”查询)网上报名课程 → 购买
教材 → 个人自主学习或参加社会助学机构(全日制、业余助学)、网络助学学习 →
在考试当天前查询考场等考试信息 → 参加考试 → 所有专业课程考试合格 → 实践
考核课程通过 → 论文通过 → 在指定的时间内在每年6月、12月申请毕业 →
最后获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问:自考本科含金量高吗?自考本科需要什么条件?
答:含金量一说没有绝对的说法,招聘看用人企业的用人观念、
人才观念决定的。我们在选择自考专业时更应该从自己的兴趣、特长、优势
去考虑,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专业学习、考试。选择了合适自己的专业去
深入钻研才有可能学有所成。自考不受年龄、学历层次限制的,自考本科
只要是中国公民均可以报名,但在申请自考本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时需要提供
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证可以是成人高等教育的、电大、
自考的、网络教育的)。
问: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多少?自学考试有哪些专业?自学考试难吗?自学考试要多久?
答: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无法预知和控制的,参加考试人数(有些情况下
出现考生缺考的情况也不是没有的)、应考人员自身
知识强弱是参差不齐的,因此很难控制通过率的。自学考试的专业是根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需求开设的,详细专业情况可以百度搜索你
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考办官方网站查询。自学考试难不难或考多久,要
看考生的知识基础、个人接受能力、在课程学习上付出的程度上、应考心理
等有关。
问:自考辅导机构哪家好?自考辅导班需要报吗?
自考辅导机构押题准吗?
答:自考辅导网校哪个好?作为评价一家网校的优劣要综合考虑,
师资、办学时长、网站规模、办学资质等来考虑。自考是在接受
大学教育,大学知识都有一定难度,建议有条件的考生报自考辅导
班在老师的讲授和指导下学习会更轻松、更快掌握考核知识点,
一本自考教材可能会因受到编者的语言表达能力等可能对部分人
的理解存在欠缺,如果不报辅导班在学习自考教材的时候遇到不明白
的知识点在借助其他参考书时也不一定能够解决,而通过辅导班学习不但可以
能够在老师的讲授下学习,遇到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提供答疑以帮助您
解决问题。从而让您少消耗更多的时间在困惑问题上面。自考辅导机构押题
不一定准确,虽然自考辅导机构的老师有着多年的辅导经验,但自学考试
是教考分离的,教的老师就不得参与考试命题,参与命题的人员就不得
参与辅导工作,并且命题人员签有保密协议不能泄漏考题,泄漏了考题的
要依法追究“泄漏国家机密罪”论处的。所以不要抱着辅导老师押题来
通过考试的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