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开篇语:
法律提示:
作为一个准就业人士、创业经营者建议多学习有关劳动就业
的法律法规,最好能熟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多看一些有关法律行家
所讲解的法律案例。也为自己在上网购物、日常购物中多了解
一些消费维权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婚姻家庭法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
中国普法之路任重而道远,本网站愿意为这一重任承担一份力量!
诉讼维权须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提醒即将找工作或正在找工作的求职者:在你求职时要熟悉一下我国的
《禁止传销条例》
如遇到条例中的情况及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110联系举报。
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兜底作用) 特困人员供养(年满60周岁没有收入来源、
无法定赡养人、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
法律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
详情可到当地民政局救助处咨询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事宜。以当地民政局答复为准,千万
不可道听途说听取似懂非懂的人的说法。
温馨提示:以上救助并非所有情况都可以申请救助,具体执行情况需要到当地的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咨询为准。
如:广东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咨询电话: 3828120 洲心街道民政办咨询电话:3503089
就业指引:
就业服务中心
劳动争议仲裁
自考须知:根据教育法的修改,不要办假证,也不要找替考。
不然你一辈子都得背着可能被撤销毕业证的压力,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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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信息:
学习话题: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存在的社会规范,是法的又一个重要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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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Date):
[2023-03-30 T 13: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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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旺生
作品名称: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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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说明:
法理学,课程代码:5677[2007年版],附:法理学自学考试大纲,组编: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主编:周旺生,法律专业,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第1版
在我们面前,无论是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公民生活,还是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或是日常工作和交往,都有许多规范需要遵循。这些规范都是为主体的行为提供标准和指明方向的,都在一定的范围发生效力。对每个正常的人来说,都有许多规范需要遵守。作为社会成员,我们需要遵从社会公德;作为公民,我们需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我们除了需要遵从社会公德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外,还需要遵守国家机关内部的种种制度;作为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负责人员,我们还需要遵守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对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来说,还需要遵守诸如董事会章程这样的规范;作为其他社会组织的成员,也都有相应的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需要遵守。正由于这些规范的产生、存在和得以遵守,我们才能处于有秩序的状态之中。而法,正是这些社会规范的一种。
二、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存在的社会规范
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存在的社会规范,是法的又一个重要的特征。一方面,法是由国家政权产生和变动的;另一方面,法也是以国家政权的强制力为后盾来保证实施的。有的著述解说法的国家政权意志属性时,往往仅指出前一个方面而忽视后一个方面,把后一个方面放在国家政权意志属性之外来阐述,就损害了法的国家政权意志属性的完整性。
(一)法是由国家政权产生和变动的社会规范
从社会规范产生和变动的方式看,有的是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渐而自发地形成和变化的,如习俗和道德等;有的则是基于人为的力量自觉形成和变动的,如法、政策、社会组织的章程等。法以国家政权的意志形式存在,首先就突出地表现在:它是由国家政权这种公共权力机构所产生和变动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法由国家政权产生和变动,主要指法是由国家政权机关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的。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是法的产生和变动的基本途径。制定,指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本来没有这个法,现在由国家政权机关根据生活的需要将其创造出来。制定是现代法得以形成的主要途径,由这种方式产生的法,通常具有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和文本形式。当代中国法,绝大多数是经由制定这一途径产生的。
认可,意味着生活中本来已有某种规范,但不具有法的形式,没有法的效力,现在由国家政权机关根据生活的需要认可它们具有法的效力,使其成为法律规范或法的组成部分。认可不仅是古代法得以形成的主要途径之一,在现代国家,认可仍然是法的产生的途径之一。现代法极为繁杂,其中部分为国家所直接制定,这是主要的;部分由国家认可,这是辅助的。在现代国家,认可的具体方式有多种,一是由立法者将生活中已存在的某些零散的社会规范加以改造制作,使其条文化和系统化,整合为规范化的法律文本。二是由立法者在法律、法规中确认社会上的某些社会规范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法的效力,如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三是有些国家的司法机关通过确认某些判例具有普遍有效性的方式,使被确认的判例成为判例法,这在普通法法系是法得以形成的一个重要途径。至于修改、补充和废止,则是对现行法予以变动的几种基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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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过程中猜您的疑问:
问:自考学历为什么不承认?自考本科找工作被拒?
后悔读了自考?自考本科有用吗?自考就是骗局?自考学历入职被拒绝?
自考本科单位承认吗?
答:自考是高等教育组成的一部分,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的《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自学成才的若干规定》
均有明确规定,自考是国家承认学历,法律法规
认可有效的学历证书即具有法律效力的。纳入法律范围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有的
用人企业不认可是他们缺乏法律知识或法律意识,在中国社会轻视法律存在的人还是有的
不应该太看重那些不承认自考学历的现象。必要时我们在就职时遇到违反法律规定时、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
积极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承认自考学历是
对自考存在一种偏见、人才观念的一种态度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种违法行为。我们
不应该为了有的用人企业不认可就不选择自考,毕竟自考是成才的一种机会,它可以让您
改变命运的机会,如考取国家公务员、进入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为您创造机会、
创造条件的。参加自考是获得文凭、获得知识的机会,就业、创业重要的是个人
能力得到提升、个人的综合能力(学科专业能力、分析能力等)的培养。
问: 自考流程是什么?全国自考报名系统入口?自考怎么报名?
答:自考的流程是在指定时间到自考办现场报名或自考办官方网站、自考办委托的考试报名网站(详情咨询自考办,自考办联系电话可“114”查询)网上报名课程 → 购买
教材 → 个人自主学习或参加社会助学机构(全日制、业余助学)、网络助学学习 →
在考试当天前查询考场等考试信息 → 参加考试 → 所有专业课程考试合格 → 实践
考核课程通过 → 论文通过 → 在指定的时间内在每年6月、12月申请毕业 →
最后获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问:自考本科含金量高吗?自考本科需要什么条件?
答:含金量一说没有绝对的说法,招聘看用人企业的用人观念、
人才观念决定的。我们在选择自考专业时更应该从自己的兴趣、特长、优势
去考虑,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专业学习、考试。选择了合适自己的专业去
深入钻研才有可能学有所成。自考不受年龄、学历层次限制的,自考本科
只要是中国公民均可以报名,但在申请自考本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时需要提供
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证可以是成人高等教育的、电大、
自考的、网络教育的)。
问: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多少?自学考试有哪些专业?自学考试难吗?自学考试要多久?
答: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无法预知和控制的,参加考试人数(有些情况下
出现考生缺考的情况也不是没有的)、应考人员自身
知识强弱是参差不齐的,因此很难控制通过率的。自学考试的专业是根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需求开设的,详细专业情况可以百度搜索你
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考办官方网站查询。自学考试难不难或考多久,要
看考生的知识基础、个人接受能力、在课程学习上付出的程度上、应考心理
等有关。
问:自考辅导机构哪家好?自考辅导班需要报吗?
自考辅导机构押题准吗?
答:自考辅导网校哪个好?作为评价一家网校的优劣要综合考虑,
师资、办学时长、网站规模、办学资质等来考虑。自考是在接受
大学教育,大学知识都有一定难度,建议有条件的考生报自考辅导
班在老师的讲授和指导下学习会更轻松、更快掌握考核知识点,
一本自考教材可能会因受到编者的语言表达能力等可能对部分人
的理解存在欠缺,如果不报辅导班在学习自考教材的时候遇到不明白
的知识点在借助其他参考书时也不一定能够解决,而通过辅导班学习不但可以
能够在老师的讲授下学习,遇到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提供答疑以帮助您
解决问题。从而让您少消耗更多的时间在困惑问题上面。自考辅导机构押题
不一定准确,虽然自考辅导机构的老师有着多年的辅导经验,但自学考试
是教考分离的,教的老师就不得参与考试命题,参与命题的人员就不得
参与辅导工作,并且命题人员签有保密协议不能泄漏考题,泄漏了考题的
要依法追究“泄漏国家机密罪”论处的。所以不要抱着辅导老师押题来
通过考试的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