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开篇语:
法律提示:
作为一个准就业人士、创业经营者建议多学习有关劳动就业
的法律法规,最好能熟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多看一些有关法律行家
所讲解的法律案例。也为自己在上网购物、日常购物中多了解
一些消费维权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婚姻家庭法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
中国普法之路任重而道远,本网站愿意为这一重任承担一份力量!
诉讼维权须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提醒即将找工作或正在找工作的求职者:在你求职时要熟悉一下我国的
《禁止传销条例》
如遇到条例中的情况及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110联系举报。
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兜底作用) 特困人员供养(年满60周岁没有收入来源、
无法定赡养人、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
法律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
详情可到当地民政局救助处咨询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事宜。以当地民政局答复为准,千万
不可道听途说听取似懂非懂的人的说法。
温馨提示:以上救助并非所有情况都可以申请救助,具体执行情况需要到当地的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咨询为准。
如:广东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咨询电话: 3828120 洲心街道民政办咨询电话:3503089
就业指引:
就业服务中心
劳动争议仲裁
自考须知:根据教育法的修改,不要办假证,也不要找替考。
不然你一辈子都得背着可能被撤销毕业证的压力,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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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信息:
学习话题:法学研究对象的第三个要素,就是“与法相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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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Date):
[2023-03-02 T 1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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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旺生
作品名称: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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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说明:
法理学,课程代码:5677[2007年版],附:法理学自学考试大纲,组编: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主编:周旺生,法律专业,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第1版
第二节 法学的研究对象
一、法学研究对象的三个要素
每一门学科之所以是一门学科,一个直接的标识就是它们都有自己的研究对象,都要专门研究某种或某些现象。比如说: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道德规则及其同社会成员的关系,语言学的研究对象是语言的规律,审美学的研究对象是艺术和艺术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以及艺术的发展规律。法学作为一门学科,自然也有自己的研究对象。
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三个要素: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的问题。
法学的研究对象首先是法,这是法学的题中应有之义。正如政治学、经济学、历史学首先要研究政治、经济、历史一样,法学也是首先要研究法的。这里的“法”,不是单一的概念,而是非常复杂的事物,包括通常所说的各种意义上的法。从法的形式角度说,包括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从法的体系角度说,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以及其他各种部门法;从时间角度说,包括古代法、近代法、现代法和当代法;从空间角度说,包括本国法和外国法、本地法和外地法;从历史类型角度说,包括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从一般分类角度说,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从表现形态角度说,包括动态法和静态法、具体法和抽象法、纸面法和生活中法、理想法如自然法和现实法如实际生效的法,如此等等。法学只有将所有这些不同意义上的法,尽收眼底,加以研究,才算是名副其实的法学。
法学还要研究各种“法的现象”。所谓“法的现象”,既不同于作为哲学范畴的“现象和本质”中的现象,也不同于相对政治现象、经济现象、历史现象而言的法的现象,而是指基于法所产生的各种现象。比如,宪法是法这个事物本身,基于宪法所存在的宪政便是法的现象;民法、刑法、程序法是法本身,而制定它们的立法行为和适用它们的司法行为便是法的现象。法的现象同样是非常复杂的。例如,从法的价值角度看,包括法律秩序、法律利益、法律正义等;从法的演进角度看,包括法的起源、法的发展、法的移植、法的继承、法的现代化等;从法的运行角度看,包括立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从法的实现角度看,包括法的效力、法律程序、法律职业、法律方法等;从法律关系角度看,包括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权利和义务)、法律关系变更等;从表现形态角度看,包括法律观念、法律意识、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律等。
目前中国法学著述有不少仅仅将法学的研究对象表述为“法的现象”。这是不严谨的。“法的现象”不足以涵括法学的全部研究对象,因为“法的现象”是基于法所产生的现象,它并不包括法本身,更不能包括法学研究无以回避的“与法相关的问题”。这样表述也是不适当的。法学研究应当有层次和纵深,法本身是第一层次的研究对象,基于法所产生的“法的现象”和“与法相关的问题”,可视为具有纵深意味的第二、第三层次的研究对象。如果把法学的研究对象一概表述为“法的现象”,就无法体现这种层次和纵深。
法学研究对象的第三个要素,就是“与法相关的问题”,包括在法律实际生活和法学研究中发生和存在的各种与法相关联的问题,特别是法与经济、政治、文化以及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问题。法和法的现象不是孤立地存在和发展的,而是在同其他许多事物发生关联的状态中存在和发展的。瞿同祖指出:法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它同风俗习惯有密切关系,它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它反映某个时期和某个社会的社会结构。只有充分了解法所产生的社会背景,才能了解法的意义和作用。(瞿同祖著:《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页。)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们说法之理在法外。也因此,研究法和法的现象必然要涉及同这些事物的关系问题。当然,法学将这些问题作为研究对象,目的是要更好地研究法和法的现象,更好地服务以法的运行为中心内容的法律实际生活,而不是为了喧宾夺主,不是为了追求所谓“淡化学科界线”,不是为了使法学最终成为边缘化的学科。这一点正像其他一些学科,如经济学、政治学、历史学、社会学,之所以也在一定程度上研究与法相关的问题,只是为了更好地研究各自学科的主要问题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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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过程中猜您的疑问:
问:自考学历为什么不承认?自考本科找工作被拒?
后悔读了自考?自考本科有用吗?自考就是骗局?自考学历入职被拒绝?
自考本科单位承认吗?
答:自考是高等教育组成的一部分,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的《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自学成才的若干规定》
均有明确规定,自考是国家承认学历,法律法规
认可有效的学历证书即具有法律效力的。纳入法律范围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有的
用人企业不认可是他们缺乏法律知识或法律意识,在中国社会轻视法律存在的人还是有的
不应该太看重那些不承认自考学历的现象。必要时我们在就职时遇到违反法律规定时、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
积极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承认自考学历是
对自考存在一种偏见、人才观念的一种态度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种违法行为。我们
不应该为了有的用人企业不认可就不选择自考,毕竟自考是成才的一种机会,它可以让您
改变命运的机会,如考取国家公务员、进入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为您创造机会、
创造条件的。参加自考是获得文凭、获得知识的机会,就业、创业重要的是个人
能力得到提升、个人的综合能力(学科专业能力、分析能力等)的培养。
问: 自考流程是什么?全国自考报名系统入口?自考怎么报名?
答:自考的流程是在指定时间到自考办现场报名或自考办官方网站、自考办委托的考试报名网站(详情咨询自考办,自考办联系电话可“114”查询)网上报名课程 → 购买
教材 → 个人自主学习或参加社会助学机构(全日制、业余助学)、网络助学学习 →
在考试当天前查询考场等考试信息 → 参加考试 → 所有专业课程考试合格 → 实践
考核课程通过 → 论文通过 → 在指定的时间内在每年6月、12月申请毕业 →
最后获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问:自考本科含金量高吗?自考本科需要什么条件?
答:含金量一说没有绝对的说法,招聘看用人企业的用人观念、
人才观念决定的。我们在选择自考专业时更应该从自己的兴趣、特长、优势
去考虑,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专业学习、考试。选择了合适自己的专业去
深入钻研才有可能学有所成。自考不受年龄、学历层次限制的,自考本科
只要是中国公民均可以报名,但在申请自考本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时需要提供
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证可以是成人高等教育的、电大、
自考的、网络教育的)。
问: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多少?自学考试有哪些专业?自学考试难吗?自学考试要多久?
答: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无法预知和控制的,参加考试人数(有些情况下
出现考生缺考的情况也不是没有的)、应考人员自身
知识强弱是参差不齐的,因此很难控制通过率的。自学考试的专业是根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需求开设的,详细专业情况可以百度搜索你
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考办官方网站查询。自学考试难不难或考多久,要
看考生的知识基础、个人接受能力、在课程学习上付出的程度上、应考心理
等有关。
问:自考辅导机构哪家好?自考辅导班需要报吗?
自考辅导机构押题准吗?
答:自考辅导网校哪个好?作为评价一家网校的优劣要综合考虑,
师资、办学时长、网站规模、办学资质等来考虑。自考是在接受
大学教育,大学知识都有一定难度,建议有条件的考生报自考辅导
班在老师的讲授和指导下学习会更轻松、更快掌握考核知识点,
一本自考教材可能会因受到编者的语言表达能力等可能对部分人
的理解存在欠缺,如果不报辅导班在学习自考教材的时候遇到不明白
的知识点在借助其他参考书时也不一定能够解决,而通过辅导班学习不但可以
能够在老师的讲授下学习,遇到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提供答疑以帮助您
解决问题。从而让您少消耗更多的时间在困惑问题上面。自考辅导机构押题
不一定准确,虽然自考辅导机构的老师有着多年的辅导经验,但自学考试
是教考分离的,教的老师就不得参与考试命题,参与命题的人员就不得
参与辅导工作,并且命题人员签有保密协议不能泄漏考题,泄漏了考题的
要依法追究“泄漏国家机密罪”论处的。所以不要抱着辅导老师押题来
通过考试的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