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抢夺少量财物的,构成抢夺罪吗?热线疑问:郑某系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2004年9月25日晚,郑某与陈某(未满14周岁)在福安市区群益桥头附近游玩时,无钱坐车回家,郑某遂向陈某提出“到哪个暗角去弄一些钱坐车回家”,陈某当即表示同意。当晚8时20分许,郑某同陈某窜至福安市体育场内,在离体育场大门不远处,遇见正准备回家的初二学生王某,陈某先上前对王某谎称其弟被打,将王某骗到附近草丛中后,郑某伙同陈某对王某拳打脚踢,并进行搜身,胁迫王某将身上的钱交出,当场抢得现金20.5元。案发后,经福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王某的伤情属轻微伤。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本案中,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4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其内容包含了“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强行索要他人财物”。郑某系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学生,由于缺乏家庭的有效监护和管理教育,仅仅因为在游玩时无钱坐车回家,便以大欺小,使用轻微暴力夺取未成年人少量钱财,因此其行为应属于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同时,本案中,郑某的行为更多地体现出了未成年人无事生非、故意找茬、肆意挑衅、炫耀武力、逞强耍威,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扰乱社会秩序,以达到其追求精神刺激的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因而,此类案件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应以寻衅滋事罪定性为妥。法条链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4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六)多次偷窃;(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八)吸食、注射毒品;(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第8条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抢夺少量财物的,构成抢夺罪吗?热线疑问:郑某系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2004年9月25日晚,郑某与陈某(未满14周岁)在福安市区群益桥头附近游玩时,无钱坐车回家,郑某遂向陈某提出“到哪个暗角去弄一些钱坐车回家”,陈某当即表示同意。当晚8时20分许,郑某同陈某窜至福安市体育场内,在离体育场大门不远处,遇见正准备回家的初二学生王某,陈某先上前对王某谎称其弟被打,将王某骗到附近草丛中后,郑某伙同陈某对王某拳打脚踢,并进行搜身,胁迫王某将身上的钱交出,当场抢得现金20.5元。案发后,经福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王某的伤情属轻微伤。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本案中,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4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其内容包含了“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强行索要他人财物”。郑某系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学生,由于缺乏家庭的有效监护和管理教育,仅仅因为在游玩时无钱坐车回家,便以大欺小,使用轻微暴力夺取未成年人少量钱财,因此其行为应属于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同时,本案中,郑某的行为更多地体现出了未成年人无事生非、故意找茬、肆意挑衅、炫耀武力、逞强耍威,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扰乱社会秩序,以达到其追求精神刺激的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因而,此类案件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应以寻衅滋事罪定性为妥。法条链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4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六)多次偷窃;(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八)吸食、注射毒品;(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第8条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抢夺少量财物的,构成抢夺罪吗?热线疑问:郑某系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2004年9月25日晚,郑某与陈某(未满14周岁)在福安市区群益桥头附近游玩时,无钱坐车回家,郑某遂向陈某提出“到哪个暗角去弄一些钱坐车回家”,陈某当即表示同意。当晚8时20分许,郑某同陈某窜至福安市体育场内,在离体育场大门不远处,遇见正准备回家的初二学生王某,陈某先上前对王某谎称其弟被打,将王某骗到附近草丛中后,郑某伙同陈某对王某拳打脚踢,并进行搜身,胁迫王某将身上的钱交出,当场抢得现金20.5元。案发后,经福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王某的伤情属轻微伤。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本案中,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4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其内容包含了“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强行索要他人财物”。郑某系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学生,由于缺乏家庭的有效监护和管理教育,仅仅因为在游玩时无钱坐车回家,便以大欺小,使用轻微暴力夺取未成年人少量钱财,因此其行为应属于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同时,本案中,郑某的行为更多地体现出了未成年人无事生非、故意找茬、肆意挑衅、炫耀武力、逞强耍威,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扰乱社会秩序,以达到其追求精神刺激的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因而,此类案件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应以寻衅滋事罪定性为妥。法条链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4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六)多次偷窃;(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八)吸食、注射毒品;(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第8条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