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盗窃近亲属数额较大的财物,构成犯罪吗?热线疑问:吴某某,16周岁,某中学高二学生。吴某某在学校不爱读书,经常违反纪律;在社会上有小偷小摸的不良嗜好,还经常和一些社会不良青年一起上网等。为了买一部苹果手机,向他人炫耀自己的威风,吴某某窜到其同胞姐姐吴某位于兴业县城的家中,盗走放在房间抽屉中的现金5800元。律师解答:对于吴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4项的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同时,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作案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3款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故吴某某的
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800元,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且其平时不听管教,时有小偷小摸的行为,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应与盗窃社会上其他人员的财物有所区别。我们认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4项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吴某某在家不听管教;在学校不爱读书,经常违反纪律;在社会上有小偷小摸的不良嗜好,还经常和一些社会不良青年一起上网等。综合考虑吴某某的各项情况,虽然吴某某犯罪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但其有不良嗜好,屡教不改,而且盗窃数额较大;父母管教已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为了使其改邪归正,从有利于教育出发,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吴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但量刑时可结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法条链接《刑法》第17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264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4项 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3款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未成年人盗窃近亲属数额较大的财物,构成犯罪吗?热线疑问:吴某某,16周岁,某中学高二学生。吴某某在学校不爱读书,经常违反纪律;在社会上有小偷小摸的不良嗜好,还经常和一些社会不良青年一起上网等。为了买一部苹果手机,向他人炫耀自己的威风,吴某某窜到其同胞姐姐吴某位于兴业县城的家中,盗走放在房间抽屉中的现金5800元。律师解答:对于吴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4项的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同时,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作案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3款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故吴某某的
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800元,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且其平时不听管教,时有小偷小摸的行为,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应与盗窃社会上其他人员的财物有所区别。我们认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4项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吴某某在家不听管教;在学校不爱读书,经常违反纪律;在社会上有小偷小摸的不良嗜好,还经常和一些社会不良青年一起上网等。综合考虑吴某某的各项情况,虽然吴某某犯罪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但其有不良嗜好,屡教不改,而且盗窃数额较大;父母管教已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为了使其改邪归正,从有利于教育出发,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吴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但量刑时可结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法条链接《刑法》第17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264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4项 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3款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未成年人盗窃近亲属数额较大的财物,构成犯罪吗?热线疑问:吴某某,16周岁,某中学高二学生。吴某某在学校不爱读书,经常违反纪律;在社会上有小偷小摸的不良嗜好,还经常和一些社会不良青年一起上网等。为了买一部苹果手机,向他人炫耀自己的威风,吴某某窜到其同胞姐姐吴某位于兴业县城的家中,盗走放在房间抽屉中的现金5800元。律师解答:对于吴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4项的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同时,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作案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3款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故吴某某的
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800元,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且其平时不听管教,时有小偷小摸的行为,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应与盗窃社会上其他人员的财物有所区别。我们认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4项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吴某某在家不听管教;在学校不爱读书,经常违反纪律;在社会上有小偷小摸的不良嗜好,还经常和一些社会不良青年一起上网等。综合考虑吴某某的各项情况,虽然吴某某犯罪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但其有不良嗜好,屡教不改,而且盗窃数额较大;父母管教已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为了使其改邪归正,从有利于教育出发,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吴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但量刑时可结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法条链接《刑法》第17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264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4项 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3款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