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尚未离婚,但因长期分居等情况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或母是否应当向未成年子女支付抚养费?热线疑问:王某(女)与成某婚后生有一子小林,后因家庭琐事夫妻关系不和睦。2003年、2004年,成某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均被法院驳回。此后夫妻关系未有改善。王某自2004年1月起携子在外租房居住。2005年8月,王某作为其子的法定代理人,以其子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律师解答:本案主要涉及分居期间未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应负担子女生活费的问题。成某应当给付其子小林一定的抚养费。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是法定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由此可见,无论父母是否离婚,其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都是法定存在的。小林的父母虽然因为关系不睦而长期分居,小林随母亲共同生活,但成某不能因其与王某分居而不尽对小林的抚养义务,否则将违反法律的规定。从保障未成年子女成长的角度,成某应当支付抚养费。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双方共同的权利和义务,从我国现有的规定可知,子女的抚育费根据父母双方收入的高低、当地生活水平的高低、子女实际需要的高低而有所不同。虽然王某与成某未离婚,各自的收入性质上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用自己的收入抚养小林相当于用夫妻共同财产抚养小林,但王某与成某已经分居,各自的收入事实上归各自所有,如果允许成某不承担抚养义务,王某用自己工资抚养小林,显然对小林的生活、教育等有负面的影响,不利于小林的成长。而且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仅仅是金钱的给付,更重要的表现在父母对子女感情、学习和生活上的关心和爱护。成某不能以未与王某离婚为由推卸法定的抚养义务。法条链接《婚姻法》第36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父母尚未离婚,但因长期分居等情况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或母是否应当向未成年子女支付抚养费?热线疑问:王某(女)与成某婚后生有一子小林,后因家庭琐事夫妻关系不和睦。2003年、2004年,成某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均被法院驳回。此后夫妻关系未有改善。王某自2004年1月起携子在外租房居住。2005年8月,王某作为其子的法定代理人,以其子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律师解答:本案主要涉及分居期间未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应负担子女生活费的问题。成某应当给付其子小林一定的抚养费。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是法定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由此可见,无论父母是否离婚,其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都是法定存在的。小林的父母虽然因为关系不睦而长期分居,小林随母亲共同生活,但成某不能因其与王某分居而不尽对小林的抚养义务,否则将违反法律的规定。从保障未成年子女成长的角度,成某应当支付抚养费。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双方共同的权利和义务,从我国现有的规定可知,子女的抚育费根据父母双方收入的高低、当地生活水平的高低、子女实际需要的高低而有所不同。虽然王某与成某未离婚,各自的收入性质上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用自己的收入抚养小林相当于用夫妻共同财产抚养小林,但王某与成某已经分居,各自的收入事实上归各自所有,如果允许成某不承担抚养义务,王某用自己工资抚养小林,显然对小林的生活、教育等有负面的影响,不利于小林的成长。而且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仅仅是金钱的给付,更重要的表现在父母对子女感情、学习和生活上的关心和爱护。成某不能以未与王某离婚为由推卸法定的抚养义务。法条链接《婚姻法》第36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父母尚未离婚,但因长期分居等情况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或母是否应当向未成年子女支付抚养费?热线疑问:王某(女)与成某婚后生有一子小林,后因家庭琐事夫妻关系不和睦。2003年、2004年,成某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均被法院驳回。此后夫妻关系未有改善。王某自2004年1月起携子在外租房居住。2005年8月,王某作为其子的法定代理人,以其子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律师解答:本案主要涉及分居期间未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应负担子女生活费的问题。成某应当给付其子小林一定的抚养费。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是法定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由此可见,无论父母是否离婚,其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都是法定存在的。小林的父母虽然因为关系不睦而长期分居,小林随母亲共同生活,但成某不能因其与王某分居而不尽对小林的抚养义务,否则将违反法律的规定。从保障未成年子女成长的角度,成某应当支付抚养费。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双方共同的权利和义务,从我国现有的规定可知,子女的抚育费根据父母双方收入的高低、当地生活水平的高低、子女实际需要的高低而有所不同。虽然王某与成某未离婚,各自的收入性质上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用自己的收入抚养小林相当于用夫妻共同财产抚养小林,但王某与成某已经分居,各自的收入事实上归各自所有,如果允许成某不承担抚养义务,王某用自己工资抚养小林,显然对小林的生活、教育等有负面的影响,不利于小林的成长。而且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仅仅是金钱的给付,更重要的表现在父母对子女感情、学习和生活上的关心和爱护。成某不能以未与王某离婚为由推卸法定的抚养义务。法条链接《婚姻法》第36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