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部门在接到群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之后,该如何处理?热线疑问:某地居民陈某在城乡结合部开了一家粮油店,刚开始的时候,生意还不错,附近的饭店都来他的店里面采购粮食、油料之类的食品。可好景不长,半年之后,在陈某家粮油店的对面又开了一家粮油店,陈某的很多客户都跑去对面新开的粮油店采购。俗话说,同行如冤家。陈某便派了新招来的一个伙计去这家粮油店购买了一些油料和粮食回来,想看看他们家到底卖的什么样的东西,这么能吸引人。待该伙计将东西买回后,陈某才明白,为什么很多饭店去这家买东西了。原来,这家新开的粮油店,食用油的价格,只有自己这家店的三分之一,并且陈某还看出来了,这家新开的粮油店之所以能把价格做到这么低,就在于这家店所出售的油,根本就不是正规生产厂家生产的食用油,而是一种没有任何食品标识的“三无”产品,只是用一个大塑料瓶子散装着。为此,陈某向当地的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举报。陈某想知道,接到举报后的相关部门,会如何处理此事?律师解答: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县级以上的相关行政部门,包括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群众的举报之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必须受理,并及时对群众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之内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进行处理。有权处理的职权部门,必须及时处理,不得相互推诿;如果是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七章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法条链接《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本法第七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有关部门在接到群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之后,该如何处理?热线疑问:某地居民陈某在城乡结合部开了一家粮油店,刚开始的时候,生意还不错,附近的饭店都来他的店里面采购粮食、油料之类的食品。可好景不长,半年之后,在陈某家粮油店的对面又开了一家粮油店,陈某的很多客户都跑去对面新开的粮油店采购。俗话说,同行如冤家。陈某便派了新招来的一个伙计去这家粮油店购买了一些油料和粮食回来,想看看他们家到底卖的什么样的东西,这么能吸引人。待该伙计将东西买回后,陈某才明白,为什么很多饭店去这家买东西了。原来,这家新开的粮油店,食用油的价格,只有自己这家店的三分之一,并且陈某还看出来了,这家新开的粮油店之所以能把价格做到这么低,就在于这家店所出售的油,根本就不是正规生产厂家生产的食用油,而是一种没有任何食品标识的“三无”产品,只是用一个大塑料瓶子散装着。为此,陈某向当地的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举报。陈某想知道,接到举报后的相关部门,会如何处理此事?律师解答: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县级以上的相关行政部门,包括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群众的举报之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必须受理,并及时对群众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之内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进行处理。有权处理的职权部门,必须及时处理,不得相互推诿;如果是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七章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法条链接《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本法第七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有关部门在接到群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之后,该如何处理?热线疑问:某地居民陈某在城乡结合部开了一家粮油店,刚开始的时候,生意还不错,附近的饭店都来他的店里面采购粮食、油料之类的食品。可好景不长,半年之后,在陈某家粮油店的对面又开了一家粮油店,陈某的很多客户都跑去对面新开的粮油店采购。俗话说,同行如冤家。陈某便派了新招来的一个伙计去这家粮油店购买了一些油料和粮食回来,想看看他们家到底卖的什么样的东西,这么能吸引人。待该伙计将东西买回后,陈某才明白,为什么很多饭店去这家买东西了。原来,这家新开的粮油店,食用油的价格,只有自己这家店的三分之一,并且陈某还看出来了,这家新开的粮油店之所以能把价格做到这么低,就在于这家店所出售的油,根本就不是正规生产厂家生产的食用油,而是一种没有任何食品标识的“三无”产品,只是用一个大塑料瓶子散装着。为此,陈某向当地的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举报。陈某想知道,接到举报后的相关部门,会如何处理此事?律师解答: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县级以上的相关行政部门,包括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群众的举报之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必须受理,并及时对群众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之内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进行处理。有权处理的职权部门,必须及时处理,不得相互推诿;如果是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七章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法条链接《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本法第七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