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能够对外宣传有“治病救人”的效果吗?热线疑问:王二柱有个远房表亲刘某,最近来到王二柱家串亲戚,这让王二柱有点摸不着头脑。他和这家远房亲戚,还是其父母健在的时候,才稍有来往,后来就和他们没有联系了。今日刘某竟然带着点心、白酒登门造访,还真有些让王二柱受宠若惊了。在中午吃饭的时候,刘某向王二柱透露了一个发财的好机会。原来刘某准备在王二柱所在村和邻村出售一款号称是“包治百病”,但外包装上却标注着“健”字的好东西,这里面可是人参鹿茸什么都有。刘某准备将自己所带的上百箱产品,存放在王二柱的房子里面,按月给王二柱提成,当保管费。王二柱惊讶地问刘某:“这东西真有这么神?”刘某神秘地笑道:“必须有这么神。”事后,在刘某的大力宣传下(在当地电视台以及电台、报纸上均做了广告),刘某的这款“包治百病”带有“健”字好东西,在周围的几个村落销售势头非常火爆,不出仨月,上百箱产品就都卖光了。那么,刘某的这种“包治百病”的对外宣传,是否合法?律师解答:刘某对外销售的带有“健”字的商品,只是一款保健品,对外宣传“包治百病”,这和现实中,很多商家宣传保健品可以治病一样,误导众多消费者以为保健品是一种可以治疗疾病的产品,其实这是一种违法的宣传手段,保健品并不具备医学上治疗疾病的功能,它仅仅具有身体保健的功能。所以刘某的这种对外宣传是违法的。依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保健食品的对外宣传广告用语,必须明确对消费者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提示语言,且不得含有“使用该产品能获得健康”或者有暗示能够治疗疾病的表述。法条链接《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中有关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份/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食用量等的宣传,应当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任意改变。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引导消费者合理使用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和内容:(一)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二)含有使用该产品能够获得健康的表述;(三)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四)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五)利用和出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六)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七)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扩大适宜人群范围,明示或者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八)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疗的作用。(九)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进行对比,贬低其它产品;(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十一)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十二)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的;(十三)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的;(十四)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绝对化的用语和表述的;(十五)声称或者暗示保健食品为正常生活或者治疗病症所必需;(十六)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综合评价内容的;(十七)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保健品能够对外宣传有“治病救人”的效果吗?热线疑问:王二柱有个远房表亲刘某,最近来到王二柱家串亲戚,这让王二柱有点摸不着头脑。他和这家远房亲戚,还是其父母健在的时候,才稍有来往,后来就和他们没有联系了。今日刘某竟然带着点心、白酒登门造访,还真有些让王二柱受宠若惊了。在中午吃饭的时候,刘某向王二柱透露了一个发财的好机会。原来刘某准备在王二柱所在村和邻村出售一款号称是“包治百病”,但外包装上却标注着“健”字的好东西,这里面可是人参鹿茸什么都有。刘某准备将自己所带的上百箱产品,存放在王二柱的房子里面,按月给王二柱提成,当保管费。王二柱惊讶地问刘某:“这东西真有这么神?”刘某神秘地笑道:“必须有这么神。”事后,在刘某的大力宣传下(在当地电视台以及电台、报纸上均做了广告),刘某的这款“包治百病”带有“健”字好东西,在周围的几个村落销售势头非常火爆,不出仨月,上百箱产品就都卖光了。那么,刘某的这种“包治百病”的对外宣传,是否合法?律师解答:刘某对外销售的带有“健”字的商品,只是一款保健品,对外宣传“包治百病”,这和现实中,很多商家宣传保健品可以治病一样,误导众多消费者以为保健品是一种可以治疗疾病的产品,其实这是一种违法的宣传手段,保健品并不具备医学上治疗疾病的功能,它仅仅具有身体保健的功能。所以刘某的这种对外宣传是违法的。依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保健食品的对外宣传广告用语,必须明确对消费者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提示语言,且不得含有“使用该产品能获得健康”或者有暗示能够治疗疾病的表述。法条链接《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中有关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份/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食用量等的宣传,应当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任意改变。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引导消费者合理使用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和内容:(一)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二)含有使用该产品能够获得健康的表述;(三)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四)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五)利用和出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六)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七)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扩大适宜人群范围,明示或者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八)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疗的作用。(九)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进行对比,贬低其它产品;(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十一)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十二)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的;(十三)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的;(十四)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绝对化的用语和表述的;(十五)声称或者暗示保健食品为正常生活或者治疗病症所必需;(十六)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综合评价内容的;(十七)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保健品能够对外宣传有“治病救人”的效果吗?热线疑问:王二柱有个远房表亲刘某,最近来到王二柱家串亲戚,这让王二柱有点摸不着头脑。他和这家远房亲戚,还是其父母健在的时候,才稍有来往,后来就和他们没有联系了。今日刘某竟然带着点心、白酒登门造访,还真有些让王二柱受宠若惊了。在中午吃饭的时候,刘某向王二柱透露了一个发财的好机会。原来刘某准备在王二柱所在村和邻村出售一款号称是“包治百病”,但外包装上却标注着“健”字的好东西,这里面可是人参鹿茸什么都有。刘某准备将自己所带的上百箱产品,存放在王二柱的房子里面,按月给王二柱提成,当保管费。王二柱惊讶地问刘某:“这东西真有这么神?”刘某神秘地笑道:“必须有这么神。”事后,在刘某的大力宣传下(在当地电视台以及电台、报纸上均做了广告),刘某的这款“包治百病”带有“健”字好东西,在周围的几个村落销售势头非常火爆,不出仨月,上百箱产品就都卖光了。那么,刘某的这种“包治百病”的对外宣传,是否合法?律师解答:刘某对外销售的带有“健”字的商品,只是一款保健品,对外宣传“包治百病”,这和现实中,很多商家宣传保健品可以治病一样,误导众多消费者以为保健品是一种可以治疗疾病的产品,其实这是一种违法的宣传手段,保健品并不具备医学上治疗疾病的功能,它仅仅具有身体保健的功能。所以刘某的这种对外宣传是违法的。依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保健食品的对外宣传广告用语,必须明确对消费者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提示语言,且不得含有“使用该产品能获得健康”或者有暗示能够治疗疾病的表述。法条链接《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中有关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份/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食用量等的宣传,应当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任意改变。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引导消费者合理使用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和内容:(一)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二)含有使用该产品能够获得健康的表述;(三)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四)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五)利用和出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六)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七)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扩大适宜人群范围,明示或者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八)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疗的作用。(九)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进行对比,贬低其它产品;(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十一)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十二)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的;(十三)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的;(十四)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绝对化的用语和表述的;(十五)声称或者暗示保健食品为正常生活或者治疗病症所必需;(十六)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综合评价内容的;(十七)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