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过程中能提出执行异议吗?热线疑问:小王向小李借款100万元,但是后来小王无力还款。小李起诉,法院判决小王归还小李100万元。但是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期过去了之后,小王仍然未履行义务,小李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根据小李提供的线索查封了小王四件总价值100万元的宋瓷花瓶。采取该查封措施后不久,案外人小孙提出,小王在一年前已经将其中的一件宋瓷花瓶卖给了自己,该买卖合同曾办理过公证手续。那么,小孙的主张可否构成执行异议?律师解答:本案涉及的问题是执行异议。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者一部分主张实体权利。《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和第16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此处指200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对应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因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所以,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一般应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据。书面提出确有困难的,可口头提出。此时,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对无法一时确定异议是否成立时,如果案外人提供了确实有效的担保,法院就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但此时如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了确实有效的担保,法院可以继续执行。另外,执行员在执行时发现确有错误,也可以书面提出,报请院长审查处理;若是上级法院做的法律文书有错误,则可经本院院长批准,函请上级法院批准。综上,小孙的主张可以构成执行异议。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227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57.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此处指200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对应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的中止执行,应当限于案外人依该条规定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不应中止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的,通知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此处指200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对应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第16条 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因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执行过程中能提出执行异议吗?热线疑问:小王向小李借款100万元,但是后来小王无力还款。小李起诉,法院判决小王归还小李100万元。但是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期过去了之后,小王仍然未履行义务,小李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根据小李提供的线索查封了小王四件总价值100万元的宋瓷花瓶。采取该查封措施后不久,案外人小孙提出,小王在一年前已经将其中的一件宋瓷花瓶卖给了自己,该买卖合同曾办理过公证手续。那么,小孙的主张可否构成执行异议?律师解答:本案涉及的问题是执行异议。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者一部分主张实体权利。《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和第16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此处指200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对应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因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所以,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一般应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据。书面提出确有困难的,可口头提出。此时,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对无法一时确定异议是否成立时,如果案外人提供了确实有效的担保,法院就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但此时如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了确实有效的担保,法院可以继续执行。另外,执行员在执行时发现确有错误,也可以书面提出,报请院长审查处理;若是上级法院做的法律文书有错误,则可经本院院长批准,函请上级法院批准。综上,小孙的主张可以构成执行异议。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227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57.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此处指200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对应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的中止执行,应当限于案外人依该条规定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不应中止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的,通知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此处指200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对应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第16条 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因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执行过程中能提出执行异议吗?热线疑问:小王向小李借款100万元,但是后来小王无力还款。小李起诉,法院判决小王归还小李100万元。但是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期过去了之后,小王仍然未履行义务,小李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根据小李提供的线索查封了小王四件总价值100万元的宋瓷花瓶。采取该查封措施后不久,案外人小孙提出,小王在一年前已经将其中的一件宋瓷花瓶卖给了自己,该买卖合同曾办理过公证手续。那么,小孙的主张可否构成执行异议?律师解答:本案涉及的问题是执行异议。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者一部分主张实体权利。《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和第16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此处指200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对应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因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所以,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一般应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据。书面提出确有困难的,可口头提出。此时,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对无法一时确定异议是否成立时,如果案外人提供了确实有效的担保,法院就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但此时如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了确实有效的担保,法院可以继续执行。另外,执行员在执行时发现确有错误,也可以书面提出,报请院长审查处理;若是上级法院做的法律文书有错误,则可经本院院长批准,函请上级法院批准。综上,小孙的主张可以构成执行异议。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227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57.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此处指200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对应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的中止执行,应当限于案外人依该条规定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不应中止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的,通知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此处指200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对应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第16条 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因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