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热线疑问:生意人陈某最近了解到一个投资项目,于2011年9月5日向好友吉某借款120万元,经过双方协商,还款期限为一年,陈某将自己位于某街道的私有住宅抵押给吉某,并且依法向当地房屋管理机构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并办理了公证。2012年8月底,吉某听说陈某投资失败,便主动联系陈某,商谈还款事由,可陈某就像人间蒸发一样消失了,一直到2012年9月6日,吉某也没有联系到陈某。终于,在2012年10月底,吉某把陈某堵在家门口,而陈某以无钱为由,拒绝还款(吉某当时进行了录音)。吉某为了避免自己的借款打水漂,于2012年11月15日向担保物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现担保物权。法院受理后,经过对借款合同原件以及房屋抵押登记相关手续进行审查之后,认为借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均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对借款事宜办理了公证,另依据吉某提供的录音,证明陈某的确存在拒绝还款的事由。最后法院依据上述内容,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作出了对抵押房产进行拍卖或者变卖的裁定,准许吉某在拍卖或者变卖的所得价款内优先受偿。律师解答: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指的是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之时,担保物权人经过法定程序,以将担保的标的物进行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实现债权优先受偿的案件。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人民法院只能依据相关的法律文书进行执行,而债权人一方所享有的担保物权本身,并不能成为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而我国《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如果未就如何实现抵押的方式达成协议,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从而实现担保物权。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的修改,使《物权法》和《民事诉讼法》得到了衔接,为担保物权的强制执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196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197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什么是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热线疑问:生意人陈某最近了解到一个投资项目,于2011年9月5日向好友吉某借款120万元,经过双方协商,还款期限为一年,陈某将自己位于某街道的私有住宅抵押给吉某,并且依法向当地房屋管理机构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并办理了公证。2012年8月底,吉某听说陈某投资失败,便主动联系陈某,商谈还款事由,可陈某就像人间蒸发一样消失了,一直到2012年9月6日,吉某也没有联系到陈某。终于,在2012年10月底,吉某把陈某堵在家门口,而陈某以无钱为由,拒绝还款(吉某当时进行了录音)。吉某为了避免自己的借款打水漂,于2012年11月15日向担保物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现担保物权。法院受理后,经过对借款合同原件以及房屋抵押登记相关手续进行审查之后,认为借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均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对借款事宜办理了公证,另依据吉某提供的录音,证明陈某的确存在拒绝还款的事由。最后法院依据上述内容,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作出了对抵押房产进行拍卖或者变卖的裁定,准许吉某在拍卖或者变卖的所得价款内优先受偿。律师解答: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指的是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之时,担保物权人经过法定程序,以将担保的标的物进行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实现债权优先受偿的案件。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人民法院只能依据相关的法律文书进行执行,而债权人一方所享有的担保物权本身,并不能成为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而我国《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如果未就如何实现抵押的方式达成协议,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从而实现担保物权。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的修改,使《物权法》和《民事诉讼法》得到了衔接,为担保物权的强制执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196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197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什么是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热线疑问:生意人陈某最近了解到一个投资项目,于2011年9月5日向好友吉某借款120万元,经过双方协商,还款期限为一年,陈某将自己位于某街道的私有住宅抵押给吉某,并且依法向当地房屋管理机构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并办理了公证。2012年8月底,吉某听说陈某投资失败,便主动联系陈某,商谈还款事由,可陈某就像人间蒸发一样消失了,一直到2012年9月6日,吉某也没有联系到陈某。终于,在2012年10月底,吉某把陈某堵在家门口,而陈某以无钱为由,拒绝还款(吉某当时进行了录音)。吉某为了避免自己的借款打水漂,于2012年11月15日向担保物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现担保物权。法院受理后,经过对借款合同原件以及房屋抵押登记相关手续进行审查之后,认为借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均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对借款事宜办理了公证,另依据吉某提供的录音,证明陈某的确存在拒绝还款的事由。最后法院依据上述内容,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作出了对抵押房产进行拍卖或者变卖的裁定,准许吉某在拍卖或者变卖的所得价款内优先受偿。律师解答: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指的是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之时,担保物权人经过法定程序,以将担保的标的物进行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实现债权优先受偿的案件。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人民法院只能依据相关的法律文书进行执行,而债权人一方所享有的担保物权本身,并不能成为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而我国《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如果未就如何实现抵押的方式达成协议,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从而实现担保物权。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的修改,使《物权法》和《民事诉讼法》得到了衔接,为担保物权的强制执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196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197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