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人是否对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负有履行义务?热线疑问:被告某物产公司经人介绍得知某市化工公司有2万吨新加坡进口柴油业务,但因自己没有此项业务的经营权,于是将此业务介绍给原告某石油公司,并提出要求收取介绍费,石油公司表示同意,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于是原告派副经理李卫强到某市找化工公司联系签订合同等有关事项,双方经协商,签订了购买进口柴油的合同。后因化工公司未能组织足够的货源,致使其不能履行与石油公司的合同。经多次协商未果,石油公司于是找到物产公司,要求物产公司履行合同。遭到物产公司的拒绝后,石油公司以物产公司为被告,要求其履行进口柴油的买卖合同。律师解答:本案涉及居间人的法律地位问题。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可见,居间活动的内容就是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约媒介服务。居间人进行居间活动,应当根据委托人的具体要求,为委托人报告可以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人,给委托人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充任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合同的中介人,使双方订立合同。居间人是中间商,他并不以一方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他既不是委托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也不会为委托人的利益充当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不负履行义务。在本案中,物产公司向石油公司提供购买进口柴油的订约机会,并约定收取一定的报酬,双方成立了居间合同关系。之后,石油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化工公司签订了进口柴油的买卖合同。本案的物产公司既没有代理石油公司与化工公司签订合同,也没有为石油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化工公司签订合同。因此,物产公司与石油公司之间仅为居间合同关系。物产公司作为居间人,对于石油公司与化工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不承担责任。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424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426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第427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居间人是否对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负有履行义务?热线疑问:被告某物产公司经人介绍得知某市化工公司有2万吨新加坡进口柴油业务,但因自己没有此项业务的经营权,于是将此业务介绍给原告某石油公司,并提出要求收取介绍费,石油公司表示同意,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于是原告派副经理李卫强到某市找化工公司联系签订合同等有关事项,双方经协商,签订了购买进口柴油的合同。后因化工公司未能组织足够的货源,致使其不能履行与石油公司的合同。经多次协商未果,石油公司于是找到物产公司,要求物产公司履行合同。遭到物产公司的拒绝后,石油公司以物产公司为被告,要求其履行进口柴油的买卖合同。律师解答:本案涉及居间人的法律地位问题。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可见,居间活动的内容就是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约媒介服务。居间人进行居间活动,应当根据委托人的具体要求,为委托人报告可以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人,给委托人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充任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合同的中介人,使双方订立合同。居间人是中间商,他并不以一方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他既不是委托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也不会为委托人的利益充当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不负履行义务。在本案中,物产公司向石油公司提供购买进口柴油的订约机会,并约定收取一定的报酬,双方成立了居间合同关系。之后,石油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化工公司签订了进口柴油的买卖合同。本案的物产公司既没有代理石油公司与化工公司签订合同,也没有为石油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化工公司签订合同。因此,物产公司与石油公司之间仅为居间合同关系。物产公司作为居间人,对于石油公司与化工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不承担责任。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424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426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第427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居间人是否对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负有履行义务?热线疑问:被告某物产公司经人介绍得知某市化工公司有2万吨新加坡进口柴油业务,但因自己没有此项业务的经营权,于是将此业务介绍给原告某石油公司,并提出要求收取介绍费,石油公司表示同意,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于是原告派副经理李卫强到某市找化工公司联系签订合同等有关事项,双方经协商,签订了购买进口柴油的合同。后因化工公司未能组织足够的货源,致使其不能履行与石油公司的合同。经多次协商未果,石油公司于是找到物产公司,要求物产公司履行合同。遭到物产公司的拒绝后,石油公司以物产公司为被告,要求其履行进口柴油的买卖合同。律师解答:本案涉及居间人的法律地位问题。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可见,居间活动的内容就是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约媒介服务。居间人进行居间活动,应当根据委托人的具体要求,为委托人报告可以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人,给委托人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充任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合同的中介人,使双方订立合同。居间人是中间商,他并不以一方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他既不是委托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也不会为委托人的利益充当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不负履行义务。在本案中,物产公司向石油公司提供购买进口柴油的订约机会,并约定收取一定的报酬,双方成立了居间合同关系。之后,石油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化工公司签订了进口柴油的买卖合同。本案的物产公司既没有代理石油公司与化工公司签订合同,也没有为石油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化工公司签订合同。因此,物产公司与石油公司之间仅为居间合同关系。物产公司作为居间人,对于石油公司与化工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不承担责任。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424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426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第427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