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意外事件迟延运输造成货物损失,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责任?热线疑问:家住A市的李勇因其食品公司货物不足,于2010年7月17日到B市购买商品,并于7月19日在B市铁路分局西站购买一张返回A市的火车票,同时就购买的商品办了托运手续。李勇于当日持票上车。列车在运行5个小时后,因有段铁路被人为破坏已不能使用,导致火车停留长达6个小时。乘客责问其故,列车员并未作出解释,也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安排乘客改乘其他班次的列车。后该辆火车沿原路线返回一段后,改变运行路线,绕路于C站,但按此路线火车将多运行24小时。火车在运行35小时后到达了A市火车站。因火车运输途中停留并改变路线而延误了日期致使李勇的货物到达目的地时已有部分开始变质、腐烂,李勇要求B市铁路分局赔偿因火车误点造成的货物损失。铁路分局认为自己本身无错,铁路受阻非该局的过错,故不予赔偿。李勇对该批货物拒绝接收。货物堆于火车站无人照管,加之天气炎热,导致货物大部分腐烂。李勇索赔未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律师解答:本案的焦点在于承运人对因意外事件迟延运输造成的货物损失, 应否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列车因线路故障中断运行,但在停止运行期间承运人并未告知旅客列车不能正常运输的事由,也未妥善安置旅客,对此,铁路分局存在过错。那么,对迟延运输导致李勇托运的货物部分变质、腐烂,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呢?根据《合同法》第303条的规定,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承运人对于货运合同的货物损失以及客运合同中托运行李的损失,应当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尽管承运人的迟延运输是由意外事件造成的,但其不属于承运人免除赔偿责任的事由,因此,承运人应当对李勇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托运人李勇拒绝接收到站货物时,其应妥善保管或处理货物。对因承运人的过错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承运人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条链接《合同法》第288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第290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291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第298条 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第299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第303条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第309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第310条 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第311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312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意外事件迟延运输造成货物损失,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责任?热线疑问:家住A市的李勇因其食品公司货物不足,于2010年7月17日到B市购买商品,并于7月19日在B市铁路分局西站购买一张返回A市的火车票,同时就购买的商品办了托运手续。李勇于当日持票上车。列车在运行5个小时后,因有段铁路被人为破坏已不能使用,导致火车停留长达6个小时。乘客责问其故,列车员并未作出解释,也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安排乘客改乘其他班次的列车。后该辆火车沿原路线返回一段后,改变运行路线,绕路于C站,但按此路线火车将多运行24小时。火车在运行35小时后到达了A市火车站。因火车运输途中停留并改变路线而延误了日期致使李勇的货物到达目的地时已有部分开始变质、腐烂,李勇要求B市铁路分局赔偿因火车误点造成的货物损失。铁路分局认为自己本身无错,铁路受阻非该局的过错,故不予赔偿。李勇对该批货物拒绝接收。货物堆于火车站无人照管,加之天气炎热,导致货物大部分腐烂。李勇索赔未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律师解答:本案的焦点在于承运人对因意外事件迟延运输造成的货物损失, 应否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列车因线路故障中断运行,但在停止运行期间承运人并未告知旅客列车不能正常运输的事由,也未妥善安置旅客,对此,铁路分局存在过错。那么,对迟延运输导致李勇托运的货物部分变质、腐烂,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呢?根据《合同法》第303条的规定,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承运人对于货运合同的货物损失以及客运合同中托运行李的损失,应当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尽管承运人的迟延运输是由意外事件造成的,但其不属于承运人免除赔偿责任的事由,因此,承运人应当对李勇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托运人李勇拒绝接收到站货物时,其应妥善保管或处理货物。对因承运人的过错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承运人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条链接《合同法》第288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第290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291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第298条 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第299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第303条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第309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第310条 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第311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312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意外事件迟延运输造成货物损失,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责任?热线疑问:家住A市的李勇因其食品公司货物不足,于2010年7月17日到B市购买商品,并于7月19日在B市铁路分局西站购买一张返回A市的火车票,同时就购买的商品办了托运手续。李勇于当日持票上车。列车在运行5个小时后,因有段铁路被人为破坏已不能使用,导致火车停留长达6个小时。乘客责问其故,列车员并未作出解释,也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安排乘客改乘其他班次的列车。后该辆火车沿原路线返回一段后,改变运行路线,绕路于C站,但按此路线火车将多运行24小时。火车在运行35小时后到达了A市火车站。因火车运输途中停留并改变路线而延误了日期致使李勇的货物到达目的地时已有部分开始变质、腐烂,李勇要求B市铁路分局赔偿因火车误点造成的货物损失。铁路分局认为自己本身无错,铁路受阻非该局的过错,故不予赔偿。李勇对该批货物拒绝接收。货物堆于火车站无人照管,加之天气炎热,导致货物大部分腐烂。李勇索赔未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律师解答:本案的焦点在于承运人对因意外事件迟延运输造成的货物损失, 应否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列车因线路故障中断运行,但在停止运行期间承运人并未告知旅客列车不能正常运输的事由,也未妥善安置旅客,对此,铁路分局存在过错。那么,对迟延运输导致李勇托运的货物部分变质、腐烂,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呢?根据《合同法》第303条的规定,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承运人对于货运合同的货物损失以及客运合同中托运行李的损失,应当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尽管承运人的迟延运输是由意外事件造成的,但其不属于承运人免除赔偿责任的事由,因此,承运人应当对李勇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托运人李勇拒绝接收到站货物时,其应妥善保管或处理货物。对因承运人的过错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承运人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条链接《合同法》第288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第290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291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第298条 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第299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第303条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第309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第310条 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第311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312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