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人装修房屋设施,是否属于承揽关系?热线疑问:高某通过房屋中介,购买了一套精装修的二手房。但高某对房屋中的地板装饰并不满意,于是去劳务市场,找到会装修工作的李某,请他为自己重新装修地板。双方约定:报酬为每天100元,直到地板装修完毕为止;装修地板的材料由高某提供,装修地板的工具由李某自备。在装修的过程中,高某都会在现场进行指挥和监督。可令双方都没想到的是,在装修地板的第三天,因为旧地板弹出杂物,致使李某眼睛受伤,花去医疗费共一万余元。为此,李某主张自己和高某之间是雇佣关系,要求高某承担自己的医疗费。而高某却主张与李某是承揽关系,期间出现的危险应当由李某自负。为此二人争执不下,李某将高某起诉至当地的人民法院。律师解答:雇佣关系指的是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一定的劳务,由雇佣人支付相应劳务报酬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指的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后,向其支付报酬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李某在不固定的一个时间段内,依据高某的要求,为其提供装修地板的工作,工具由李某自备,并且提供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劳务。并且,高某按照天数向李某支付报酬,完全是一种支付劳动力报酬而形成的劳务关系,而非以完成一定劳动成果为支付对象的承揽关系。况且,高某还会在现场对李某的工作进行指挥和监督,所以高某和李某之间具有一种特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因此,本案属于雇佣关系。被雇佣人因雇佣行为而受到损害的, 雇主应当对其承担赔偿责任。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请人装修房屋设施,是否属于承揽关系?热线疑问:高某通过房屋中介,购买了一套精装修的二手房。但高某对房屋中的地板装饰并不满意,于是去劳务市场,找到会装修工作的李某,请他为自己重新装修地板。双方约定:报酬为每天100元,直到地板装修完毕为止;装修地板的材料由高某提供,装修地板的工具由李某自备。在装修的过程中,高某都会在现场进行指挥和监督。可令双方都没想到的是,在装修地板的第三天,因为旧地板弹出杂物,致使李某眼睛受伤,花去医疗费共一万余元。为此,李某主张自己和高某之间是雇佣关系,要求高某承担自己的医疗费。而高某却主张与李某是承揽关系,期间出现的危险应当由李某自负。为此二人争执不下,李某将高某起诉至当地的人民法院。律师解答:雇佣关系指的是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一定的劳务,由雇佣人支付相应劳务报酬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指的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后,向其支付报酬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李某在不固定的一个时间段内,依据高某的要求,为其提供装修地板的工作,工具由李某自备,并且提供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劳务。并且,高某按照天数向李某支付报酬,完全是一种支付劳动力报酬而形成的劳务关系,而非以完成一定劳动成果为支付对象的承揽关系。况且,高某还会在现场对李某的工作进行指挥和监督,所以高某和李某之间具有一种特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因此,本案属于雇佣关系。被雇佣人因雇佣行为而受到损害的, 雇主应当对其承担赔偿责任。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请人装修房屋设施,是否属于承揽关系?热线疑问:高某通过房屋中介,购买了一套精装修的二手房。但高某对房屋中的地板装饰并不满意,于是去劳务市场,找到会装修工作的李某,请他为自己重新装修地板。双方约定:报酬为每天100元,直到地板装修完毕为止;装修地板的材料由高某提供,装修地板的工具由李某自备。在装修的过程中,高某都会在现场进行指挥和监督。可令双方都没想到的是,在装修地板的第三天,因为旧地板弹出杂物,致使李某眼睛受伤,花去医疗费共一万余元。为此,李某主张自己和高某之间是雇佣关系,要求高某承担自己的医疗费。而高某却主张与李某是承揽关系,期间出现的危险应当由李某自负。为此二人争执不下,李某将高某起诉至当地的人民法院。律师解答:雇佣关系指的是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一定的劳务,由雇佣人支付相应劳务报酬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指的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后,向其支付报酬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李某在不固定的一个时间段内,依据高某的要求,为其提供装修地板的工作,工具由李某自备,并且提供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劳务。并且,高某按照天数向李某支付报酬,完全是一种支付劳动力报酬而形成的劳务关系,而非以完成一定劳动成果为支付对象的承揽关系。况且,高某还会在现场对李某的工作进行指挥和监督,所以高某和李某之间具有一种特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因此,本案属于雇佣关系。被雇佣人因雇佣行为而受到损害的, 雇主应当对其承担赔偿责任。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