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位时替人办事,约定退休后“得好处”,以为退休后受贿就“没事了”,大错特错。案例背景。老王是中国恢复高考后的第一批大学生,在那个人才紧缺的年代,大学生是各个行业竞相争取的香饽饽。但是老王没有像别的同学一样选择大城市,选择待遇和环境比较好的单位,而是响应国家号召,主动申请去了国家最偏远最艰苦的地方。老王在任期间,兢兢业业,为当地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在老百姓的心中是名副其实的“人民公仆”。更难能可贵的是,老王几十年来抵制住了糖衣炮弹的攻击,从未收受他人任何贿赂,辛苦为民众办事,生活简朴,深居简出。老王的优良品德在同行里是有口皆碑。几年前,老王从岗位上退了下来,就在所有人都认为他终于可以安度晚年时,老王却出事了!原来老王退休后突然生活富裕起来,上门拜访者络绎不绝,并且还开起了宝马,住起了别墅,出入的都是高档会馆和会所,消费层次陡然提升。按照老王退休前的工资和退休金的数额来说,他就是一辈子不吃不喝,也不可能花钱像流水,开好车,住豪宅啊!由于老王的高调做派和日常消费显示其财产来源不正常,这引起了有关部门的注意。经过相关部门调查了解到,原来老王在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为他人牟取非法利益,但都分文不取,而是约定在退休后再收取各方面的“回报”。后来检察院以老王涉嫌受贿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老王辩称:“我在位期间为官清廉,为老百姓办了很多好事,无论什么事情我都没有收受任何贿赂,退休后他们为了感激我给我一些‘感谢费’,这有什么不可以的呢?再说了受贿罪指的是在任的时候,我现在都退休了,国家权力也不在我手里了,人家愿意来感谢我,我当然可以接受了!”最后,法院还是对老王判处了受贿罪,理由是老王退休后获得“感谢费”的原因是其在任期间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时,虽然都是分文不取,但是约定在退休后兑现。这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法庭宣判后,老王得到了应有的惩罚。而老王也只能在监狱里追悔莫及了。律师分析:本案的焦点是退休后收取他人钱财是否构成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由此可见,行贿罪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这就要求其主体要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受贿罪,反之则不构成;另外行贿罪还必须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是利用了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就是说,如果是已经收了他人钱财的,必须还要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案中,老王虽然退休了。但是他是在职期间为他人谋取了不当利益,只是因为特殊原因当时没有收钱,而是在退休以后收取“感谢费”,这就是一种变相的“权钱交易”。所以老王明显是构成了行贿罪,因为我国法律规定,行贿罪中办事和收钱两者只要有一种发生在在职期间,就有可能构成此罪。另外也不必须要求是本人收钱,家属收取钱财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也构成此罪。温馨提示:国家工作人员退休后还是可以接受礼物的,我国法律不会禁止任何正当的来往,因为正常的礼尚往来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但是,“权钱交易”和正常的人际交往还是有区别的,永远都别想钻法律的空子,因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