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瞒着当官的丈夫受贿,以为自己不是官员就够不上受贿罪,大错特错。案例背景。2013年3月某国有企业宣告合并,原A厂和B厂共同组成C厂。这就意味着将会有很大的人事变动,就连原A、B两厂的总经理也都捏了一把汗,合并后这个总经理由谁来做不仅涉及个人还有可能波及整个企业的人事安排。A厂小李和小罗素来和B厂总经理金某关系密切,想着借用这次合并的机会让自己的事业更进一步。于是二人就和金某商议,想去总部“走动走动”。可是该国有企业总部人事部长陈某向来公正不阿,从不收受贿赂,想来想去,金某想起自己的妻子和陈某的妻子是小学同学,因此就想利用这个关系让自己的妻子何某去送礼。某日,何某利用陈某不在家的时间来到陈某的家找到陈某的妻子王某,两人多年不见,免不了一番叙谈。何某羡慕地对王某说:“你看,你这多好,老陈高官厚禄的,你这不愁吃穿,不像我,企业要合并,老金连饭碗都要端不住啦!”王某叹息一声:“哎!可别提了,老陈是个死心眼,送到嘴边的肥肉也不知道吃。下个月我弟弟结婚,我都不知道该给多少钱,给少了人家还得说我抠门,给多了就老陈这点工资怎么够花啊!”何某一听心想机会来了,就从包里掏出五万块钱现金递给王某说:“呀!弟弟要结婚啦,你看我才知道,这是五万块钱给弟弟买个礼物吧!”王某连声说:“不行,不行,不能让你这么破费啊,心意到了就行了,钱你拿回去。”何某佯装生气地说:“那你就是看不起我了,老金要下岗了,看来咱俩以后是不能走动了。”说罢,起身就要往外走,王某赶紧拦住何某,说:“你看你,这说的什么话,我不是那个意思。”何某转过身对王某说:“那就拿着,什么也别说了。”二人相视一笑重新落座,何某接着说:“老金的事,其实我确实挺担心的,你说他要是下岗了,我们娘俩该怎么办啊?”王某看何某确实挺伤心的,又想着给自己送了这么一份大礼,心想陈某这些年来一直也没给家里带来些“额外收入”,自己又不是官,帮朋友说点好话也不算什么事儿,于是就拍拍胸脯对何某说:“没事,你放心吧,老金的事包在我身上!老陈这些年亏欠我的,我的话他不敢不听。”何某感激涕零。果真,不久后,总部发出公告,C厂总经理由金某担任。可惜,没有不透风的墙,2015年此事被告发,王某因受贿罪入狱,陈某也被处罚。王某后悔莫及,她说:“是我不懂法啊!害了我自己,也害了老陈!也苦了我们的孩子啊!”律师分析:本案中,虽然王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她接受贿赂替人办事,数额较大,也构成了受贿罪,更准确地说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此,《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领导干部“身边人”受贿的,以受贿罪论处,如果领导干部与其“身边人”共同受贿,则构成了受贿罪的共犯,都会受到法律的追究。王某收了何某的礼并且为何某办了事,这就是受贿。王某自以为自己不是领导,只是出于朋友的情谊帮帮何某,不会有事的,不想因为自己不懂法害了自己也害了蒙在鼓里的陈某。温馨提示:在我国反腐的建设中,受贿是重中之重,犯罪的一切根源在一个“贪”字上。有些人想利用金钱收获自己想要得到的事业,而另一些人想利用“身边人”的特权既帮了朋友又满足了自己,于是一拍即合。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只有公正会永存,所以踏踏实实做人、认认真真做事才是硬道理,才是发展自己的唯一途径。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