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朋友挪用公款,讲了义气,失了原则,也进了监狱。案例背景。大学毕业后,江涛进入了一家国有企业工作,兢兢业业、恪尽职守,经过几年的努力,他在企业获得了一定地位,也拥有了不错的薪资。毕业五周年聚会上,同学马南了解到江涛目前的情况,主动和他互留了联系方式。后来,马南、江涛还有几个同学偶尔也会有聚会,因而一直都有联系。他们当中,江涛算是打拼得不错了,短短几年,已经有房有车。他们经常开玩笑,要是自己经济困难了,江涛可一定要支援自己,对此,江涛表示自然不在话下。几个月后,马南突然给江涛打电话,说自己欠了别人10万元,被高利贷恐吓,说是第二天还不还钱,就让他好看,他实在是想不到可以找谁帮忙了,求求江涛帮帮自己。江涛一听就着急了,自己手头暂时也没有多余的钱,向别人一下也借不来那么多钱,但是朋友有难,自己也不能见死不救。安慰了马南后,江涛答应他,自己一定会帮他的。不一会儿,江涛想起自己负责的公司的一个项目里恰好有一些资金暂时不用,自己可以支配,以后再还上就行,这样就可以给老同学救命了。由于时间紧迫,江涛没顾得上想别的,马上调出了这笔资金,并亲自把钱拿给了高利贷,确认马南不再有事。之后,由于公司事务繁忙,再加上一时没有多余的钱,江涛挪用的公司项目资金一直都没有补上。然而,三个月后,公司的项目需要动用这笔资金,才发现这笔资金已经不翼而飞,经调查原来是被江涛挪用。于是,江涛因私自挪用公款而入狱。律师分析:本案是关于挪用公款的问题。江涛在国有企业从事公务,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只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符合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中规定的三种情况之一,就构成挪用公款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江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构成挪用公款罪。江涛从公司挪用资金十万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解释,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即江涛符合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情形。另外,他挪用项目资金十万元后,过了三个月也没有补上,最后还是被调查出来,因而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第三种情形。江涛在同学有难时,毫不犹豫地帮助老同学,确实重情义。然而,他也将法规法纪抛诸脑后,完全忘却了法律的规诫,抛弃了心中的原则,这是不理智的。遇到这种情况时,千万不要慌张,一切事情总有些回旋余地。虽然时间紧迫,但也不一定就借不到钱,而且也可以先还一部分,商量再宽限一点儿时间。总之,帮助朋友不光是靠一腔热血,还要动脑子。为此铤而走险,踏上犯罪的道路,搭上自己的前途,自己害了自己,实在不可取。本案中,江涛为朋友挪用公款,讲了义气,失了原则,也进了监狱。温馨提示:一方面,我们立身于世,讲情义本是值得称道的。另一方面,法律对社会全体成员都作出要求,它是我们必须遵守的准则,是我们行为的底线、原则。因此,在有些情况下,我们必须作出选择和妥当的处理。法不容情,即使是为了朋友义气,但触犯了法律,就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