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为自己贪污只要不满五千元就不构成犯罪,多次贪污,终获刑。案例背景。大四的时候,为了找个稳定的工作,李华参加了某省公务员考试,之后进入某市财政局工作,成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这份工作很快就上手了,但是不久后,李华就不太满意这份工作了。因为与其他在企业里工作的同学相比,这份工作薪资低、枯燥乏味、没什么挑战性,也不能很快升职,根本满足不了他现在的生活需求,也没有值得期待的发展前景。但是,好不容易考上了,他又不想轻易放弃,也不想再去经历那种艰苦求职的生活了。向朋友抱怨之后,朋友提出公务员利用职务便利捞一些挺容易的,而且在五千元以下就不算犯罪。于是,他打算利用自己职务的便利,从相关款项中捞一笔,等有一定积蓄后,就去找别的工作,辞去现在的工作。他心想,只要把保密工作做好,就不会被发现,即使万一被发现,那也不构成犯罪。就这样,他开始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每次都未超过五千元,而且好久都没有被人发现。他为此挺得意的,白拿钱的感觉不错,因而每次一有机会,他就会从公款中私自拿走一些,想着过一阵儿就不必如此了。然而,在一次账目清查时,他的行为被发现,他因此被判入狱。他不知道,这样源源不断地侵吞公款,小数目早已累积成大数目了。律师分析:本案中,李华和他朋友的想法是错误的。李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即属于贪污行为。无论贪污多少,都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因为这是对于公共利益的侵犯。另外,贪污公款数额的多少,确实会影响定罪以及量刑,但是他们不知道,未处理的贪污款的数额是要累加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这一款针对的是单次贪污数额不足五千元的情况,情节较轻的不构成犯罪,情节较重的依法构成犯罪。所以,李华的朋友并不了解这个法条,才会给李华造成“利用职务便利侵吞五千元以下就不会构成犯罪”的误解。另外,李华还有一个重大误解,那就是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这一款是针对多次贪污的情况设置的,因而并不是说,只要每次贪污数额很少就不会构成犯罪。对于李华的这种情况,每次贪污公款不到五千元,次数多了之后,也就累积成大数目了,被判入狱并不为过。李华在实施贪污行为之前,本身并不了解相关法律,在经朋友提出不恰当的建议时,也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另外,他也没有查询相关法律再决定自己的行为,而是心存侥幸心理,就去贸然从事了违法行为。总之,由于对相关法律的不了解,李华在生活压力下不自觉地从事了违法行为,最终构成犯罪。想必,他从未想到,毕业后没多久的自己,还没有挣到多少钱,竟然就进了监狱,这对他以后的前途将会产生无可估量的影响。因为不懂法,还有交友不慎,李华终沦落到这样的下场。温馨提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我们不仅要知法,而且要守法,尤其是国家工作人员。能够成为公职人员是光荣的,但这更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因而,国家工作人员不仅要履行日常职务,更应以身作则、知法守法,切身维护法律的尊严。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心存侥幸而去触犯法律的底线,结果只能人财两空。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