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刻字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也是犯法,无心之举换来法律责任。案例背景。黄小仙家境不好,从小上学的费用都是家里东拼西凑得来的。高考过后,黄小仙还是在饭店打了两个月的工才把学费攒够。上了大学后,她更是起早贪黑地做家教、到超市做促销员,勉强维持自己大学的开销。黄小仙心里一直憋着一股气,想着自己一定得出人头地才能对得起自己和父母的辛苦。大学毕业后,黄小仙怀揣着挣大钱的梦想,前往上海闯荡。还别说,黄小仙的运气不错,一到上海就在大学校友的引荐下进了一家大公司上班。说到黄小仙的这个工作还真是让人羡慕,公司待遇高、福利好,最主要的是还和黄小仙的专业对口。所以,黄小仙上班特别积极,每天都第一个到,最后一个离开,就希望能在试用期结束的时候转正。黄小仙的努力没有白费,国庆节放假前她的转正通知也下来了。黄小仙特别高兴,想着自己终于迈出了成功的第一步。国庆节没有什么事情,黄小仙就想着放假期间去哪里旅游,犒劳一下自己为转正付出的辛苦,也庆祝一下自己转正,顺便见见世面。于是国庆节放假的时侯,黄小仙就和几个朋友一起到西安游玩。一行人到了西安,找了一家宾馆安顿下来,就计划游玩的路线。黄小仙说:“到了西安,得先品尝一下西安的肉夹馍和羊肉泡馍!这个世界上唯有美食和爱情不可辜负,你们说是不是啊?”几个人都随声附和:“对的!对的!我们应该先从吃的开始。”就这样,他们第二天就先去品尝了西安最正宗的美食。随后他们就到了一处著名的风景区游览,大家吃了好吃的,一路上谈天说地,兴致非常高,突然一个朋友念了一句“挥斥方遒,激扬文字”,黄小仙一听,想着自己这么多年的努力总算有了结果,此句十分符合自己的现状,特别兴奋地说:“这句话是我现在的真实写照啊!你们看这里的风景这么美,有没有想要展翅高飞的冲动啊!既然说到‘激扬文字’,我得在这里留个念!”说着从包里拿出钥匙就要在古迹上刻字留念。一个朋友从旁急忙制止黄小仙,并说这是违法的。黄小仙不信,嘴里还嚷嚷着:“看你胆子小的,这怎么能是犯法呢!不就是刻几个字吗?”说着就直接在古迹上刻字了。黄小仙快刻完的时候,景区的管理人员发现了她,称黄小仙对文物造成了破坏,触犯了法律,并且说景区管理处已经报了警。黄小仙一听傻了眼,自己就是一时高兴刻几个字,这就犯了法了?律师分析:黄小仙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家法律。通常,人们在游览名胜古迹时,无论是出于对人类智慧的感叹,或是对浑然天成的崇拜,都会感由心生,刻下名字,或者“某某到此一游”的字句。但是,国家级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不能随便刻字的,无论刻什么,都是对文物的破坏。黄小仙一行人游览的景点属于名胜古迹,所以黄小仙的行为对文物造成了破坏,触犯了法律,要受到制裁。如果是一般的旅游风景区,刻字的行为造成的危害性较小,一般会给予行政处罚。如果是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游客将为随意刻字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黄小仙因为不懂法,才会在游览名胜古迹的时候乱刻乱画,导致自己触犯了法律。如果黄小仙毁坏的是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还要负担刑事责任。对此,我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有着明确的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温馨提示:“××到此一游”的字样在诸多名胜古迹随处可见,甚至在长城这样的著名古迹上,都已形成了难以掩饰的累累伤痕。这严重影响了古迹原样,有损古迹的保存年限,并且也是没有素质的表现。在此提醒广大读者,我们去旅游的时候要加强自律,要有爱惜古迹的意识。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