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他人合伙“绑架”自己,敲诈父母的钱财,在玩闹之间进了监狱。案例背景。张先生与李女士夫妻二人均为某大型上市公司的创始股东,近些年,随着公司良好的发展势头,夫妻二人变得越来越富有。某日,一个神秘电话打破了他们原有的平静生活。电话是夫妻二人的独子小张打来的,在电话中小张告诉父母自己被一伙人绑架了,要求父母缴纳100万元的赎金,否则自己的性命将不保。挂掉电话之后,张先生夫妻二人十分惊慌,一方面着手准备赎金,另一方面及时与警方取得联系,希望警方能够破获案件,保证自己孩子的生命安全。在接到报案后,警方相关领导十分重视,成立专案组专门处置这起恶性案件。经过严密的侦查布控,张先生按照警方的指示交付赎金。在交付赎金的现场,警方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某与赵某。根据王某与赵某进一步的交代,在一间歌舞厅里,其他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然而经过审讯,令警方和张先生夫妻二人都没有想到的是,小张根本就没有被绑架,这只是他自导自演的一出闹剧。原来张先生夫妇二人整日忙于公司的事务,而无暇对小张的生活、学习进行关心和督导。自小生活殷实的小张过惯了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太子爷”生活,缺少父母管教的小张整日和一群不良青年厮混在一起,吃喝玩乐,不思进取。最近因为常与小张在一起玩乐的赵某新换了一辆跑车,很受朋友追捧。小张觉得自己的风头被赵某抢光了,十分没有面子,就决定自己要买一辆更好的跑车来压过赵某。但是小张的父母对于小张的无理要求断然拒绝,这让小张成了朋友取笑的对象。无奈之下,小张想出了自己绑架自己的方法,与几个朋友串通导演了这场闹剧。在被警方发现后,小张觉得自己这是在敲诈自己父母的钱,是自己家的私事,不用负什么责任。但是当警方正式以敲诈勒索罪批捕小张的时候,小张才明白自己所做的事竟然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自己的不懂法最终害了自己,也毁了自己原本美好的前途和生活,真是悔之晚矣。律师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小张及几个朋友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刑法中所称的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小张伙同朋友,对父母谎称自己被绑架,虚构自己人身自由被限的事实,利用张先生爱子心切的心理来达到恐吓的目的,最终以非法手段获取钱财。虽然小张是被害人张先生夫妇的独生子,在道德的思维理解上可以原宥的。但是从国家法律制度层面上考量,小张及其朋友的行为是严重触犯法律相关规定的,破坏了安定的社会秩序,损害了相关的法益保护,所以尽管受害人是小张父母,小张可以得到被害人原谅,但是仍然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接受法律的审判和处罚。在这里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将小张等人实施的敲诈勒索行为与绑架行为进行区分。绑架罪要求行为人确实实施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同时被害人与被勒索财物人是不同的,而在本案中,由于客观上并不存在小张被绑架的事实,所以本案的被害人就是张先生夫妇,这与被勒索财物人是同一的,所以本案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案件而绝非绑架案。综合案件情节,小张等人的行为符合法律对于敲诈勒索罪的要件规定,应当根据涉案金额、其他法定、酌定情节来综合认定,作出刑罚判决。小张等人因为自己对法律的无知,做出违反法律的事情,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惩罚。温馨提示:法律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旨在维护正当的社会关系。法律通过禁止某种社会行为的发生来保护社会秩序以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通过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索取公私财物的敲诈行为是法律所明文禁止的,敲诈的对象无论是自己的亲属与否,实施者都将因自己的行为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所以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学习基本的法律常识,凡事三思而行,作为青少年而言,应该加强与父母、新人的沟通,正确表达自己的诉求,而不是用极端的方法来获得自己想要的,否则只会伤害家庭,伤害自己。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