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为盗窃数额小就没事,多次盗窃后进了监狱。案例背景。杨某年近三十,平日里无所事事,不务正业,就喜欢上网吧玩游戏。但杨某又没有正当的收入来源,常常苦于没有网费。有一次,杨某网费用光之后从网吧出来,在街上随意游荡,走到一处小巷,发现有一户人家二楼窗户没有关上,杨某一时兴起,攀着一楼的防盗窗就爬了上去,进入了二楼房间。正好房间内没有人,杨某就在房间内四处搜寻,想着拿一些钱正好又可以去上网了。果然,杨某在一个抽屉里发现了500元钱,连忙装进口袋,四处张望,没有被发现,杨某迅速再从窗户返回街道,拿着500元钱去上了网。自从这次不劳而获之后,杨某就上了瘾。从此之后,杨某走上了盗窃的不归路,从入室盗窃到街头车站盗窃,被抓数次都因为数额较小,被教育一顿之后就放了出来。杨某尝到甜头之后,更加不可收拾,一错再错。终于有一天,杨某因为多次被抓到派出所,警察开始对其立案调查,调查发现杨某多次盗窃数额达到了两万元以上,于是移交检察院进行处理。最终检察院以盗窃罪对杨某进行起诉。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杨某犯盗窃罪,处以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被刑事拘留后杨某十分郁闷,明明自己在网上看到盗窃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的,为什么自己会被起诉?庭审后,杨某才清楚,原来多次盗窃也同样构成犯罪,法律并没有空子可钻,一切都怪自己好吃懒做,此时才后悔万分,但等待杨某的却是避不开的法律制裁。律师分析:杨某多次小额盗窃的行为同样构成盗窃罪。杨某虽不知自己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以为自己能够钻法律的漏洞,但其主观上确实是想非法占有别人的财产,客观上多次实行了盗窃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杨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关于刑期方面,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关于盗窃数额的规定,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规定盗窃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为数额较大,盗窃财物价值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盗窃财物价值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各地根据具体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治安状况在以上幅度内确定。无论各地是何标准,在本案例中,杨某多次进行盗窃并且盗窃数额达到两万多元,所以,法院判决杨某一年零六个月的刑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另外,刑法中对于“多次盗窃”的界定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案例中杨某盗窃次数明显超过法律规定次数,属于多次盗窃。温馨提示:多次进行数额较小的盗窃同样构成盗窃罪,并且盗窃数额并不是以单次盗窃数额进行计算的,而应当是累计盗窃金额。现实中往往有人误解法律的含义,自以为看到了法律的漏洞,加之内心的贪欲,不断进行盗窃,走上犯罪的不归路,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后悔终生。因此,知法懂法是现代公民所必需的。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