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生活所迫抢劫救灾物资,结果沦为抢劫犯,并落得个“重刑”处罚。案例背景。某村的张某生活十分窘迫,往往吃了上顿没下顿,平时又有些好吃懒做,导致日子过得很是艰难。前些天,该村附近地区发生了强降雨,地势低的村庄发生了洪涝灾害,灾情比较严重。外界不断伸出援手,向该区域捐献钱物。张某所生活的村庄因为地势较高,躲过一劫。此时此刻,看着送往灾区的物资经过自家村子,张某动起了救灾物资的心思。张某集合了村里几个游手好闲的青年,与几人商量好之后,决定改天拦住运送救灾物资的车辆,以志愿者的名义要求把物资交给他们几个向灾区发放。第二天,张某带领几人到村里大路上,将一根木头横在路中间。等运送救灾物资的车辆到达时,无法通行的运送人员下车寻找解决方法,这时张某几人走了过去,说明自己可以帮助他们把救灾物资送去,但要求将其中一部分救灾物资卸下车。运送人员听后,马上反应了过来,立即拒绝,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说明这是救灾物资,灾区非常需要这些物资。但张某等人被识破后,便强词夺理,说自己也是灾区人民,救灾物资也应该给自己一部分,并且强行上车开始卸下救灾物资,无奈之下运送人员报了警。等警察赶到之时,张某等人已将大部分物资搬走了。警察向运送人员了解情况之后,决定立案调查。不日,张某等人被拘留,之后检察院以抢劫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张某等人犯抢劫罪,并且因为抢劫救灾物资,属于加重情节,判处十二年有期徒刑。张某在狱中痛哭流涕,后悔万分,没想到自己的一时冲动致使自己在牢狱中度过十余年。张某本以为抢走救灾物资不会有什么影响,没想到反而是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不懂法的代价将使张某后悔终生。律师分析:张某抢劫救灾物资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抢劫罪并且有加重处罚情节,应当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对抢劫罪进行了规定,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枪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张某的行为正是触犯了此条规定。抢劫救灾物资之所以是抢劫罪的加重情形,是因为抢劫救灾物资严重侵害了公共利益,属于严重违背道德的行为。抢劫救灾物资的严重性在于可能造成对救灾的阻碍,急救物资不能及时送到甚至可能危害到受灾人民的生命安全。同时,这种行为也是为所有良知道德所谴责的,一方受难,八方支援,然而援助之手却被抢劫救灾物资的罪犯所截断,是道德和法律都不能容忍的。案例中的张某,虽然不清楚法律对此作出的规定,但其主观上是想占有救灾物资,客观上也实行了抢劫救灾物资的行为,因此,构成抢劫罪。抢劫罪中抢劫救灾物资的属于加重情节,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对张某的定罪量刑符合法律规定。张某虽然不知道法律对此严厉打击,但其强行抢走救灾物资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性,对其实施法律制裁是有很大法律意义的,既可以惩戒教育其本人,也安抚了人民群众。温馨提示:抢劫救灾物资属于抢劫罪中的加重情节,应当加重处罚。现实中,法律意识不强、受教育程度不高的人,往往认为救灾物资发放具有随意性,对于救灾物资的重要性没有深刻了解,从而容易犯下抢劫救灾物资的罪行,不仅令广大人民伤心,同样也会使自己受到法律的制裁,后悔终生。因此人们应当学习法律知识,了解救灾物资的重要性。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