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要回欠款而绑架债务人,索债索出了刑事责任,都是不懂法害了自己。案例背景。2011年春天,王风结识了做生意的赵铭,两人相谈甚欢,一时间亲密无间,成了要好的朋友。不久,赵铭向王风借款5万元钱,王风很爽快地答应了。赵铭还给王风写了欠条,约定两年后还款。但是,借款期满后,无论王风怎样催促、请求赵铭还款,赵铭都不予理会。某天,王风在街上遇到了赵铭,赵铭开车把王风送到了家,当晚赵铭在王风家吃晚饭。席间,王风提到了赵铭的车,称车子坐着很舒服,看着也气派,一看就是新车。赵铭说实不相瞒,自己最近生意红火,赚了不少钱,这辆车的确是新买的。听到这里,王风变了脸色,既然赵铭没钱还自己,买车怎么就有钱了,而且明明最近赚钱了。于是王风又提出让赵铭尽快还钱。赵铭称过两天就还,结果半个月过去了,也不见赵铭有还钱的动静。王风找到了赵铭的公司,赵铭说自己是要还钱的,只是前几天刚买了一套房子,实在没有钱还给王风了。王风顿时火冒三丈,要求其马上还钱,不还钱自己就不走了。赵铭一开始还劝说王风离开,后来不耐烦了,就让保安把王风轰出去了。王风回到家里越想越生气,感觉赵铭不是当初认识的赵铭了,看来自己不用点非常手段是不可能要来钱了。王风立即采取了行动,他找了一群打手,将赵铭绑架了,并威胁赵铭的家里人,如果不还钱就撕票。赵铭的家人非常担心赵铭的安危,就拨打了110。经过警察的一番行动,成功抓获了王风,解救了赵铭。王风很不服气,他认为自己只是要回属于自己的钱,没有犯法,充其量是手段过激,但也只是想吓唬吓唬赵铭,如果赵铭家不还钱,也不会真的撕票,毕竟曾经是朋友。经历了这件事,赵铭明白了许多,归还了王风的5万元,也原谅了王风。但王风仍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律师分析:王风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拘禁,是指关押、禁闭、使其失去人身自由。王风为了讨回债务,非法拘禁了债务人赵铭,并逼迫赵铭的家人还钱,在主观上属于故意。此外,在客观上,其行为也造成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犯罪构成要件都具备了,因此,王风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其实,王风在多次索要欠款无果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且之前王风和赵铭签过欠条,有欠条为证,王风胜诉的可能性极大。但王风选择了一种极端的方法来解决矛盾,尤其是这种方法还违反了法律。有人提出了疑问,王风绑架赵铭,为什么不是绑架罪,而是非法拘禁罪呢?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在因果关系方面,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一般没有恩怨和其他往来,行为人的目的就是通过绑架的实施达到勒索钱财的目的,或通过扣押人质获取其他非法利益,而非法拘禁罪较多地表现为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因纠纷和其他利害关系而产生,在案发的起因上,被害人往往有过错。本案中赵铭借钱拒不归还,他本身就存在过错。而且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不过不是所有因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案件就都是非法拘禁。例如,本案中若王风向赵铭家人索要10万元,则构成了绑架罪。所以区分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还要根据具体情节。总而言之,王风本可以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用法律来索回欠款,可他却选择了法律所不允许的手段,结果索出了刑事责任,都是不懂法害了他!温馨提示: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要自以为是。千万不要做自认为不违法的事情,不明白时要查查法条,看看法律书籍,确定自己将要做的事是不是违法。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