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过失致人死亡也是犯罪,被依法逮捕时抗拒抓捕致警察重伤罪上加罪。案例背景。苏强和陈生是美华钢厂的工人,平日关系非常好,工作不忙的时候还会小打小闹一下。一天,两人在交谈过程中又开始了争吵,结果苏强一时激愤推了陈生一下,谁知陈生正好撞上了身后的钢筋,致使陈生脾脏出血。苏强立即将陈生送往医院,但陈生还是经抢救无效死亡。因为此事,苏强懊悔不已,虽然自己不是故意杀害陈生的,但他的死毕竟和自己有关。苏强于是积极办理陈生的后事,并在经济上资助陈生的家人。一天下班后,有警察来抓捕苏强,称苏强致人死亡,已构成犯罪。但苏强坚持认为,自己与陈生是好朋友,也不想让陈生死,因过失犯的错误不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况且自陈生去世后,自己也是情绪消沉,受到了很大伤害,自己对陈生家人也很慷慨。苏强拒绝被逮捕,双方僵持不下,苏强趁其中一个警察不备,拿起身后的小铁锹猛砸其头部,该警察当即倒在地上,不省人事。幸亏抢救及时,但该警察因头部受到猛烈打击,失血过多,造成重伤,无法再做警察了。苏强被提起公诉,最终,苏强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加重处罚。在狱中,苏强忏悔自己的所作所为,悔不当初。如果苏强懂法,就不会妨害警察执行公务,也不会被加重处罚。都是不懂法害了他!律师分析:苏强推陈生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首先,要认定此次事件是否属于意外事件。苏强作为钢厂的职工,应该很清楚地知道,工厂有很多锋利的钢铁材料,将人推倒会有什么样的后果,这里面不存在任何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因此,该事件不属于意外事件。此外,之所以认定苏强是过失而不是故意,是由于苏强或许已经预见到将陈生推倒可能会有危险,但是轻易地相信可以避免;或者根本由于疏忽大意就没预见,导致了结果的发生。因此,应认定为过失。由于苏强的无意之举,造成了陈生死亡的后果,因此,苏强的行为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苏强不了解法律,不知过失致人死亡也是犯罪,在被抓捕的过程中使用小铁锹殴打执法人员,属于使用暴力手段抗拒抓捕,构成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罪,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及在一定条件下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或者以暴力、威胁以外的方法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苏强在妨害公务过程中,导致某警察重伤,既构成妨害公务罪,又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按想象竞合的原则,重罪吸收轻罪,按故意伤害罪定罪,从重处罚。想象竞合犯,亦称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最终苏强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罪被数罪并罚,加重惩罚。数罪并罚,是指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苏强因为不懂法,不知过失致人死亡也是犯罪,结果抗拒抓捕致人重伤,罪上加罪,悔不当初。千万别让不懂法害了你!温馨提示:虽然当事人是无意之举,但是当其能够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仍做出了该行为,并造成了他人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那么就会承担一定的责任。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