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为与十四岁少女发生性关系,只要是少女自愿就没事,结果处罚更重。案例背景。22岁的郝志在一次和朋友聚餐吃饭时,遇到刚好在同一家饭店和同学过13岁生日的茗溪,郝志觉得茗溪长得好看,便对朋友夸下海口说:“看到那边那个美女了没,我今天一定要搞定她。”说完,郝志便端着酒杯走了过去。得知今天是茗溪的13岁生日,郝志豪饮了三杯,说了祝福生日快乐的话之后又唱了一首情歌送给茗溪作为生日礼物。茗溪觉得这个男人成熟浪漫,加上同学们附和便邀请郝志一同玩。晚上散场的时候,郝志主动提出要送茗溪回家,茗溪也并没有拒绝。自此之后,郝志一连几天给茗溪送早餐、接茗溪放学。缺乏父亲关爱的茗溪渐渐地依赖并且爱上了郝志。这样,郝志和茗溪顺理成章地成了男女朋友。一次,郝志邀请茗溪去自己的家里玩,郝志吻了茗溪,茗溪并没有拒绝,当郝志提出来想要进一步得到茗溪的时候,茗溪也点头应允了。郝志和茗溪发生了性关系。从此之后,郝志和茗溪的关系又更亲密了一些,茗溪还多次去过郝志的家里。时间久了,茗溪的妈妈发觉茗溪有些不对劲,找茗溪聊天谈心,茗溪便把她和郝志的事情都告诉了妈妈。茗溪的妈妈觉得这件事情重大,自己的孩子才刚刚过了13岁生日,还不满14岁呢,便将这件事情反映给了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过调查,认为郝志确实犯了强奸罪,遂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是,郝志却觉得自己很冤枉,自己与茗溪发生性关系,也是经过其许可的,自己根本没有强奸的故意和行为,怎么就构成了强奸罪呢?事后听警察一说才知道,与不满14周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不论其是否同意,都构成强奸罪。郝志这才恍然大悟,真是不懂法害了自己呀!此时,后悔也晚了。律师分析:本案中郝志虽然和茗溪是男女朋友关系,并且郝志与茗溪发生性关系也得到了茗溪的同意,但是郝志的行为还是触犯了我国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认定;而不论幼女是否愿意,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并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认定行为人实施了奸淫幼女的行为。这样的规定,是由于幼女涉世未深,不知道自己所做的事情会给自己带来多大的影响,对于自己行为的性质没有一个清晰的把握。对于侵犯幼女的强奸行为,刑法上还有从重处罚的规定,因为犯罪分子明知是幼女,依然实施强奸行为,表明他的主观恶性较深,得到的惩罚也理应加重。就像案例中的郝志,虽然其与茗溪是男女朋友,与茗溪发生性关系也得到了茗溪的同意,但是郝志的行为仍然属于明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即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并且会在强奸罪的基础上对其从重处罚。正是郝志不懂法,又玩世不恭的态度,导致其走向犯罪的道路。温馨提示:强奸罪,不仅在违背妇女的意志而与其发生性关系时才构成,如果是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管幼女是否愿意,只要行为人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都构成强奸罪。对于后一种情况,可能了解的人不多,因此许多人在觉得自己没有错的情况下就触犯了法律。就像本案中的郝志,便是因为自己不知道即使幼女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也构成强奸罪,才触犯了法律。所以,我们在做任何事之前都要先考虑一下这样做是不是合法,不要因为不懂法而害了他人,也害了自己。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