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欺骗、强迫他人捐献器官也是犯罪,为挣钱不择手段,终获罪。案例背景。张强在一次和朋友吃饭的时候结识了陈维。张强觉得陈维为人热情、待人真诚,某天,陈维约张强出来喝酒,开始倾诉自己的苦恼:“我有一个患肾病的妹妹。我这个妹妹自小体弱多病,一直也没有过孩子该有的童年乐趣。现在终于长大成人了,也交了男朋友,都已经谈及婚嫁了却不料又查出了肾病。这不男朋友也离她而去了,现就剩下我俩相依为命,目前也找不到合适的肾源,真是愁死我了。”第二天,陈维还带着张强去看望了他的妹妹。张强与陈维的妹妹一见如故,相谈甚欢。有一次,陈维同张强开玩笑说:“要是你能捐肾给我妹妹就好了,看你俩这相谈甚欢的样子,真希望你能做我的妹夫。”在这之后,张强就有了一个大胆的想法,他要捐肾给这个女孩,要让她健康。张强将自己的想法说给了陈维听,陈维当然是非常同意的,这正是他想要的结果。这以后陈维一直陪着张强做各种检査,而张强的检查也都毫无例外地符合条件。就这样,张强捐出了一个肾。但是,自从张强出院之后,他就再也联系不到陈维,也联系不上陈维的姝姝了。张强越想越觉得事情不对劲,越觉得事有蹊跷,遂向自己在公安机关工作的朋友咨询了此事。张强的朋友一听,便知道了其中蹊跷,带着张强去公安机关立了案。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法院的审理,张强才知道了陈维所说的一切都是假的,陈维的目的就是想要欺骗张强让他捐出自己的肾,而陈维却拿着这个肾去卖了个好价钱。经过法院的审理,认定陈维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但是,陈维却辩解说:“虽然我是对张强说了谎,但是张强能捐出他的肾完全是自愿的呀,我怎么就犯了故意伤害罪了呢?”其实,陈维就是因为不知道我国刑法规定欺骗或者强迫他人捐献器官的要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律师分析:本案中,陈维以为自己说服张强自愿捐出器官就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他却不知道即使张强是自愿捐出器官的,陈维用了欺骗的手段,这依然是构成犯罪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即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无论行为人是没有经过本人同意而摘取了其器官,还是行为人经过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同意而摘取了其器官,还是行为人以强迫、欺骗的方式让他人自愿捐献了器官的均会构成故意伤害罪,严重的造成他人死亡的还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陈维正是因为自己不知道刑法有这样的规定,还以为自己是在合法的范围内行事,而在不知不觉中就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温馨提示:生命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最重要的权利,这样的权利一旦被侵犯就很难回到最原始的状态,所以法律对这部分权利给予了更多的保护,不允许生命健康权被随意侵犯。无论陈维是出于什么样的原因去欺骗张强捐出自己的肾的,他都逾越了法律的底钱,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惩罚。在此,提醒广大读者,爱护自己的器官,不卖肾,爱护他人的器官,不打歪主意。不要像陈维一样因为自己不知道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也是犯罪而伤害了他人,也把自己送进了监狱。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