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不洁食品致使大家严重食物中毒,不知此也能构成犯罪,后悔不已。案例背景。张某在小区附近开了一家超市,开业不久货源还不是很充足,经常联系各种厂家进货。张某看到其他超市里面销售的一种面包比较畅销,口味比较受大众欢迎,询问过一些购物者之后,张某也决定去进一些货拿来卖。于是张某按照面包包装上面的厂家电话打过去,与厂家进行联系,厂家表示很愿意与其合作,让张某挑个时间来厂里签个合同,张某欣然答应。过了几天,张某找人帮忙看店,自己去了面包厂签合同。来到面包厂之后,张某看到厂家生产环境十分恶劣,做出来的面包很不卫生,很可能导致顾客食物中毒。张某心里开始嘀咕,到底要不要与面包厂合作呢?再一想,其他超市也都在卖,自己为什么不可以卖呢?反正也没出过事情,还是签了合同赚钱要紧,就算食物中毒了,来找厂家就行,也不关自己的事情,自己最多帮助他们来追究厂家责任就可以了。想到这里,张某决定还是和面包厂合作,将面包进回超市进行销售。刚开始并没有发生意外,但随着购买该种面包的顾客不断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经过相关部门调查,发现是面包的问题。受害者集体来到销售面包的超市向张某讨要说法,张某指出应该追究厂家责任,但受害者们并不接受并且报了警。警方介入调查发现该食物中毒事件导致很多居民严重食物中毒,超市经营者已经触犯刑法,检察院向法院提起诉讼。张某后悔不已,以为自己只是代为销售,没想到销售不洁食物导致大家严重食物中毒也构成犯罪。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啊!律师分析:该面包厂制作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面包的行为以及该超市故意销售该面包厂生产的面包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该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超市老板张某在知情的情况下,购进了面包厂生产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面包,侵犯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并且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该罪在主观上一定是故意的,这里所指的故意并不是指生产厂家以及销售者故意要用食品毒害消费者,而是指厂家和销售者对可能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销售者在面包厂没有进行卫生标准检验就将这些面包在市场上进行销售,很明显对此是采取了放任的态度,而且销售者所在小区的居民因食用这些面包也出现了食物中毒的现象,因此,该超市需要对此事负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张某经营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物,造成附近居民集体食物中毒事故,符合上述刑法条文的规定,应当依法定罪量刑。温馨提示: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物同样构成犯罪,构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该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即为明知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可能造成对人体的危害,依旧进行销售。现实中人们往往忽略了销售者的责任,认为食品是厂家生产出来的,只需要追究厂家的责任,这是不正确的,法律责任必须追究到位,销售不合格食物也可能构成犯罪。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