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骗取保险金,虚报被盗窃财产数额,因不懂法而犯了罪。案例背景:刘强是钢材货物经销人。一次,有买家向刘强购买钢材,但是两个月后才能提货,刘强便将这批钢材存放到了仓库中。为了安全起见,刘强为这批钢材投保了200万元的财产险。钢材放进仓库一个月后,某日深夜,仓库看管人员巡视完之后,一个盗窃团伙潜入了仓库,偷走了价值100万元的钢材。翌日,刘强发现了钢材被盗的情况,立即报了警并通知了保险公司。刘强心想,这次的钢材被盗事件将导致自己不能向买家及时交货,要赔付给买家30万元的违约金,于是在向保险公司申报被盗数额的时候,刘强并不是申报了被盗损失的100万元,而是申报了130万元。保险公司按照刘强申报的130万元赔付了他。保险公司月底结算的时候,经理发现了刘强的这一情况,觉得事情严重,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经过调查,认为保险公司所说属实,刘强触犯了刑法关于保险诈骗罪的规定,将刘强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是刘强对此事却很不解。刘强觉得自己交了保费,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额本就是理所应当的事情,自己申报的130万元也正是自己因为钢材被盗事件而遭受的损失呀,怎么就犯了保险诈骗罪了呢?经过法院的审理,刘强才知道自己之所以触犯了保险诈骗罪的规定是因为自己多申报了被盗财产数额,申报被盗财产数额只能申报实际的受损数额,而自己所要承担的对买家的违约赔偿的数额并不在保险范围之内,所以自己才会触犯了法律。虽然刘强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也悔不当初,但是为时已晚,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制裁。律师分析:保险诈骗,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关于保险诈骗罪,刑法规定了五种行为方式:(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本案中刘强的行为属于第(二)种,即投保人故意夸大了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保险的作用之一是保护投保人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害时不至于措手不及。对于投保人来说保险是一种风险投资,但是绝对禁止投保人通过保险事故获得额外的利益。因为这种做法将危害保险公司的利益,也将破坏保险本身的含义。本案中,刘强的行为正是违反了保险的这一初衷,他通过虚报被盗数额获得了多余实际损失的赔偿,侵犯了保险公司的利益,同时也触犯了刑法关于保险诈骗罪的规定。温馨提示:保险遵循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导致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根据保险责任的范围对受益人进行补偿,但是,这一损失补偿仅仅是在保险责任的范围内,投保人、受益人不能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利益,否则,这一原则也将无用,所以刑法规定,故意夸大损失、骗取保险金的也同样是触犯了保险诈骗罪的规定,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投保时,如果像本案中的刘强一样,因为不懂法律关于保险诈骗罪的规定,就想通过投保获取本不属于自己的利益,就会触犯法律,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