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朋友“两肋插刀”夹带大量黄金通关,自己已成走私贩却全然不知。案例背景。罗某是香港人,没什么文化,父亲去世的早,初中毕业后他就外出打工。罗某在一家酒店打工期间结识了一个很要好的朋友强某。强某是深圳人,和罗某一样是单亲家庭,也是初中毕业后就混迹社会。两人一见如故,恨不得都穿一条裤子。后来强某的母亲得了重病,需要人长期照顾,强某就辞职回深圳了。2013年10月1日,罗某接到了强某从美国打来的电话。强某告诉罗某,其已经随老乡来美国打工了,现在在一家汽车修理厂,其老板听说现在香港黄金的价格下跌了不少,就想买点回来在美国卖。强某的老板还称,如果哪位员工能帮其从香港买到黄金,就升他为经理。强某为了升迁,于是想起了自己的好朋友罗某,希望罗某能帮帮忙。罗某心想兄弟的事就是我的事,为朋友两肋插刀也是应该的事。于是,罗某按照强某的指示购买黄金放到了自己准备通关所穿的运动鞋内。然而,罗某在出关时被海关人员发觉其步伐沉重,于是将他截停调查,结果在罗某的运动鞋底内起出四条金条,共重四公斤,约值120万元。罗某因涉嫌走私黄金被海关人员拘捕扣查。律师分析:走私黄金属于走私贵重金属。走私贵重金属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的行为。由于本罪的构成要件中主观要件方面要求行为人是必须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属于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或其他贵重金属仍然决意携带、运输、邮寄其出境。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为贵重金属或虽知道为贵重金属但不知道其是属于国家禁止出口而运出国(边)境的,就不构成本罪。如果构成犯罪的,可以他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定罪。本案中,由于罗某是受强某指示,其并不知黄金为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因此其就不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但是罗某携带黄金数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刑事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罗某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的刑事处罚。温馨提示:我国刑法中的走私罪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其下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等罪名。对于走私贵重金属罪,我国刑法对其的规定比较特别,有“流向之区别”,即从国内向国外走私贵重金属,定走私贵重金属罪;从国外向国内走私贵重金属,定走私(普通物品)罪。该罪的构成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贵重金属,是指具有高价值性或稀有性的金属及其含有贵重金属成分的各种制品、工艺品等。走私一般的非贵重金属或没有被国家列为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不构成本罪。其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黄金、白银或其他贵重金属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出国(边)境的行为。再次,对于本罪的主体,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即一般主体。单位有时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最后,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为贵重金属或虽知道为贵重金属但不知道其是属于国家禁止出口而运出国(边)境的,不构成本罪,但可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