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良商家只顾赚钱,完全不知卖假货也能构成犯罪,得不偿失。案例背景。袁某今年30岁,福建厦门人,26岁时随朋友来到广东,一直在广东做运动鞋的批发生意。后来随着市场经济下行压力的加大,运动鞋市场疲软,生意越来越难做,有时候还亏钱。袁某在做运动鞋批发生意的过程中,发现越来越多的人都倾向于购买国外有名的大品牌运动鞋,于是袁某为了赚钱就动起了歪脑筋。2014年10月1日,袁某回到老家厦门,开始从事假冒国外著名运动鞋“迪耐”的批发生意。当袁某妻子担心这样做会违法时,袁某却认为,反正鞋不是自己生产的,自己只是销售,而且假冒的鞋对人的健康又没有什么影响。于是袁某心安理得地做起了这样的买卖,并找到河南人李某为其生产假冒“迪耐”鞋。2015年1月1日,袁某通过以前积累的客户资源,将正品500多元一双的“迪耐”以150元的批发价发往全国各地,数量达1万多双,案值数百万元。就在袁某等着客户返款大赚一笔的时候,警察找上了门并告知袁某,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警察将袁某的店进行了查封,并将袁某带回所里接受调查。袁某这时才明白,原来卖假货是能构成犯罪的。律师分析:袁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袁某的行为主要是以假充真,即以假的“迪耐”鞋冒充真的“迪耐”鞋。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处罚,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根据行为人销售金额的不同,分为了四个档次:一、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二、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三、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四、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袁某的销售金额达150多万元,因此其将会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的刑事处罚。温馨提示: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是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一般刑事处罚规定。该罪的构成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生产者、销售者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从中牟利的故意,即行为人具有制假、售假的主观故意。如果是因为行为人辨认失误,误把次品当作正品出售的,就不能作为犯罪处理,其应承担民事责任。第二,生产者、销售者在客观上实施了“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行为。第三,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只有在销售金额超过五万元时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的销售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就不构成犯罪。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第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主体是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