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他人发生冲突后,泄私愤毁坏他人汽车后获罪。案例背景。杨某在大排档吃饭时,与邻桌王某发生冲突,二人打了起来,但因为杨某身材较瘦,在打斗中吃了亏。王某打了杨某之后开车扬长而去,杨某倒在地上默默地记住了王某的车牌号。之后几日,挨打的杨某通过各种途径寻找王某的车,意图报复王某。终于,杨某在某处停车位找到了王某的汽车,于是将车玻璃砸碎,向车内泼洒一些汽油,将其点燃后扬长而去。附近的群众发现王某的汽车起火后迅速报警,消防员赶到将火扑灭,但此时汽车已经完全烧毁。王某到场后急忙联系保险公司等,并查看附近的摄像头录像,发现有人故意将其汽车烧毁。仔细观察并回想之后,王某确定了嫌疑人应当是几日前与他在大排档打架的杨某,于是拨打110,向警察说明了情况。警察经过调查取证,确定杨某身份之后,向检察院申请批捕。之后杨某被刑事拘留,检察院对其毁坏王某汽车的行为向法院起诉。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杨某毁坏王某汽车的手段恶劣,毁坏的汽车价值较高,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判决杨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处以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杨某怎么都想不通,不过是烧了一辆车而已,大不了赔钱给王某,怎么自己就构成犯罪了呢?但无论杨某怎样想,都逃不过法律的制裁,他只有无尽的悔恨,既是对自己一时冲动的悔恨,也是悔恨自己不懂得法律规定,造成如此严重后果。当杨某低着头走出法庭时,他的内心毅然决定,以后一定不可以再如此冲动,一定要好好学习法律。律师分析:杨某用汽油烧毁王某汽车的手段特别恶劣,给王某造成的损失巨大,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规定,应当依法判处杨某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杨某的行为正是触犯此条,构成了犯罪。关于此条规定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界定标准,在我国刑法中没有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中规定,此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五千元以上,对于数额巨大没有明确规定。在一般实践中,多数地区以五万元以上作为数额巨大的标准。杨某毁坏王某的汽车,汽车价值一般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所以应当属于数额巨大的范畴。此条规定中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有因为毁坏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毁坏生产经营设备导致停产或者停止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破坏手段特别恶劣;等等。其中杨某用汽油烧毁汽车的行为应当属于破坏手段特别恶劣。另外,关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中毁坏数额的认定,应当区别于盗窃罪、抢劫罪中数额的认定方式。盗窃罪、抢劫罪中的数额,应当是全部物品的价值,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中的数额应当是毁坏部分的价值。因为刑法强调的是对当事人过错的惩罚,在数额的认定方面应当是比较严格的,如果只取全部损失作为数额标准,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当然在该案中,杨某将王某的汽车全部烧毁,应当将毁坏数额认定为全部汽车价值。温馨提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承担的不仅是民事赔偿责任,严重的还应当依据刑法承担刑事责任。现实中,法律意识不强的人们往往以为毁坏财物最多赔偿就可以了,但有时候损坏财物的行为侵犯的并不只是某个人的财产权利,考虑到其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法律还可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作为一个合格的公民,必须要懂法守法。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