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犯罪后主动揭发同伙能立功从轻处罚,为顾“义气”保护同党自己遭殃。案例背景。李强和周里一起从农村出来闯荡,干了好些活,但总觉得自己挣得少,看着别人都挣大钱很是眼红,于是他们准备合伙进行银行卡诈骗。周里冒充某网站的工作人员,负责联系被骗人告诉他在该网站提交的购物款出了问题,告知被骗人需要他和支付银行联系并遵从其操作,才能保障自己的银行账号不会被无故扣费。李强则假冒某银行工作人员,负责通知被骗人,告知其银行账户出现问题,需要其配合进行操作,转账到持卡人为李强的账户上。之后,李强将银行卡中的钱取现并处理掉银行卡,周里则处理掉电话卡。虽然事后当事人也有报案的,但终因未能掌握相关信息,遂两人尚未被追查出。就这样,几次得手后,两人骗得了一些钱财。这种钱来得太容易,结果两人继续在这条道路上渐行渐远。在一次行骗中,被骗人提前警觉,一边假戏真做,一边已经报了警,很快将银行卡持有人李强顺利抓获。李强在羁押期间,经警方多次讯问后交代了自己的罪行,但对其同伙却只字未提。他不知道立功可以从轻处罚,更不想出卖朋友,就一直未招出同伙,最后丧失了从轻处罚的机会,周里亦难逃法网。律师分析:本案是关于立功的问题。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一般立功有两种形式:一是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犯罪分子被羁押或者归案后,不仅如实地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而且还主动地揭发其他人的犯罪行为,包括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这种揭发必须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如果经过查证,发现其揭发的情况不是事实,或者无法证实,或者不属于犯罪行为,则这种揭发不是立功。二是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使侦查机关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应是指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重要犯罪线索,即能够证明犯罪的重要事实、犯罪人或者有关证人等。提供的重要线索必须是实事求是的,司法机关能够据此查明犯罪,侦破案件。如果经过侦查,发现提供的线索不实,或者无法证明发生过犯罪,或者不属于犯罪行为的,就不应当认为是立功。重大立功包括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立功的条件,主要包括三点:其一,主体是犯罪分子,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其二,所揭发、检举的行为都同犯罪密切相关,属于他人的犯罪行为或者他人犯罪的重要线索;其三,揭发、检举的内容真实,对破案有效,其内容经查证属实或者据以侦破了其他犯罪案件。本案中,李强是被釆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周里是其诈骗罪的同伙,仍然在逃,他可以通过供出周里来使自己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但他因为不知道刑法中关于立功的规定,根本就没有供出周里。李强这种做法并不可取,周里最终都要被抓到,李强还不如把握这次从轻处罚的机会。立功制度体现了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既有助于打击犯罪,又使犯罪分子通过揭发、检举他人犯罪来悔改,并得到从轻处罚。另外,立功制度的设立,可以提高法律运作的效率,节约法律运行的成本。温馨提示:法律是对公民行为的基本要求,法律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也给予了犯罪分子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这种机会要抓住。另外,朋友义气固然可取,但不能什么时候、什么地方都讲究。盲目讲究朋友义气而不顾法律,往往使自己遭殃。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