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以未取得房产证为由不承认业主身份,房主不懂法无话可说。案例背景。时光飞逝,日月如梭,转眼间张某已经研究生毕业,并取得了硕士学位。张某与王某大学时相识相恋,大学毕业后,两人又在同一个城市读研究生。现在终于毕业了,两人结束了五年的爱情长跑,在民政局领了结婚证,成了法律上的夫妻。虽然两人一毕业都找到了工作,但毕竟刚刚毕业,还是新人,工资不多,生活中花钱的地方倒不少。回想读书时候的惬意生活,两人不禁感叹,不当家不知柴米贵。虽然双方的父母都有能力为他们购置房屋,但两人想要自食其力,不想已经研究生毕业了还花父母的钱,但无奈两人目前积蓄尚少,只能和家人借钱买房,和父母约定以后一定还钱。双方父母说,只希望他们好好过日子,至于钱,什么还不还的,都是一家人。不久,张某和王某在某小区买了房子,虽然面积不大,也还没有办理房产证,但两人终于有了自己的小窝。在该小区住了没多久,张某发现小区内的环境卫生不合格,经常出现垃圾不及时处理,道路不及时清扫的问题。张某就该问题向物业提出意见。一段时间后,环境问题还是未得到改善。张某与物业公司遂发生争执,物业公司认为张某没有取得房产证,不是真正的房主,根本就没有权利到物业公司来说三道四。不懂相关法律的张某听后虽然觉得气愤,但一想到自己确实还没有房产证也就无话可说了,所以决定等自已取得房产证后再来交涉有关的卫生环境问题。张某真的没有权利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提出质疑吗?律师分析:物业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业主是物业的所有权人,而物业使用人是与业主相关的概念。一般情况下,物业管理只涉及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不涉及使用人。物业使用人包括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因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实施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的行为引起的物业服务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解释关于业主的规定处理。”本案中,物业公司的说法不正确,虽然张某未取得所有权证书,但张某是房主,对物业有权提出要求。张某虽然未取得所有权证书,但已经入住房屋,成为实际上的房屋所有人。现实生活中,像张某这样的购房人有很多,他们都是已经合法占有专有部分,仍未办理所有权登记。如果以是否办理所有权登记作为是否属于房屋所有权人的标准,以此来界定房主的身份,必然会造成与现实生活的冲突,对像张某这样的房屋购买人的权利造成损害。张某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张某有权向物业服务公司提出改善环境卫生的要求。本案中,张某听到物业公司说自己因为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而不是房主时,认同了物业公司的说法,否认了自己的房主身份,放弃了本该属于自己的权利。由此可见,张某的无话可说源于他的不懂法。物业管理的对象是物业,服务对象是人,是集管理、经营、服务为一体的有偿劳动,实行社会化、专业化、企业化经营之路,其最终目的是实现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的同步增长。物业管理是受物业所有人的委托,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物业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向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提供综合性的有偿服务。物业公司有义务维护小区内的设备、治安、交通、卫生以及绿化等。温馨提示: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兴起,买房的人越来越多,商品房预售也很火热,购房者应该多关注与房屋有关的法律法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购房者来说,了解物业公司的义务和责任,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督,是维护业主权利的必要条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一款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二条 因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实施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的行为引起的物业服务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解释关于业主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