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用引人误解的标价多收钱,业主甘吃哑巴亏。案例背景。王某今年45岁,是山东省某村农民。别看王某来自农村,现在却混得风生水起,不但在市里买了一套三居室,还配上了小轿车,每年光是物业费和车位费就得近万元。王某和妻子刘芳一共生养了两个孩子,女儿叫王萌,今年16岁,刚上高一;儿子叫王亮,比姐姐小两岁,今年已经上初三了。王某事事都依着妻子和孩子,可唯独在孩子上学的问题上却是一言独大,必须他说了算。原来,王某小时候因为家里穷,初中都没有上完就外出打工去了。因为没有文化,他在外面干活儿的时候,只能卖力气做苦力。后来自己创业也吃了好多没文化的亏。从那时起,王某就决定无论自己怎么吃苦受罪,都一定要干出一番事业,不能亏了孩子的教育问题。正是因为有这个决心,王某才从农村走了出来。有了孩子以后,王某非常重视孩子上学的事,那套三居室就是他专门为两个孩子买的学区房,尽管费用昂贵,但为了孩子上学,王某什么都舍得。可王某没有想到,近些年来私立学校在社会上的口碑逐渐占了上风。许多孩子都转到了离家较远的私立学校学习。王某得知后,就想方设法将两个孩子都送到了私立学校。可这样一来接送孩子就成了问题,非常有头脑的王某又看到了商机,他决定再买一辆面包车,接送自已孩子的时候,顺便将同一小区的其他孩子也接回来,自已多少还可以挣点钱。可是,王某的妻子却不同意,她说本来一辆车的车位费就够贵的了,再买了面包车连车位费都掏不起了。王某却不以为然,跟妻子说自己前两天就看到小区物业在推行“优惠存车”活动,像这种面包车一个月才200元钱,接一趟孩子就赚回来了。夫妻二人因为买车、停车的问题,争了个面红耳赤,最后王某还是买了一辆面包车,等他去物业办理存车手续的时候,才得知面包车每个月要交纳500元的存车费。王某指着物业办公室墙上的物业服务收费公告说,不是大车才需要500元吗,面包车应该属于小车呀。说着就跟物业管理人员争吵起来,物业管理人员却满不在意地说道,除了小轿车外其他都是大车,都得按500元/辆/月的标准交费,否则就自己停到小区外面去呀,天天被贴罚单可就不是一个月500元的事情了。之后,任凭王某怎么解释,物业都坚持声称公司规定除小轿车按照小车标准收费外,其他车辆一律按照大车标准进行收费。王某已经买好了面包车,除了小区的停车位自己又无处可以存放该车,最终无奈地按照500元的标准交纳了存车费。律师分析:本案是关于物业公司收费原则和标准的问题。物业公司是为物业使用人或所有人提供物业服务的组织,应按照相关规定对所管辖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明码标价,要保证收费项目清晰明确。同时在提供服务时也应当遵守诚信经营交易原则,不得利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标价欺诈业主。我国《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本案中物业服务公司在收费项目中采用引人误解的标价显然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物业公司的行为属于故意模糊车型的概念,从而获得额外利益,王某遇到这种情况应该到当地物价部门进行投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温馨提示:需要广大业主朋友们注意的是,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在本质上也属于商品交易,应当符合交易的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等价交换等。如果业主认为物业服务公司的服务存在瑕疵或者欺诈消费者等行为,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法律依据:《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