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知抵押后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担保财产,变卖房屋利益受损。案例背景。马某年轻时就在镇上的一个服装加工厂工作,马某起初只是一个普通的裁衣工人,后来由于工作认真踏实而被领导提拔成为一名监工。在服装厂工作了多年以后,自己对服装行业也产生了兴趣。于是,马某决定自己开一家服装店,随后马某即辞掉了工作,自己在县城开了一家小马服装店。小马服装店开业以后,由于马某所售的服装物美价廉,因此服装店的生意十分红火,马某决定扩大店面,并向当地银行申请了抵押贷款,并用自己的一套房子作了抵押。在小马服装店扩建后不久,马某就在抵押房屋上又加盖了一层楼。可就在盖好不久,家里开始接二连三地发生事故,先是父亲出车祸将腿撞断,然后是母亲被查出乳腺癌。接连两个打击让马某无心再进行服装店的经营,店面一再亏本,最终,致使马某无法偿还银行到期贷款。随后,银行向法院申请行使原有抵押房屋及新增楼层上存在的抵押权,马某由于不懂法,就任凭银行将自己的房屋变卖了。事后,马某的朋友告知马某,加盖的一层系完成抵押登记后才扩建的,不应列入担保财产。马某听后又后悔又生气,都怪自已不懂法,辛苦建的房子就这样白白被卖掉,真是不甘心。律师分析:本案是关于新增房屋是否属于抵押财产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加盖楼房和扩建房屋是一件非常普遍的事情,那么对于已经抵押的房屋,再进行扩建以后,扩建的部分到底是不是担保财产呢?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处分,但对处分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据此可知,新增房屋同原有设定抵押担保部分的房屋存在不可分割性,允许一同处分,但新增房屋的价款所得仅作为抵押人的一般财产处理,抵押权人对该份额无优先受偿的权利。具体到本案中,马某可以拒绝将新加盖的楼房变卖后的财产归于银行。因为这部分不属于抵押财产,银行不能就此部分优先受偿。温馨提示:在此要提醒大家,如果我们将某建筑物进行抵押,而在抵押以后又在该建筑物上进行了新增房产,则该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同时,如果在实现抵押权的时候,应该将新增的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就新增部分所得的钱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处分,但对处分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