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为合同未成立,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就不用保密了,结果赔偿了对方大笔损失。案例背景。王某大学毕业后成为某国企的技术员。王某本身就很好学,而其工作既轻松又稳定,因此他常常利用空闲时间看书学习,不断充实自己,刻苦钻研,提高技术水平。经过三年的工作实践和学习,王某的技术能力有了很大提升。这时的王某已经不满足于现在的生活了,他认为现在的工作不能最大限度发掘自身潜力,每天上班下班的生活更是千篇一律,枯燥乏味。于是他决定辞职回家,做一个自由职业者,接触更多的有关技术开发的工作,寻找更多灵感。在接下来的四年里,王某的事业蒸蒸日上,陆续与三个科技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就在前不久,王某与万盛科技公司协商科技开发合同。公司给王某提供相应的技术基础,王某照常不用到公司工作,自行开发。万盛科技公司为王某提供的都是公司特有的商业秘密性技术,在协商之前公司就和王某协议,该技术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不论王某与公司合作的时间多长,或是能不能合作,都不能把他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泄露出去。因王某与公司就开发的报酬没有协商好,最终公司取消了与王某的合作。这个结果令王某很不满意。王某认为,他与公司的合同没有成立,行为不受合同约束,那么他掌握的商业秘密就不再具有秘密性,他也不必为其保密。王某在与长兴科技公司合作的技术开发中,利用了万盛科技公司特有的商业秘密性技术,给万盛科技公司带来巨大损失。万盛科技公司指责王某不讲诚信。在要求王某赔偿未果的情况下,方盛科技公司将王某告上法庭。在法庭上,王某非但不悔过,还振振有词地说,他不受合同约束,没有犯法。在接到判决书时,王某顿时傻了眼。法院判决王某败诉,赔偿其因泄露商业秘密给万盛科技公司带来的巨大损失。这都是因为王某不懂法把自己给害了啊!律师分析: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商业秘密成为经营者占领市场的重要砝码。而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王某参与万盛科技公司的技术开发,不可避免地会涉及该公司的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知悉公司的商业秘密。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王某与万盛科技公司就合同报酬没协商好,其合同不能成立,但并不意味着他就可以任意泄露或使用他所知悉的该公司的商业秘密。如果王某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了该商业秘密,给该公司造成了损失,王某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虽然王某不懂法,不是故意不讲诚信,但其做法已实际损害了对方的经济利益,给对方造成了损害。王某爱学习,求上进,有技术,有行动,本是一个值得信赖的人。最终却被指责不讲诚信,还要赔偿一大笔钱。王某落到今天这一步,都是不懂法害了他。为避免商业秘密的泄露,企业应完善公司规定,对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让其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商业秘密遭到他人泄露时,用法律维权。此外,在合作中要讲诚信,不得泄露对方的商业秘密。诚信是以真诚之心,行信义之事,是为人之道,是立身处世之本。不讲诚信的人,很难找到合作伙伴。温馨提示:作为经营者,要保护好自己的商业秘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作为其他人,要尊重和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不仅仅是合同法的要求,其他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也有规定。因此,违反法律规定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的,不仅仅限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有可能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别让不懂法害了你!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