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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提示:

作为一个准就业人士、创业经营者建议多学习有关劳动就业 的法律法规,最好能熟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多看一些有关法律行家 所讲解的法律案例。也为自己在上网购物、日常购物中多了解 一些消费维权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婚姻家庭法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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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维权须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提醒即将找工作或正在找工作的求职者:在你求职时要熟悉一下我国的 《禁止传销条例》 如遇到条例中的情况及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110联系举报。

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兜底作用)  特困人员供养(年满60周岁没有收入来源、 无法定赡养人、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
法律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
详情可到当地民政局救助处咨询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事宜。以当地民政局答复为准,千万 不可道听途说听取似懂非懂的人的说法。

温馨提示:以上救助并非所有情况都可以申请救助,具体执行情况需要到当地的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咨询为准。
如:广东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咨询电话: 3828120 洲心街道民政办咨询电话:3503089

就业指引: 就业服务中心    劳动争议仲裁

自考须知:根据教育法的修改,不要办假证,也不要找替考。 不然你一辈子都得背着可能被撤销毕业证的压力,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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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信息:

平时学习时离婚时公司股权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Date): [2018-10-11 T 18:28:39]


作者:陈三联,程慧
作品名称:一看就懂婚姻家庭纠纷不可不知的胜诉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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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说明: 陈三联,男,1964年11月出生,现任浙江省律师协会秘书长。曾工作于浙江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任律师和法制杂志社副主编。1988年取得律师资格,长期从事兼职律师工作。目前担任的社会主要职务有:浙江省人民政府参事、十一届浙江省政协委员、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特邀督查员、浙江省新闻道德委员会委员、浙江省法学会常务理事、浙江省知联会常务理事、浙江省工商联执委、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 程慧,浙江蓝泓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宁波市政协委员、浙江省律协婚姻与家庭专业委员会主任、浙江省律师协会理事、浙江省首届优秀女律师、宁波市首届十佳女律师、宁波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鄞州区律师协会分会副会长。

网站小编提供给各位读者的参考内容:“案例。离婚时公司股权如何处理。案情回放。1995年6月潘某与其妹小潘分别出资30万元和20万元,共同成立潘氏公司,二人所占股份比例分别为60%和40%。1996年,潘某经人介绍与厉某认识,两人交往半年后于同年7月登记结婚。结婚后,儿子潘益与女儿潘尔相继出生。与此同时,潘某的潘氏公司也经营得越来越好,公司于1999年增资450万元,股份分别为潘某名下90%、小潘名下10%。2005年4月,因潘氏公司发展需要,潘某将登记在自己名下潘氏公司的20%股权以股权转让的形式登记到妻子厉某的名下,为此二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并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了变更登记,至此潘某享有70%的股权、厉某享有20%的股权、小潘享有10%的股权。虽然公司事业蒸蒸日上,但是潘某和厉某的婚姻却每况愈下,经常因公司事务和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二人渐渐形同陌路。2007年1月,厉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潘氏公司90%的股权,并称潘氏公司系自己与前夫潘某共同经营,股东小潘系潘某的妹妹,虽占10%的股权,但实际上小潘既没有出资,也没有参与公司的管理和经营,其股份是虚假的,并保留起诉的权利。潘某同意离婚,但认为二人早在2005年4月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中已就潘氏公司的90%的股权进行约定,即潘某享有70%的股权,厉某享有20%的股权。并且已经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股东变更手续,因此厉某无权再对潘氏公司90%的股权重新提起各半分配。处理结果:潘某与厉某离婚,潘氏公司的股权由潘某占48%、厉某占42%,潘某、厉某共同参与公司的经营。律师解惑:一、关于公司登记的股权份额可否视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约定。离婚时如何分割股权,是按照原工商登记注册的股权比例分配,还是夫妻对股权各享有一半的份额。根据目前审判实践,对夫妻公司中股权的处理,首先应解决的是按照工商部门登记的出资比例分割财产还是按照婚姻法基本精神均等分割。由于现实中往往是经营一方去工商部门登记,另一方不知或明知也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谁占多少无所谓,正因为如此,往往导致对不参与经营一方的不公。这种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出资比例不能视为是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因为《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对他们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加以约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这种约定的内容应当是明确的,夫妻名下注册的股份,即使可称为约定也是对出资比例的约定,而对公司利润分配、股权的归属、公司负债时的分担都是不明确的。以注册股权份额视为夫妻股权归属约定明显不公平,也与婚姻法规定的约定财产制精神不符。回归到本案,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即潘某享有70%的股权,厉某享有20%的股权),无明确写明该份财产份额约定即为夫妻财产各自份额的约定的内容。因此,该份《股权转让协议书》并不能作为潘某和厉某关于股权归属的约定,故厉某可以在离婚时提出分割股权。二、关于潘氏公司90%股权如何分割。首先,潘氏公司系潘某和小潘二人成立,其中潘某出资30万元,占60%的股权。经增资450万元后,潘某投资的30万元相对应的股权变为6%,因该30万元系潘某婚前投资,故该6%的股权应属于潘某婚前个人财产。然后,再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虽然目前公司70%的股权登记在潘某名下,20%的股权登记在厉某名下,而其中的6%的股权系潘某婚前个人财产,剩余84%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各半分割。为此,法院判决潘某应分得48%的股份,厉某应分得42%的股份。三、妥善解决离婚后股权分割与公司经营的冲突。在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财产同时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成为法院在审判离婚案件时的一大难题。分割夫妻在公司中财产问题,涉及公司股权的变动。公司法规定股东是不能随意抽回出资,如若直接分割经营公司一方在企业中所占的股权,需要受到公司法关于转让股权诸多条件的制约。现实离婚案件中,如离婚前公司运作往往以一人为主,另一方离婚后虽持有了股份但对公司运作不了解,因而难以保障实质性的股东权益。有限公司虽然是合资公司,但在以自然人发起设立的公司中人合因素往往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夫妻离婚后这种人合因素对其中的一方有很不利的影响。对于离婚时夫妻原本就是公司登记股东的,有三种处理方式:(1)对夫妻双方均有经营能力,不因离婚而影响共同经营的,可保持企业整体不变,根据《婚姻法》关于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直接分割股权,双方各持一定份额的股权共同经营,按比例分配盈余。(2)对夫妻公司中一方仅是挂名不参与经营也无经营能力,双方离婚后无法共同经营,可将公司股权绝大部分(约占95%以上)归有经营能力的一方所有,另一方挂5%以下股权,分得绝大部分股权的一方可给对方适当补偿(可按其应分得的股权份额)。如补偿数额较大,为保护企业正常运转,应采取较长时间的分期支付方式。(3)对公司账目齐全,公司、企业经营状况不好,夫妻双方及其他股东均同意清算解散公司,可在公司解散并清算后分配公司剩余的财产。对于离婚时夫妻有一方不是有限公司登记股东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本案中由于厉某原来已经是公司的登记股东,故法院迳行判决其中的42%的股权归厉某所有,但后来由于厉某不想继续参与公司经营,于是就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为由提起了解散公司之诉,后由于公司其他股东反对,而她又无法就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公司股东请求解散公司必须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最终撤回了公司解散之诉。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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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过程中猜您的疑问:

问:自考学历为什么不承认?自考本科找工作被拒? 后悔读了自考?自考本科有用吗?自考就是骗局?自考学历入职被拒绝? 自考本科单位承认吗?

答:自考是高等教育组成的一部分,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的《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自学成才的若干规定》 均有明确规定,自考是国家承认学历,法律法规 认可有效的学历证书即具有法律效力的。纳入法律范围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有的 用人企业不认可是他们缺乏法律知识或法律意识,在中国社会轻视法律存在的人还是有的 不应该太看重那些不承认自考学历的现象。必要时我们在就职时遇到违反法律规定时、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 积极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承认自考学历是 对自考存在一种偏见、人才观念的一种态度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种违法行为。我们 不应该为了有的用人企业不认可就不选择自考,毕竟自考是成才的一种机会,它可以让您 改变命运的机会,如考取国家公务员、进入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为您创造机会、 创造条件的。参加自考是获得文凭、获得知识的机会,就业、创业重要的是个人 能力得到提升、个人的综合能力(学科专业能力、分析能力等)的培养。

问: 自考流程是什么?全国自考报名系统入口?自考怎么报名?

答:自考的流程是在指定时间到自考办现场报名或自考办官方网站、自考办委托的考试报名网站(详情咨询自考办,自考办联系电话可“114”查询)网上报名课程 → 购买 教材 → 个人自主学习或参加社会助学机构(全日制、业余助学)、网络助学学习 → 在考试当天前查询考场等考试信息 → 参加考试 → 所有专业课程考试合格 → 实践 考核课程通过 → 论文通过 → 在指定的时间内在每年6月、12月申请毕业 → 最后获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问:自考本科含金量高吗?自考本科需要什么条件?

答:含金量一说没有绝对的说法,招聘看用人企业的用人观念、 人才观念决定的。我们在选择自考专业时更应该从自己的兴趣、特长、优势 去考虑,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专业学习、考试。选择了合适自己的专业去 深入钻研才有可能学有所成。自考不受年龄、学历层次限制的,自考本科 只要是中国公民均可以报名,但在申请自考本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时需要提供 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证可以是成人高等教育的、电大、 自考的、网络教育的)。

问: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多少?自学考试有哪些专业?自学考试难吗?自学考试要多久?

答: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无法预知和控制的,参加考试人数(有些情况下 出现考生缺考的情况也不是没有的)、应考人员自身 知识强弱是参差不齐的,因此很难控制通过率的。自学考试的专业是根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需求开设的,详细专业情况可以百度搜索你 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考办官方网站查询。自学考试难不难或考多久,要 看考生的知识基础、个人接受能力、在课程学习上付出的程度上、应考心理 等有关。

问:自考辅导机构哪家好?自考辅导班需要报吗? 自考辅导机构押题准吗?

答:自考辅导网校哪个好?作为评价一家网校的优劣要综合考虑, 师资、办学时长、网站规模、办学资质等来考虑。自考是在接受 大学教育,大学知识都有一定难度,建议有条件的考生报自考辅导 班在老师的讲授和指导下学习会更轻松、更快掌握考核知识点, 一本自考教材可能会因受到编者的语言表达能力等可能对部分人 的理解存在欠缺,如果不报辅导班在学习自考教材的时候遇到不明白 的知识点在借助其他参考书时也不一定能够解决,而通过辅导班学习不但可以 能够在老师的讲授下学习,遇到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提供答疑以帮助您 解决问题。从而让您少消耗更多的时间在困惑问题上面。自考辅导机构押题 不一定准确,虽然自考辅导机构的老师有着多年的辅导经验,但自学考试 是教考分离的,教的老师就不得参与考试命题,参与命题的人员就不得 参与辅导工作,并且命题人员签有保密协议不能泄漏考题,泄漏了考题的 要依法追究“泄漏国家机密罪”论处的。所以不要抱着辅导老师押题来 通过考试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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