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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提示:

作为一个准就业人士、创业经营者建议多学习有关劳动就业 的法律法规,最好能熟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多看一些有关法律行家 所讲解的法律案例。也为自己在上网购物、日常购物中多了解 一些消费维权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婚姻家庭法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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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维权须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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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兜底作用)  特困人员供养(年满60周岁没有收入来源、 无法定赡养人、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
法律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
详情可到当地民政局救助处咨询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事宜。以当地民政局答复为准,千万 不可道听途说听取似懂非懂的人的说法。

温馨提示:以上救助并非所有情况都可以申请救助,具体执行情况需要到当地的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咨询为准。
如:广东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咨询电话: 3828120 洲心街道民政办咨询电话:3503089

就业指引: 就业服务中心    劳动争议仲裁

自考须知:根据教育法的修改,不要办假证,也不要找替考。 不然你一辈子都得背着可能被撤销毕业证的压力,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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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信息:

学习时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是否可以买卖



发布日期(Date): [2018-09-13 T 18:03:19]


作者:陈三联,程慧
作品名称:一看就懂婚姻家庭纠纷不可不知的胜诉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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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说明: 陈三联,男,1964年11月出生,现任浙江省律师协会秘书长。曾工作于浙江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任律师和法制杂志社副主编。1988年取得律师资格,长期从事兼职律师工作。目前担任的社会主要职务有:浙江省人民政府参事、十一届浙江省政协委员、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特邀督查员、浙江省新闻道德委员会委员、浙江省法学会常务理事、浙江省知联会常务理事、浙江省工商联执委、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 程慧,浙江蓝泓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宁波市政协委员、浙江省律协婚姻与家庭专业委员会主任、浙江省律师协会理事、浙江省首届优秀女律师、宁波市首届十佳女律师、宁波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鄞州区律师协会分会副会长。

网站小编提供给各位读者的参考内容:“案例。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是否可以买卖。案情回放。李某与小李系父子,小李出生于1997年5月。1998年2月,李某夫妻二人将坐落于某市人民东路5号502室房屋过户到小李名下。2012年1月18日,李某以小李名义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小李名下的某市人民东路5号502室房屋出卖给陈某。陈某当日付清房款,此后进行了装修并搬进居住。2012年10月20日小李母亲以小李法定代理人身份,以小李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李某将小李位于某市人民东路5号楼502室房屋出卖给陈某,李某、陈某的行为侵害了小李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李某、陈某2012年1月1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陈某辩称,小李未满18周岁,不能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李某是小李的监护人,李某与其在2012年1月1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有效,请求法院驳回小李的诉讼请求。李某辩称,小李所诉是事实,是其不懂法造成的,请法院依法处理。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某市人民东路5号楼502室的房屋属小李所有,李某作为监护人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小李的财产出卖给陈某的行为,侵犯了小李的合法权益。小李要求确认李某、陈某2012年1月1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支持。判决:李某以小李名义与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陈某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处理结果:二审法院认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妥善保管和管理。为了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和其他需要,可以合理利用被监护人的财产。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人不得处分其财产。某市人民东路5号楼502室房屋属小李所有,李某作为小李的监护人,不是为了小李的利益,处分未成年人小李的财产,将小李所有的房屋出卖给陈某,侵害了小李的合法财产权利。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律师解惑: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家庭财产日益增多。有的人出于种种原因,如对子女关爱,夫妻感情不稳定担心离婚,准备再婚,为逃避债务,规避未来开征遗产税等,出钱购买房屋后将所有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或将自己房屋变更到未成年子女名下。此外,未成年人也可以通过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未成年人拥有房屋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普遍。相应地,父母处分未成年子女房屋引发的纠纷也与日俱增。《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其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受到法律限制的自然人。父母可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房,可以将未成年子女列为房屋的共有人,也可以将房屋过户到未成年子女名下。但处分未成年人房屋却有一定的限制,也就是说,父母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容易,但当处分该房屋时,会遇到法律障碍。一、未成年人房屋来源。未成年人房屋,是指未成年人以自己名义享有所有权的房屋。未成年人一般无劳动、经营收入,房屋基本上是继承、受赠或以其他无偿方式取得。父母为未成年子女购房,将房屋登记到未成年子女名下,虽然不会有赠与合同,但房屋登记行为实际上就是将房屋赠与给未成年子女的赠与行为。未成年人房屋可以个人所有或共有的形式存在,未成年人个人继承、受赠的房屋归个人所有,共同受赠、家庭共有房屋则以共有的形式存在。二、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的法律依据。未成年人大多属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备自己独立管理、处分其房屋的能力。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设置了监护制度。《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亲属、朋友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般而言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监护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监护人管理被监护人的房屋是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必须履行,但处分被监护人的房屋是有限制的。法律并不禁止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房屋,只不过法律对该处分权设置了条件,即监护人必须是为未成年人的利益处分其房屋。三、为被监护人利益的认定。《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根据该条规定,在处分未成年人房屋时,如何判断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就成为一个核心问题。对此,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没有具体规定。有人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主要是指为未成年人的生活、健康、成长等必须、合理、必要之费用。如果未成年人的房屋被处分后,该未成年人必须获得大于现状的利益。只为被监护人设定权利而没有设定义务的或义务小于权利的,属于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只为被监护人设定义务而没有设定权利或者权利小于义务的,不属于为被监护人的利益。有人则将为被监护人的利益事项作了列举:(1)父母为了未成年人的教育,比如子女求学花费巨大,需要处理未成年人房屋。(2)父母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比如子女患重病需要巨额医疗费用,需要处理未成年人房屋。(3)未成年人因侵权而承担赔偿责任,需要处理未成年人房屋。(4)父母需要出售旧房来为未成年人购买新房改善居住条件,且购买的新房价值等于或大于旧房价值,或新购房屋价值虽不是明显大于原房屋,但新房屋所在地区的教育、就医、成长环境等条件明显优于原房屋所在地区,而处理未成年人房屋。因随父母迁出本地处理未成年人房屋的情况,应妥善保管出卖房屋所得款项,不得挪作他用。(5)未成年人的房屋被依法征收,父母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处理未成年人房屋。《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据此,未成年子女的学费、医疗费一般不是父母处理未成年人房屋的正当理由,除非父母确实无力负担。《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未成年人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时,如未成年人有房屋无其他财产,可以处理其房屋。还有人认为,《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因此,未成年人处理自己的房屋,只要该未成年人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其监护人追认的,该处理应当有效。无须具备为未成年人的利益这一条件。《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不能机械套用于处理未成年人房屋的合同,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属于法律强制性条款,未成年人处分自己房屋的行为本属无效,监护人追认该处分,实际上属于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应受“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规定的约束。总体上看,认定处理未成年人的房屋属于为被监护人利益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如果不处理,被监护人的房屋将会遭受损失,或者被监护人的成长发展将会受到影响。二是处理结果客观上使被监护人获得利益,而不只是主观上认为被监护人能获得利益。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129.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8.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嘱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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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学习当中未成年子女对他人造成伤害可否要求其父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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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习过程中继父母离婚后与继子女之间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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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过程中猜您的疑问:

问:自考学历为什么不承认?自考本科找工作被拒? 后悔读了自考?自考本科有用吗?自考就是骗局?自考学历入职被拒绝? 自考本科单位承认吗?

答:自考是高等教育组成的一部分,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的《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自学成才的若干规定》 均有明确规定,自考是国家承认学历,法律法规 认可有效的学历证书即具有法律效力的。纳入法律范围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有的 用人企业不认可是他们缺乏法律知识或法律意识,在中国社会轻视法律存在的人还是有的 不应该太看重那些不承认自考学历的现象。必要时我们在就职时遇到违反法律规定时、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 积极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承认自考学历是 对自考存在一种偏见、人才观念的一种态度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种违法行为。我们 不应该为了有的用人企业不认可就不选择自考,毕竟自考是成才的一种机会,它可以让您 改变命运的机会,如考取国家公务员、进入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为您创造机会、 创造条件的。参加自考是获得文凭、获得知识的机会,就业、创业重要的是个人 能力得到提升、个人的综合能力(学科专业能力、分析能力等)的培养。

问: 自考流程是什么?全国自考报名系统入口?自考怎么报名?

答:自考的流程是在指定时间到自考办现场报名或自考办官方网站、自考办委托的考试报名网站(详情咨询自考办,自考办联系电话可“114”查询)网上报名课程 → 购买 教材 → 个人自主学习或参加社会助学机构(全日制、业余助学)、网络助学学习 → 在考试当天前查询考场等考试信息 → 参加考试 → 所有专业课程考试合格 → 实践 考核课程通过 → 论文通过 → 在指定的时间内在每年6月、12月申请毕业 → 最后获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问:自考本科含金量高吗?自考本科需要什么条件?

答:含金量一说没有绝对的说法,招聘看用人企业的用人观念、 人才观念决定的。我们在选择自考专业时更应该从自己的兴趣、特长、优势 去考虑,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专业学习、考试。选择了合适自己的专业去 深入钻研才有可能学有所成。自考不受年龄、学历层次限制的,自考本科 只要是中国公民均可以报名,但在申请自考本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时需要提供 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证可以是成人高等教育的、电大、 自考的、网络教育的)。

问: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多少?自学考试有哪些专业?自学考试难吗?自学考试要多久?

答: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无法预知和控制的,参加考试人数(有些情况下 出现考生缺考的情况也不是没有的)、应考人员自身 知识强弱是参差不齐的,因此很难控制通过率的。自学考试的专业是根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需求开设的,详细专业情况可以百度搜索你 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考办官方网站查询。自学考试难不难或考多久,要 看考生的知识基础、个人接受能力、在课程学习上付出的程度上、应考心理 等有关。

问:自考辅导机构哪家好?自考辅导班需要报吗? 自考辅导机构押题准吗?

答:自考辅导网校哪个好?作为评价一家网校的优劣要综合考虑, 师资、办学时长、网站规模、办学资质等来考虑。自考是在接受 大学教育,大学知识都有一定难度,建议有条件的考生报自考辅导 班在老师的讲授和指导下学习会更轻松、更快掌握考核知识点, 一本自考教材可能会因受到编者的语言表达能力等可能对部分人 的理解存在欠缺,如果不报辅导班在学习自考教材的时候遇到不明白 的知识点在借助其他参考书时也不一定能够解决,而通过辅导班学习不但可以 能够在老师的讲授下学习,遇到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提供答疑以帮助您 解决问题。从而让您少消耗更多的时间在困惑问题上面。自考辅导机构押题 不一定准确,虽然自考辅导机构的老师有着多年的辅导经验,但自学考试 是教考分离的,教的老师就不得参与考试命题,参与命题的人员就不得 参与辅导工作,并且命题人员签有保密协议不能泄漏考题,泄漏了考题的 要依法追究“泄漏国家机密罪”论处的。所以不要抱着辅导老师押题来 通过考试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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